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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改革全面推進從價計徵 河北率先試點水資源稅

  • 發佈時間:2016-05-11 00:30:37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少雷

  繼營改增全面推開試點之後,我國財稅體制改革再向前邁進一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10日聯合發佈《關於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將擴大資源稅徵收範圍,從7月1日起在河北省開展水資源稅試點,逐步對水、森林、草場、灘塗等自然資源開徵資源稅,同時實施礦産資源稅從價計徵改革。礦産資源稅收入全部劃歸地方並在統一稅政的基礎上賦予地方適當的稅政管理權。

  《通知》提出,資源稅改革的主要目標是“通過全面實施清費立稅、從價計徵改革,理順資源稅費關係,建立規範公平、調控合理、徵管高效的資源稅制度,有效發揮其組織收入、調控經濟、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的作用。”同時,還明確了清費立稅、合理負擔、適度分權、循序漸進這四項資源稅改革的原則。

  “擴大資源稅徵收範圍”是《通知》中明確的資源稅改革首項內容。在河北省開展水資源稅試點,採取水資源費改稅方式,將地表水和地下水納入徵稅範圍,實行從量定額計徵,對高耗水行業、超計劃用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區取用地下水,適當提高稅額標準。

  財政部稅政司相關負責人10日表示,之所以選取河北率先試點的方式,主要是考慮到我國水資源嚴重短缺、部分地區地下水抽採嚴重、水資源費徵收力度不足等狀況。此次先在河北省開展水資源費改稅試點,在總結試點經驗基礎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將選擇其他省份逐步擴大試點範圍,條件成熟後在全國推開。

  此外,逐步將其他自然資源納入徵收範圍。據介紹,鋻於森林、草場、灘塗等資源在各地區的市場開發利用情況不盡相同,對其全面開徵資源稅條件尚不成熟,此次改革不在全國範圍統一規定對森林、草場、灘塗等資源徵稅,而是各地政府結合本地實際提出具體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在資源稅擴圍的同時,還將全面推開從價計徵方式。對《資源稅稅目稅率幅度表》中列舉的鐵礦、金礦、銅礦等21種資源品目和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金屬礦實行從價計徵。“從已實施的原油、天然氣、煤炭等資源稅從價計徵改革情況看,將資源稅與體現資源供需關係的市場價格直接掛鉤,總體效果較好,有利於建立有效的稅收自動調節機制。為此,此次改革對絕大部分礦産品實行了從價計徵。但從便利徵管原則出發,對經營分散、多為現金交易且難以控管的粘土、砂石等少數礦産品,仍實行從量定額計徵。”國家稅務總局財産和行為稅司相關負責人10日表示。

  《通知》也對全面清理收費基金作出了部署安排。社科院財政戰略研究院研究員楊志勇就曾指出,資源稅從量計徵改從價計徵,是當前資源稅改革的重要一步,其實質是提高資源稅稅負,促進資源綜合利用。而資源稅從量改從價計徵,必須輔以收費與基金清理措施。

  在資源稅稅率水準方面,鋻於各地區存在資源條件、經濟發展水準差異,為避免統一稅率造成企業結構性負擔增加,此次改革由中央統一規定了礦産品的稅率幅度。《通知》明確,在規定的稅率幅度內,省級人民政府按照改革前後稅費平移原則,並根據資源稟賦、企業承受能力等因素,對主要應稅産品提出具體適用稅率建議,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核準後實施。

  此外,為促進資源綜合利用,此次改革對開採難度大、成本高以及綜合利用的資源給予稅收優惠,包括對符合條件的採用充填開採方式、衰竭期礦山採出的礦産資源,資源稅分別減徵50%和30%。

  資源稅從開徵至今已有30多年,近十年來資源稅收入增長較快,年均增長率約為27%,成為資源富集地區重要稅收來源。《通知》明確,按照現行財政管理體制,此次納入改革的礦産資源稅收入全部為地方財政收入。水資源稅仍按水資源費中央與地方1:9的分成比例不變。

  業內人士指出,資源稅改革有利於理順政府與企業分配關係,促進資源行業持續健康發展。財政部上述負責人指出,借鑒原油、天然氣、煤炭等資源稅改革試點成功經驗,全面推開資源稅從價計徵改革,建立稅收與資源價格直接掛鉤的調節機制,當資源價格上漲、企業效益提高時相應增加稅收,當價格下跌、效益降低時企業少納稅。

  此外,資源稅改革在統一稅政基礎上實施適度分權,賦予地方政府確定部分資源稅目稅率、稅收優惠及提出開徵新稅目建議等稅政管理權,有利於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制定相關稅收政策。

  另一方面,此次改革推廣到所有礦産品,與之前實施的相關品目改革實現了並軌,統一規範了資源稅徵收制度,全面提高了調控經濟的作用,為下一步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立法工作創造了有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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