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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改革7月1日起全面推進 多數礦産品從價計徵

  • 發佈時間:2016-05-11 07:45:25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少雷

  5月10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佈《關於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目的在於通過全面實施清費立稅、從價計徵改革,理順資源稅費關係,建立規範公平、調控合理、徵管高效的資源稅制度,有效發揮其組織收入、調控經濟、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的作用。

  據了解,資源稅于1984年開始徵收,徵收對象為在我國境內從事原油、天然氣、煤炭等礦産資源開採的單位和個人。1994年國務院頒布了資源稅暫行條例,確定了普遍徵收、從量定額計徵方法。隨後經國務院批准,自2010起先後實施了原油、天然氣、煤炭、稀土、鎢、鉬6個品目資源稅從價計徵改革,並全面清理相關收費基金。

  水、森林、草場等資源納入徵稅範圍

  《通知》稱,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是基於有效解決資源稅制度存在問題,並圍繞資源稅改革目標而進行的一次重大政策調整,也是我國新時期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改革將逐步擴大徵稅範圍,將水、森林、草場、灘塗等資源逐步納入徵稅範圍。考慮到目前我國水資源短缺、部分地區地下水抽採嚴重、水資源費徵收力度不足等狀況,此次先在河北省開展水資源費改稅試點。在總結試點經驗基礎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將選擇其他省份逐步擴大試點範圍,條件成熟後在全國推開。

  “這次資源稅改革是財稅體制改革所有改革的其中一個環節。將更多的資源納入徵稅範圍,發揮節約資源的作用,這其中最典型的就是水資源。”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研究員蔣震對上證報記者表示。

  關於河北省開徵水資源稅試點工作,採取水資源費改稅方式,將地表水和地下水納入徵稅範圍,對一般性取用水按實際取用水量計徵,設置最低稅額標準,地表水準均不低於每立方米0.4元,地下水準均不低於每立方米1.5元,具體取用水分類及適用稅額標準由河北省政府提出建議,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確定核準。為充分發揮稅收杠桿調節作用,嚴格控制地下水過量開採,抑制不合理需求,對高耗水行業、超計劃用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區取用地下水,從高制定稅額標準。正常生産生活用水維持原有負擔水準不變。

  全面推開從價計徵

  《通知》提出,將全面推開從價計徵方式。從已實施的原油、天然氣、煤炭等資源稅從價計徵改革情況看,將資源稅與體現資源供需關係的市場價格直接掛鉤,總體效果較好,有利於建立有效的稅收自動調節機制。為此,此次改革對絕大部分礦産品實行了從價計徵,但從便利徵管原則出發,對經營分散、多為現金交易且難以控管的粘土、砂石等少數礦産品,仍實行從量定額計徵。

  《通知》還明確全面清理收費基金。按照2014年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的清費立稅原則,為解決企業稅費重疊問題,此次改革將全部資源品目礦産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停徵價格調節基金,取締地方針對礦産資源違規設立的收費基金項目,有效減輕企業負擔。

  同時,為促進資源綜合利用,此次改革對開採難度大、成本高以及綜合利用的資源給予稅收優惠,包括對符合條件的採用充填開採方式、衰竭期礦山採出的礦産資源,資源稅分別減徵50%和30%。同時,對鼓勵利用的低品位礦、廢石、尾礦、廢渣、廢水、廢氣等提取的礦産品,授權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減稅或免稅,以便地方政府能夠因地制宜地精準施策。

  總體上減輕企業負擔

  資源稅改革是否對資源企業負擔有影響?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資源稅改革應充分考慮企業負擔能力。改革按照前後稅費平移原則,統籌考慮以前年度礦産品市場價格因素,以及資源稅、礦産資源補償費徵收金額,統一算賬,合理確定了各類礦産品的稅率幅度。在規定稅率幅度內,授權省級政府提出或確定具體適用稅率,並要求各省級政府在測算具體稅率時,充分考慮本地區資源稟賦、企業承受能力和清理收費基金等因素,允許按不同資源條件、不同地區確定差別化稅率。

  此外,為促進共伴生礦的綜合利用,對共伴生礦仍維持原政策,除稀土等特殊情況外,對共伴生礦暫不徵收資源稅。在近幾年資源價格持續低迷的情況下,實施資源稅從價計徵改革,並配合清費措施及稅收優惠政策,總體上有利於減輕企業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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