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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執法“手軟”被檢察院告上法院

  • 發佈時間:2015-01-06 07:41:00  來源:新京報  作者:金煜 邢世偉  責任編輯:曹慧敏

  

  貴州金沙鼓韻廣場宏圓大廈,正是這棟樓引發全國首例檢察機關針對環保部門的行政公益訴訟。記者 金煜 攝

  1月1日,被稱為“史上最嚴”的新《環保法》實施,與此同時,一起與環保有關的案件引發關注:貴州畢節市金沙縣檢察院將環保局告上法院,要求其履行職責處罰一企業。

  這是我國首起由檢察機關直接作為原告,向環保部門提起的行政公益訴訟案。

  近日,新京報記者赴貴州還原了訴訟前因後果。儘管案件撤訴,但起到了意想不到的效果。當地環保部門負責人表示,檢察院起訴是給自己撐了腰,以後執法就理直氣壯,沒有退路,不想再成為被告。

  此外,據記者了解,多地檢察機關在積極探索介入環境公益訴訟的形式,已有多起檢察機關作為原告支援方的案例。

  案情

  排污企業未受罰,檢察院訴環保局

  見到記者,貴州省畢節市金沙縣環保局局長秦蓁臉上帶著略微勉強的笑容。成為被告,讓這位環保局長並不舒服。

  去年10月29日,貴州仁懷市人民法院生態環境保護審判庭的法官,專程來到金沙縣環保局,把應訴通知書交到了秦蓁手裏。

  這是一起行政公益訴訟的案件,案情並不複雜。

  開發商佳樂公司在金沙縣城中心鼓韻廣場修建大廈,2013年施工過程造成噪聲等污染,金沙縣環保局核定其應繳納12萬餘元排污費,但企業拖欠一年多才繳齊。

  去年12月31日,記者在鼓韻廣場現場看到,挂著宏圓大廈橫幅的高樓至今依然未完工,裸露著混凝土表面。周圍有居民表示,企業施工時,整天吵鬧,很多小孩沒法安心讀書,住戶曾經向環保局投訴舉報,甚至有住戶因此搬走。

  在對企業的處理上,環保局和檢察院存在分歧。

  “企業排污費是緩交了,檢察院認為還應該進行行政處罰,但我們沒對企業做處罰,是考慮到企業面臨實際困難。”秦蓁説,去年以來,開發商面臨很大困難,“房子蓋起來都賣不出去,停工了很長時間,他們也提交了緩交排污費的書面申請,但我們沒同意,還是各方面做工作,督促他們交。”

  “繳了費後,環保局就不追究責任了。”金沙縣檢察院檢察長肖莉紅説,“他們覺得能收到繳費就已經很不錯了,應該説這是一種常規性思維模式。”畢節市檢察院生態處副處長郭布紅則直言,“正是因為執法太軟,很多企業不太願意主動交排污費,這帶來了不好的導向。”

  金沙縣檢察院認為,雖然排污費繳齊了,但多次建議後,環保局沒有依法對該企業的拖欠排污費行為作出任何行政處罰,因此將其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處罰職責。

  進展

  環保局“亡羊補牢”檢察院撤訴

  秦蓁面對記者有點不好意思地説,“以前檢察院更多是一種提醒的方式,但他們作為原告,我們作為被告,直接把我們告上法庭,這真的是第一次。”

  她説,一開始,覺得有點委屈,“因為這個過程中我們也是在依法行政,只是考慮到企業經濟的困難,手軟了一下,但檢察院的起訴及時糾正了我們的行為,還是必須要依法辦事。”

  畢節市檢察院檢察長張玉梅也在起訴之後第一次見到秦蓁,她坦誠地説,當時見面的確有一點點尷尬,但環保局的確很配合檢察院的工作。

  “他們很意外,也真正著急了。”張玉梅説,“馬上採取強有力的措施,開會、研究,按照法律作出了相應的處罰,雖然是最輕微的警告,但至少是做了。”

  10月29日,金沙縣環保局收到法院法律文書後當天,便立即決定對佳樂公司處以警告處罰,並將處罰情況告知金沙縣檢察院,後者認為檢察機關通過行政公益訴訟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的目的已經達到,便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

  11月4日,仁懷市法院作出行政裁決,准許撤訴。“我們的目的是監督他們,不是針對單位的,該履行的職責履行了,就可以撤訴了。”金沙縣檢察院該案的承辦人説。

  秦蓁在覺得意外和委屈後,有了另外一層認識。“這件事情,對我們最大的好處是,給我們撐了腰。我們執法時必須理直氣壯,沒有退路。我們不希望在以後的工作中成為被告。”

  環保部法規司一名官員對新京報記者評價,有檢察機關、NGO的推動,對環保部門來説並不是壞事。“環保部門在執法中的確存在阻力,包括存在體制內、上級領導等的干預,存在難執法的問題,檢察院來進行法律監督,這不是面子過不過得去的問題,你不做,就會成為被告,甚至是瀆職,這可以幫助環保部門解決執法難的問題。”

   揭秘

  首例案件為何發生在貴州

  全國首例檢察院告環保局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之所以發生在貴州,與貴州探索各類環境司法實踐不無關係。

  貴州是最早嘗試環境公益訴訟的省份,其中清鎮市中院環保法庭已在多年實踐中成為環境司法界最為知名的環保法庭之一。此後,貴州省又在仁懷等四個城市的市級法院設立環保法庭,實施跨行政區域的管轄,五個環保法庭覆蓋全貴州的環境生態案件。在省市縣各個級別的法院、檢察和公安機關,都設有專門的環境和生態保護科室。

  此前,清鎮市中院的環保法庭,曾經受理了當地檢察院直接作為原告,狀告污染企業的民事公益訴訟案。

  但是,目前在法律層面,特別是去年修改的行政訴訟法中,並沒有完全明確行政公益訴訟中檢察機關的原告資格。“金沙這個案子的難處在於,民事公益訴訟很多檢察院都辦了,但行政公益訴訟檢察院是不是可行,法律上還沒有界定,所以是一種探索行為。”郭布紅説。

  十八屆四中全會在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決定中,明確提出“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這成為此案變成現實的最大動力。

  張玉梅介紹,去年,最高檢民行廳領導到畢節調研,期間建議開展提起公益訴訟的嘗試,隨後,畢節市在全市開始排查案件。

  該案件具體承辦人介紹,因為貴州省今年成為建設全國生態文明先行示範區,因此首先選擇了生態保護類型的案件,而最終選擇了佳樂公司一案,也有諸多的考慮:其案情明確,且位處老城區中心,較為典型。因為是探索性的嘗試,因此選擇案情相對簡單的該案,不會引起行政機關和企業強烈的抵觸,也不會對其帶來太大的影響。

  “新類型的案件,事實上不能出錯,法律上不能出錯,處理下來各方都不會産生對抗的情緒,否則一開始就太厲害,行政機關一開始就不配合,新生的東西也容易夭折。”張玉梅説。

  ■延展

  檢察機關探索介入公益訴訟

  據記者了解,目前多地檢察機關探索介入環境公益訴訟。

  1月1日,被稱為“史上最嚴格”的新《環保法》開始實施,民間環保組織“自然之友”和“福建綠家園”當天收到了福建省南平市中院發來的案件受理通知書,這一針對企業非法採石,損壞林地的環境公益訴訟正式立案,南平市檢察院為原告支援方。

  去年12月,在江蘇泰興、廣東廣州,都審理了由檢察機關作為支援方介入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

  “近段時間,江蘇、廣東、貴州不斷出現檢察機關介入環境公益訴訟案件,這説明最高檢在地方上的試點已經開始。”中央黨校政法部憲法行政法教研室主任王勇説,在他看來,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已經提出,探索建立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制度,這些案件是檢察機關介入公益訴訟案件的有益嘗試。

  他表示,在未來的探索中,檢察機關應逐步從公益訴訟的支援方轉向成為訴訟主體,對侵害公共利益的行為直接進行訴訟,訴訟的對象不僅是侵害公共利益的企業法人,還包括有管理責任的政府部門,這應該是未來需要突破的。

  王勇説,目前我國還沒有檢察機關介入公益訴訟的相關法規和文件出臺,檢察機關如何參與公益訴訟仍然沒有定論,需要在具體的案件中逐步探索和嘗試。

  “探索這種形式,是中國30多年改革過程中經常出現的,”中國政法大學環境法教授王燦發説,“我一般不贊成檢察機關直接提起民事訴訟,但我贊成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因為檢察機關的監督,可以成為懸在行政機關頭頂上的劍,你不履行職責,檢察院隨時可以起訴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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