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借款2330多萬元炒期貨 7位大媽1800多萬被套
- 發佈時間:2014-12-11 09:41:00 來源:中國廣播網 責任編輯:曹慧敏
南寧一女子為炒期貨虛構投資園林工程借款2330多萬元
難抵高息利誘 7位“大媽”1800多萬元打了水漂
核心提示
眼下股市的火爆,讓眾多股民摩拳擦掌,有人甚至萌生賣房炒股的念頭。38歲的米某炒的是股指期貨,她也時常感覺“很差錢”,不過她“能耐”挺大。在不到兩年時間裏,她以自己手頭有園林工程等投資項目為幌子,向債權人許以高額利息,居然從包括7位大媽在內的10人手中“借”到2330多萬元用於炒賣期貨。其後,為歸還借款的高額利息,米某又找人冒充自己的丈夫,轉讓集資房指標騙錢。遺憾的是,她炒期貨接連虧損,最終把借來的錢全都賠了進去。12月9日,米某因涉嫌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南寧市西鄉塘區法院受審。
高息借款
上當10人中
7個是“大媽”
法庭上,面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米某一概推翻,堅稱自己無罪。米某稱,“大媽”們借錢給她,原本就是讓她炒期貨的,為的是拿到高額利息。至於虧損的風險,她自己會承擔。
米某真像她説的那麼“義氣”嗎?隨著庭審的進行,事實脈絡變得越來越清晰。
2011年,米某開始炒期貨。初試牛刀就賺了一把,這讓她很有成就感。很快,信心爆棚的米某認為,如果自己資金夠多,一定能賺得更多。於是,她想到了高息借款。2012年7月,她首先向丈夫鄒某的二嫂鄧某開口,聲稱自己投資桂林旅遊、龍勝溫泉旅遊項目和北京綠化公司6000萬股權項目,急需一筆資金,並許諾給予鄧某月息5%至30%不等的高額利息。由於米某的丈夫是南寧市某園林公司經理,米某這麼説,鄧某自然相信了。接下來,自2012年7月至2013年9月,米某先後向鄧某借款594萬多元。剛開始,米某的確未食言,在1年多時間裏,先後支付給鄧某的利息就高達148萬多元。
米某炒期貨真有這麼賺錢嗎?真相是,米某不但向鄧某借錢,還同時向多人借錢。2012年7月起,米某共向自己的乾媽唐某借款391萬元,向潘某借款232萬元,向其兒子同學的家長呂某借款472萬多元,還向兒子同學的家長朱某、羅某借了不少錢。這些借來的錢,又被她拿來支付其他債權人的高額利息。而米某的乾媽唐某,也拉來自己的弟弟、朋友,一起投資米某的所謂“旅遊項目”。截至今年1月案發時,已有10個人向米某借出款項高達2300多萬元,其中“主力”為7位中年“大媽”。除去米某支付的利息外,這7位“大媽”至今仍有1800多萬元未能收回。
無法還款
虛構集資房指標
轉賣騙錢
2013年4月,米某能借到的錢越來越少,只能靠“東拆西補”支付高額利息。無奈之下,嚴重虧損的她只好一邊安慰債主,一邊盤算著如何籌集到更多的錢。
很快,米某就盯上了家長群裏的呂某。呂某是賓陽人,總希望在南寧能買到便宜房子。於是,米某找到呂某,告訴她自己的丈夫在高新區某小區有指標房,每平方米內部售價僅3000元左右。為了證明自己的説法屬實,米某還帶呂某去某商品房在建工地轉了一圈。看到有這麼便宜的房子,呂某心動了。
2013年4月17日,在約好房價、戶型和集資房面積後,米某拿著“丈夫”鄒某簽字的協議書找到呂某,辦理轉讓協議。協議中,雙方約定該套房的轉讓費為25萬元。其中13萬元由呂某通過網銀支付,剩餘款項則從呂某借給米某的款項中扣除。不久,米某又找到呂某,聲稱自己丈夫還有4套建房指標,願意再賣給呂某兩套。這一次,呂某沒有再向米某支付現金,而是從她借給米某的款項中扣除了60萬元。
然而,協議簽訂後,呂某卻遲遲未能等來自己的房子,也未能再拿到高息。
今年1月初,呂某等眾多未如期拿到高息的債主找到米某,要求給個説法。米某在多番解釋均未能説明借款去向後,與債主們一起來到派出所,欲“説明”情況。其後,米某因涉嫌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堅不認罪
自稱吸納存款是
正當投資
公訴機關認為,米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與呂某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呂某錢財13萬元,應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米某違反金融管理法規,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應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我沒有詐騙行為,那些錢都是孩子的家長自己給我的。炒期貨我是用自己家人的錢,這難道有錯嗎?”法庭上,米某不但全盤推翻自己此前的供述,而且堅稱自己無罪。
公訴人認為,當初簽訂協議的指標房,米某是以其丈夫鄒某的名字簽訂協議,指向性明確。但鄒某的簽名是米某找來一家照相館的店主張某冒簽的,這説明米某存在欺騙行為。公訴人建議,對米某的兩項罪名,均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進行量刑,並應對其數罪並罰。
“你炒期貨虧了這麼多錢,為什麼還要一再借錢?”面對法官的詢問,米某説,她是後來出事了才知道的,她也沒有想到事情會鬧上法院。“我母親為了躲債現在仍去向不明,我丈夫現在生活特別消極,兒子也寄養在農村老家,我的行為害了我們全家。希望法院能給我一個機會,我知道自己錯了,請讓我早日出去,把錢還給他們。”最後陳述階段,米某如是懺悔道。
對該起案件,法院將擇日宣判。
吸金陷阱
一眾受害人
為何沒能察覺
“這麼多錢,她到底弄哪去了,法院應該查清楚。”庭審中,旁聽該案的受害人朱某一臉憂鬱地提出自己的疑問,而跟她持有同樣疑問的,還有其他受害人。
朱某告訴記者,她的孩子與米某的孩子是同學,認識米某後,對方給她的感覺比較樸實,是做事的人。而且,米某經手的資金那麼多,可從來沒見她買過奢飾品,也很少有高消費。其他家長借錢給米某,也總能按時拿到高額利息,於是才開始借錢給她的。
記者在採訪中發現,借出款項最多的鄧某,共借款給米某594萬多元,1年時間內,她共計獲取“利息”148萬多元。如此高額的回報,給人的感覺無疑是天上確實掉了塊大“餡餅”。至於米某投資的是啥項目,能有如此高的回報,鄧某表示,她確實不是很清楚,因為她如期拿到了高額利息,自然相信米某確有能力賺錢。然而,正是這種僥倖心理,最終讓10位債權人落入了米某的吸金陷阱。
延伸閱讀
合法民間借貸
受法律保護
民間借貸是相對於銀行借貸而言的一種非正規金融方式,是指出於滿足生産或生活的需要而在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借貸行為,其中既包括合法的民間借貸,也包括國家不予承認的非金融企業間的借貸,還包括地下錢莊、合會等各種形式的民間借貸行為。民間借貸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與非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之間的資金融通方式,是民間資本進行投資的一個重要渠道。民間借貸利弊兼具,具有便捷、高效以及優化資源配置等正規金融所難以具備的優勢,同時也具有弱化國家金融宏觀調控、容易引發經濟糾紛和擾亂金融秩序等弊端,因此,需要法律對其予以合理的規制,充分發揮其積極作用,儘量避免出現破壞我國金融秩序的不良後果。
在市場經濟發展的現階段,以及在今後相當長的時期,民間借貸的合法存在與健康發展,相對於法制與政策的完善,更有賴於立法者與政策制定者在對社會發展進行深刻認識與分析後對民間借貸行為價值觀念的轉變。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相關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