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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夥狀告前女友索戀愛開銷 精確到5毛錢(圖)

  • 發佈時間:2015-08-11 07:16:08  來源:廣州日報  作者:章程  責任編輯:張明江

要求歸還戀愛期間花銷共2788.5元

  要求歸還戀愛期間花銷共2788.5元

  廣州小夥張明與女友分手後滿腹怨言,認為女友腳踏兩隻船欺騙了他的感情。憤怒之下,他以不當得利為由將女方告上法庭,要求歸還戀愛期間的一系列花銷 總計2788.5元,其中包括購買手機支付的1659.5元以及300元話費,還有139元的手提電腦包、79元的女裝等,甚至就連59元的眼貼膜花費也沒落下。記者昨日獲悉,番禺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張明的全部訴求。張明不服提起上訴。廣州中院二審後決定維持原判。

  注:因涉及隱私,報道中人物皆為化名

  2014年3月,張明通過婚戀網站認識了同齡女子李梅。不久後,兩人發展成了戀人關係。但交往幾個月後,張明認為自己被欺騙了感情,他聲稱自己 對李梅很真誠,但對方卻腳踏兩隻船,從兩人認識開始,李梅就一直矇騙他,還與別人發生親密關係,甚至還懷了別人的孩子。東窗事發後,他與李梅分手。

  分手後,張明心有不甘,想到交往期間為李梅花的各項費用,他要求女方歸還但遭到拒絕。之後,他一紙訴狀將李梅告上法庭要求返還不當得利。依據張 明提交的訴狀,密密麻麻地列明瞭雙方交往過程中多項消費支出,共計2788.5元。除此之外,張明還要求李梅返還交通費以及訴訟資料費。

  張明稱,他起訴要求李梅歸還的費用都不存在贈與性質,兩人只是在初步了解階段,他買給李梅的手機及充值的話費,還有衣物鞋包、眼貼膜全都是在李 梅的要求下幫忙購買,其中部分商品是李梅在他家中用他的京東商城賬號及密碼購買,而由於快遞延誤,幫李梅網購的眼貼膜、衣服至今還在張明家中。

  庭審:相關財物屬於合法贈與

  一審:駁回不當得利訴求

  面對張明的控訴,李梅並沒有做出任何答辯意見予以回應,也沒有參加庭審應訴。本案庭審中,因為張明沒有提供關於交通費以及訴訟資料費相關的證據,為此他當庭撤回了該兩項訴訟請求。

  番禺法院審理後認為,張明、李梅通過婚戀網站相識戀愛,其間,張明為維持兩人交往,給予李梅或者為李梅付賬購買合理額度價格的生活用品,這屬於 戀人交往中的正常普遍現象。張明聲稱是在感情受到欺騙的情況下才幫李梅買的手機、衣服、眼貼膜等,這些物品全都是幫李梅代付款,但對此,張明並沒有提供相 關證據證明他是代購的事實,為此法院認定雙方行為不構成法律上的欺詐行為。

  法院指出,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依據所取得的財産或利益,但李梅得到手機、衣服、眼貼膜等財物並不具有違法性,法院認定相關財物屬於合法贈與, 而張明以欺騙、代購及不當得利為由狀告李梅返還相關款項,這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援。李梅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 相應訴訟權利。為此,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張明的全部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25元也由張明自行負擔。

  二審:稱女方曾承諾還款被駁回

  宣判後,張明不服向廣州中院提起上訴。但二審開庭期間,李梅經法院傳喚還是沒有到庭應訴,也沒有提交書面答辯意見,法院依法缺席審理。

  張明聲稱,李梅當時要求幫她網上代購時有口頭承諾會還款,故本案屬於承諾還款的代購。為此,他還提交了為李梅網上購物的截圖及收據。他要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判定李梅履行承諾,償還網上代購的款項及為此支出的費用。

  廣州中院審理後認為,一審法院根據張明的訴訟請求及其提交的證據對本案事實進行了認定,並在此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合法合理,且理由闡述充分。 二審審理期間,張明上訴提出的事實、理由及所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自己的主張,為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也由張明自行承擔。

  法官説法

  分手後日常生活花費不應要求返還

  購房購車等大額消費有權要求返還

  廣州一名基層法院的法官透露,情侶在分手後因日常生活消費狀告對方返還財物的案例並不罕見,該類案件訴求簡單但往往訴請內容較“雷人”,此前就有一名男子在分手後狀告前女友要求返還網購的避孕套費用。

  該法官指出,熱戀中的情侶常常會為對方的消費付款,對於日常吃喝玩樂的開銷,是雙方維繫和發展當下情感的必要支出,在無書面約定或形成債權債務關係的情況下,在法律上情侶之間的這種行為視為贈與,一旦雙方終止戀愛關係,一方不得以此為由要求對方返還。

  不過,這都是針對一些日常生活花費而言。若對於購房、購車等大額的消費支出,除非受贈與一方有相反證據證明,否則,可以推定付款的一方必然是以 將來能夠結婚的預期作為付款的前提條件,因戀愛失敗分手而不能結婚的,其當然不符合贈與一方在贈與時的心理預期,這種情況可視為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一 旦雙方沒有締結婚姻關係,贈與行為則失去法律效力,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當然解除,贈與財産恢復至初始狀態,贈與一方有權要求對方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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