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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地稅不合併 或為地方稅收立法權留空間

  • 發佈時間:2015-10-19 08:55:18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王斌

  10月1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深化國稅、地稅徵管體制改革方案》。會議強調,要根據財稅體制改革進程,結合建立健全地方稅費收入體系,厘清國稅和地稅、地稅和其他部門的稅費徵管職責劃分,著力解決國稅、地稅徵管職責交叉以及部分稅費徵管職責不清等問題。

  這也意味著,有關國、地稅要不要合併的爭論也可以告一段落了。在徵收徵管體制上,將繼續維持兩套稅務機構平行運作的格局,只在職能界定、職責分工、責任不清等方面作進一步的厘清、調整與完善,以避免在稅收徵管過程中出現交叉和打架問題。那麼,為什麼對這樣一種已經為社會所詬病的徵管體制,決策層卻不採取合併措施呢?筆者認為,此舉或為在下一步稅收管理體制改革中,給地方政府稅收立法權留空間。

  眾所週知,稅務機構分設發生在1994年的分稅制改革。當時,由於中央財政收入佔全部財政收入的比重過低,嚴重削弱了中央的宏觀調控能力,削弱了中央在財政轉移支付、平衡社會財富分配格局、縮小地區差距等方面的能力。因此,在制定分稅制改革方案時,也提出了將稅務機構分設為兩套體系的設想。其中,國家稅務機構負責中央財政收入的徵繳工作,地方稅務機構保證地方財政收入的徵繳。

  實踐證明,稅務機構分設確實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中央財政收入佔全部財政收入的比重也在較短的時間內就得到了較大幅度提升,特別是在清理欠稅、防止稅收跑冒滴漏方面作用非常明顯。也正是因為財力有了保障,這些年來,中央通過財政轉移支付、建立各種專項基金等,對少數民族地區、經濟欠發達地區、重點領域、重點項目、重大民生工程等,都予以重點傾斜和支援,從而有效提高了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

  但是,隨著各種欠稅的逐步減少,企業納稅意識的不斷增強,經濟和稅收關係的不斷理順,尤其是經濟增長速度逐步放慢、稅收增長潛力變小,兩套稅務機構職責交叉、職能不清、重復徵稅、相互打架的矛盾也越來越突出、問題越來越嚴重,很多地方已經出現比較嚴重的稅企矛盾。

  也正因為如此,近年來,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業界,都出現了比較強烈的將兩套稅務機構合併的聲音。特別是專家、學者,對兩套稅務機構合併的呼聲更高,甚至有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還在兩會上提出將兩套稅務機構合併的提案和建議。

  事實上,是否將兩套稅務機構合併,問題已不在機構本身,而在於其在運作過程中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是正面的還是負面的,是積極的還是消極的;更重要的是,在未來的發展和改革過程中,其是否有存在的必要。

  很顯然,單從目前兩套稅務機構的運作情況來看,繼續分設已經是弊大於利。但是,如果站在改革的角度,站在擴大地方政府自主權的角度來看,兩套稅務機構獨立運作還是有必要的。原因就在於,各項改革正在逐步到位,如房産稅、遺産與贈予稅、物業稅等的逐步開設,且大多可能在稅種劃分時被列為地方稅,同時還有可能將稅收的立法權交給地方,那麼地方稅務機構保留的意義也就會越來越大。

  也許正是基於這樣的背景,對稅收徵管體制的改革沒有涉及兩套稅務機構的合併,而是繼續維持現有格局。這可能還是出於改革方面的因素考慮,是為下一步地方立法權擴大後的工作開展留下更大空間。那麼,對國、地稅要不要合併的爭論,也可以基本結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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