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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出PPP評價標準: 定性評價當主角

  • 發佈時間:2015-12-30 08:48:45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王斌

  經過多輪徵求意見和修訂,《PPP物有所值評價指引(試行)》(下稱《指引》)于近期印發。

  大岳諮詢總經理金永祥告訴記者,《指引》起草時爭論焦點主要是定量評價部分,目前實踐中定量評價可操作性差,還需總結經驗和積累數據逐步推進,而定性評價更適合中國國情。

  最終,《指引》給出的答案是,PPP物有所值以定性評價為主,但也同時鼓勵地方進行定量評價。

  金永祥表示,物有所值評價(VFM)是決定一個項目採用傳統模式還是PPP模式的決策工具,千呼萬喚始出來,將對規範PPP項目的運作起到重要支撐。《指引》出臺將有助於統一PPP項目的評價標準,儘管就具體某個項目而言,評價結果還會有一定誤差,但不同項目之間的橫向比較將更有説服力,這本身就很有價值,是對PPP很有意義的事情。

  定性評價為主

  物有所值(VFM)評價起源於西方國家,為是否採用PPP模式建設基礎設施項目的一種決策工具。雖然業內人士認為物有所值評價容易流於形式,實踐中地方政府也容易走偏,但財政部仍力推物有所值評價。

  《指引》要求,擬採用PPP模式實施的項目,應在項目識別或準備階段開展物有所值評價。

  物有所值評價包括定性評價和定量評價兩個方面,這次《指引》出臺則明確了定性評價和定量評價的方法。

  金永祥表示,財政部去年在有關文件中提出物有所值概念後,各地都嘗試進行物有所值定性評價和定量評價,但採取的方法是基於各自對物有所值的理解,因此評價結果往往有很多爭議。而《指引》的出臺主要明確了兩件事:第一,以定性評價為主,鼓勵進行定量評價;第二,提出了定性評價和定量評價的方法。

  此前,業內人士認為定性評價主觀性大,部分善於做“命題作文”的機構往往會根據業主的意見左右“物有所值”評價結果,使其流於形式。《指引》則規範了定性評價指標和操作方式。

  《指引》稱,現階段以定性評價為主,鼓勵開展定量評價。定量評價可作為項目全生命週期內風險分配、成本測算和數據收集的重要手段,以及項目決策和績效評價的參考依據。

  根據《指引》,定性評價指標包括全生命週期整合程度、風險識別與分配、績效導向與鼓勵創新、潛在競爭程度、政府機構能力、可融資性等六項基本評價指標和一些補充指標,總分為100分。原則上,定性評價評分結果在60分(含)以上的,通過定性評價;否則,未通過定性評價。

  為了確保定性評價客觀公正,《指引》要求定性評價專家組應包括財政、資産評估、會計、金融等經濟方面專家,以及行業、工程技術、項目管理和法律方面專家等。

  風險評價難以量化

  財政部稱,由於實踐中缺乏充足的數據積累,難以形成成熟的計量模型,物有所值定量評價處於探索階段,各地應當依據客觀需要,因地制宜地開展物有所值評價工作。

  所謂的定量評價,是在假定採用PPP模式與政府傳統投資方式産出績效相同的前提下,通過對PPP項目全生命週期內政府方凈成本的現值(PPP值)與公共部門比較值(PSC值)進行比較,判斷PPP模式能否降低項目全生命週期成本。只有PPP值小于或等於PSC值的,認定為通過定量評價;PPP值大於PSC值的,認定為未通過定量評價。

  金永祥認為,物有所值(VFM)的定量分析不僅涉及投資和運營成本,還涉及各種風險、政府對傳統體制的各種支援、各級政府對PPP的監管成本等因素的貨幣化、數量化和現值化,計算結果的可靠性差,這讓定量評價難以在實踐中運用。

  “逐步推進PPP物有所值定量評價是明智的,我國有很多特殊情況限制,我們不能簡單借用國外的決策工具。比如,道德風險在國外不是問題但在國內是問題又無法反映在評價體系之中,同樣的問題還有運作風險,由於運作失誤造成各地PPP失敗的例子大量存在。再比如,中立性調整問題,我國政府與國企的關係錯綜複雜,很難進行計算。”金永祥告訴本報記者。

  他認為,定量評價還需要總結經驗,積累數據,逐步推進。“隨著改革的推進,我們的社會將越來越規範,屆時進行定量評價的條件就會越來越成熟,定量評價的作用就會越來越大。”

  有分析人士指出,《指引》中定量分析簡化了較多原來較為複雜的計算過程,提高了定量分析的可操作性。

  另外,定量分析有效地與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指引》進行銜接,提高了政策的延續性和一致性。而且,《指引》提出物有所值評價文件在報省級財政部門備案後,將報告電子版上傳PPP綜合資訊平臺,要求必要的資訊披露,提高各項目評價報告的及時性和透明度,報告的各細節內容在全生命週期內都供社會監督。這也有利於將PPP項目的物有所值工作和PPP綜合資訊平臺有機結合。

  《指引》稱,應統籌定性評價和定量評價結論,做出物有所值評價結論。物有所值評價結論分為“通過”和“未通過”。“通過”的項目,可進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未通過”的項目,可在調整實施方案後重新評價,仍未通過的不宜採用PPP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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