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上市公司違規次數大幅攀升 323名高管被追責
- 發佈時間:2015-11-16 08:15:52 來源:法制日報 責任編輯:吳起龍
11月15日,法制日報社和中國政法大學企業法務管理研究中心聯合發佈了《2015中國上市公司法律風險指數報告》(以下簡稱《報告》)。《報告》對2628家上市公司2014年的法律風險指數進行了測評。
這份連續第八年推出的中國上市公司法律風險指數報告,基於上市公司年報披露的數據,通過模型運算和分析得出的研究結果,對上市公司、監管者、投資者決策均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報告》發佈當天,2015中國上市公司法律風險管理高峰論壇同時舉行,與會專家圍繞“合規管理與國企改革”的主題展開深入研討。
通過專業團隊對2014年上市公司法律風險指數的測評和分析,能為上市公司、監管者、投資者決策帶來怎樣的啟示?本報特辟專版擇其要刊發,以饗讀者。
2014年,我國上市公司合規運營形勢嚴峻,違規次數、高管責任、訴訟次數大幅上升。最新發佈的《2015中國上市公司法律風險指數報告》,首次披露了上述內容。
11月15日,法制日報社和中國政法大學企業法務管理研究中心在京聯合發佈了這一《報告》。
該《報告》在對2628家上市公司的法律風險指數進行測評後發現:2014年,共計出現違規376次,被追究高管責任323人,發生訴訟15876次,與前一年相比均顯著增加。2013年,中國上市公司共計出現違規184次,被追究高管責任207人,發生訴訟7860次。
兩相比較,2014年的數據全面大幅攀升,分別是上一年的204%、156%、202%。據此,《報告》得出結論:上市公司的合規運營壓力明顯加大。
國有法人違規次數上升
根據《報告》,從行業分佈情況看,2014年違規比例最高的三個行業是金融業、住宿餐飲業、紡織業;被追究高管責任比例最高的三個行業是住宿和餐飲業、造紙和紙製品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發生訴訟比例最高的三個行業是金融業、建築業、綜合業。
數據顯示,2103年國有法人出現違規73次,被追究高管責任73人,發生訴訟5210次;而2104年則出現違規181次,被追究高管責任101人,發生訴訟11184次,分別是上一年的248%、138%、215%;
2013年境內法人出現違規68次,被追究高管責任61人,發生訴訟2013次;而2104年則出現違規142次,被追究高管責任160人,發生訴訟4274次,分別是上一年的208%、262%、212%。
據此,《報告》認為,從大股東性質來看,國有法人和境內法人的上市公司違規程度上升明顯。相比之下,境外法人、自然人的上市公司總體風險較小。
金融和交通運輸業風險加大
從行業法律風險來看,《報告》認為,同上年相比,總體狀況穩定,但金融業、交通運輸業、倉儲業法律風險上升幅度較大。
《報告》根據證監會對上市公司的分類法,將全部上市公司分為46個行業。經測評後發現,2014年在46個行業中,住宿和餐飲業、綜合業、紡織業、金融業和化學纖維製造業法律風險狀況最差。
統計顯示,在本次測評的46個行業中,有23個行業風險排序變動小于等於3位,有16個行業法律風險指數排列變動超過了10位,其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金融業、印刷和記錄媒介複製業排序上升最快,法律風險狀況相應變差。
其中,與上一年度相比,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由2013年的第37名上升至2014年的第9名,主要原因是境外業務大幅度增加,涉外業務公司數量由2013年的15家增加到2014年的45家。
金融業由2013年的第30名上升至2014年的第4名,主要原因是訴訟次數和凈涉案資産的大幅度增加,訴訟次數由2013年的5719次增加到2014年的13544次,凈涉案資産由2013年的596.36億元增加到2014年的931.69億元。
相比之下,此次測評結果發現,房地産業、採礦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法律風險排序下降明顯。
其中,房地産業由2013年的第6名下降至2014年的第33名,主要原因是高管責任、違規次數大幅下降,高管責任由10人下降到2人,違規次數由9次下降到4次;採礦業由2013年的第3名下降至2014年的第14名,主要原因是累計關聯交易的大幅下降,由2013年的7331.73億元下降到2014年的1804.87億元。
寧夏青海山西三省風險最高
《報告》還從地域角度對各省市法律風險指數總體狀況進行了分析。測評結果顯示,進入2014年法律風險指數測評的2628家公司中,內地省市中,寧夏、青海和山西三省市上市公司的法律風險指數最高,分別比整體均值高了40%、23.14%和17.18%;北京上市公司的法律風險指數最低,比整體均值低了8.24%。
《報告》分析稱,從2011年到2014年,我國上市公司所面臨法律風險的省際分佈呈現出不均衡的動態演進趨勢。總體而言,少數高風險省份(如青海、寧夏、山西)與少數低風險省市(北京、山海、安徽、江西)上市公司所面臨法律風險的相對水準保持穩定,大部分省市的上市公司法律風險相對水準處在快速變化之中。
具體而言,北方省份上市公司法律風險相對水準普遍高於南方省份,部分省份(如內蒙古、黑龍江)上市公司法律風險的相對狀況處在不斷的惡化過程之中。
相比之下,南方省份上市公司法律風險相對水準普遍低於北方省份,部分省份(如四川、雲南)上市公司法律風險的相對狀況處在不斷的改進過程之中。
大股東性質直接影響法律風險
測算結果表明,上市公司法律風險水準,與是否存在絕對控股股東緊密關聯,大股東性質直接影響法律風險的構成要素。
在進入測評的2628家公司中,總計有497家公司大股東絕對控股,法律風險指數均值為23.061,比整體風險均值低了8.72%。《報告》認為,這表明由於有絕對控股股東的存在,企業內部管控動力增強,法律風險得以有效控制。
2628家公司中,第一大股東是國有法人的有1009家,是境內法人的有902家,是自然人的有629家,是境外法人的有88家。
測評結果顯示,其法律風險均值分別是25.085,26.973,23.279,24.02;大股東是境內企業法人的法律風險指數均值最大,比整體風險均值25.265高了6.76%;大股東是自然人的法律風險指數均值最小,比整體風險均值低了7.86%。
《報告》提出,測算結果完全符合股東利益與上市公司利益一致性程度越高,法律風險越低的理論假設。
同時,在這四類上市公司中,影響法律風險水準高低的要素也存在明顯差別,大股東是利益多元的境內法人的上市公司,其法律風險的主要構成要素是訴訟、高管責任、非標報告和違規等直接與企業日常管理相關的要素;而其他三類,法律風險的主要構成要素是業務結構、地域結構、大股東持股比例、董事會規模等與企業發展整體相關的系統性要素。
法律風險與信用評級高度相關
《報告》指出,法律風險指數與上市公司信用評級高度相關,低法律風險上市公司,更有可能獲得較高的長期債券信用評級。
據測評團隊介紹,“通過量化分析,我們發現上市公司法律風險指數對公司債信用評級也具有較好的預判能力。在控制了資産規模、資産負債率、所述行業、所屬地區等固定效應後,我們發現上市公司前一年的法律風險指數與其第二年的公司債信用評級具有極強的相關性。”
測評發現,上市公司法律風險指數每增加1個單位,其公司債長期信用評級上升1個等級的可能性下降8.76%。
據此,《報告》認為,低法律風險上市公司,更有可能獲得較高的長期債券信用評級。
《報告》分析得出的另一結論是,法律風險指數與個股市場表現關聯性顯著,低法律風險公司投資價值巨大。
“通過法律風險指數與上市公司次年分紅情況的相關性分析,我們發現法律風險指數低的企業相對法律風險指數高的企業更可能分紅,法律風險高、資産規模小的企業非常傾向於不分紅,法律風險指數評分在50以上的企業完全不分紅。”測評團隊介紹説。
測評還顯示,2014年,進入測評的2628家上公司中,總計有1604家有國際業務,佔比一半以上。近三年來,有國際業務的上市公司佔所有公司總數的比例逐年上升,由2012年的54.2%上升到2014年的61.04%。
對此,《報告》指出,開展國際業務的上市公司數量繼續增加,國際化經營風險持續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