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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規定地方政府不得通過企事業單位舉借債務

  • 發佈時間:2014-10-02 13:57: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王文舉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日前下發《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關於加快建立規範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意見》明確指出,賦予地方政府依法適度舉債許可權,推廣使用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明確劃清政府與企業界限,政府債務只能通過政府及其部門舉借,不得通過企事業單位等舉借。

  《意見》稱,將賦予地方政府依法適度舉債許可權。經國務院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可以適度舉借債務,市縣級政府確需舉借債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代為舉借。明確劃清政府與企業界限,政府債務只能通過政府及其部門舉借,不得通過企事業單位等舉借。

  其次,《意見》要求,建立規範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地方政府舉債採取政府債券方式。沒有收益的公益性事業發展確需政府舉借一般債務的,由地方政府發行一般債券融資,主要以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償還。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業發展確需政府舉借專項債務的,由地方政府通過發行專項債券融資,以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償還。

  (《意見》同時要求,推廣使用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鼓勵社會資本通過特許經營等方式,參與城市基礎設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業投資和運營。政府通過特許經營權、合理定價、財政補貼等事先公開的收益約定規則,使投資者有長期穩定收益。投資者按照市場化原則出資,按約定規則獨自或與政府共同成立特別目的公司建設和運營合作項目。投資者或特別目的公司可以通過銀行貸款、企業債、項目收益債券、資産證券化等市場化方式舉債並承擔償債責任。政府對投資者或特別目的公司按約定規則依法承擔特許經營權、合理定價、財政補貼等相關責任,不承擔投資者或特別目的公司的償債責任。

  關於加強政府或有債務監管的問題,《意見》規定,剝離融資平臺公司政府融資職能,融資平臺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債務。地方政府新發生或有債務,要嚴格限定在依法擔保的範圍內,並根據擔保合同依法承擔相關責任。地方政府要加強對或有債務的統計分析和風險防控,做好相關監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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