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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明年將審計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救助資金

  • 發佈時間:2015-12-28 12:55: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吳起龍

  審計署審計長劉家義28日在全國審計工作會議上表示,2016年審計署將組織全國審計機關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醫療救助資金進行審計,繼續開展全國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蹤審計。

  劉家義指出,2016年是“十三五”開局之年。審計工作將推動中央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作為重中之重,嚴肅揭露和查處重大違紀違法問題,及時反映重大風險隱患,注重揭示制約發展的深層次問題,著力促進提高經濟發展的品質和效益,著力促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著力促進改善宏觀調控和調整産業結構,著力促進保障改善民生和保護生態環境,充分發揮審計在國家治理中的基石和重要保障作用。

  關於2016年的審計任務安排,劉家義指出,安排部署2016年審計任務,既要考慮“十三五”時期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要求,也要緊扣當前黨和國家的工作中心;既要突出年度審計重點,也要保證“十三五”期間實現審計全覆蓋的需要。

  審計中,要切實突出以下重點:一是大力推進政策落實。我們要圍繞宏觀政策要穩、産業政策要準、微觀政策要活、改革政策要實、社會政策要托底的部署,持續跟蹤審計重大政策措施落實情況,抓住項目落地、資金保障、簡政放權、政策落實、風險防範5個方面,重點關注去産能、去庫存、去杠桿、降成本、補短板任務落實,以及創業創新、擴大有效投資、促進轉型升級、推進新型城鎮化、精準扶貧、電子商務、節能環保等領域政策措施的貫徹情況和效果。要注重總結跟蹤審計經驗,防止四面出擊、淺嘗輒止,每季度確定一個主攻方向、聚焦一個重點方面,把問題查清、責任定準,切實發揮審計作用。

  二是大力推進公共資金高效使用。我們要牢牢樹立績效審計理念,把公共資金使用與項目推進、事業發展、經濟社會環境效益結合起來,不僅要監督檢查預決算管理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執行情況,關注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國務院“約法三章”貫徹落實情況,更要關注財政支出績效和積極財政政策的實施效果,促進整合專項、盤活存量、用好增量、優化結構、深化改革、提高績效。

  三是大力推進風險防範。我們要牢牢盯住風險易發高發的領域和環節,重點關注政府債務、銀行信貸、企業投資負債、資本市場運作、網際網路金融等方面的薄弱環節和風險隱患。要堅持境內境外審計一體化,加強對中央和地方國有企業、國有金融機構的審計,揭示國有資産流失或“坐失”、經營效益下降或不真實等問題及其原因,促進企業深化改革、提質增效、做強主業,維護境內外國有資産安全。

  四是大力推進民生保障。堅持共用發展、增進人民福祉,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我們要把握堅守底線、突出重點、完善制度、引導預期的要求,加強對扶貧、“三農”、社會保障、教育、就業、醫療等民生資金和項目的審計,重點監督檢查政策執行、資金使用、項目實施等情況,更加關注相關領域改革發展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更加關注公共資金、公共資産、公共服務的公平合理分配,促進完善制度、規範管理、發揮效益。審計署將組織全國審計機關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醫療救助資金進行審計,繼續開展全國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蹤審計,各地要做好準備。

  五是大力推進資源能源集約節約利用和環境保護。堅持綠色發展,著力改善生態環境,是永續發展的必要條件。各項審計中都要關注與資源環境保護相關的政策措施、資金項目情況,還要加大資源環境相關專項審計力度。審計署將對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資金進行審計,在8個地區開展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産離任審計試點。各地要根據本地實際,加大資源環境審計力度,並至少選擇1個地市開展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産離任審計試點,積極探索有效的方式方法。

  六是大力推進依法行政。要堅持黨政同責、同責同審,繼續深化經濟責任審計,全面推行黨政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同步審計。要根據不同類別領導幹部的職責許可權,結合政府職能轉變和權力清單制度,突出審計重點,實事求是地界定責任、作出評價。要加強審計結果運用,推動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和整改情況,納入所在單位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的內容,作為領導班子成員述職述廉、年度考核、任職考核的重要依據。

  七是大力推進反腐倡廉。我們要堅持問題導向,加大對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資産聚集的重點部門、重點崗位、重點環節的審計力度,嚴肅揭露和查處重大違紀違法,以及不作為、慢作為、假作為等問題。要加強對重大違紀違法問題和腐敗案件發生規律的剖析,堅持查源頭、查原因、查責任、查後果,推動建立完善制度,剷除腐敗滋生的土壤。

  八是大力推動體制機制創新。審計中要始終關注體制機制性問題,根據中央出臺的重大政策措施,及時跟蹤檢查有關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修訂完善情況,促進及時建立健全與新政策新要求相適應的新辦法、新規則;對不合時宜、制約發展、阻礙政策落實的法律和行政法規,推動及時清理完善;對改革推進中出現的政策措施不銜接、不配套等問題,及時反映、提出建議,促進增強改革的系統性和協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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