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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嚴查環保措施落實 官員離任需過“資源考”

  • 發佈時間:2015-09-18 07:17:13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李彪  責任編輯:馬藝文

  “環境保護督察的層次高,性質是中央環境保護督察。在督察結束以後,重大問題要向中央報告,督察結果要向中央組織部移交移送,這些結果作為被督察對象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核評價任免的重要依據。”9月17日,環保部副部長翟青在國新辦新聞發佈會上介紹《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時如是表示。

  對此,有關專家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對地方領導幹部的環境保護工作進行督察,是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小組開會討論的重點內容之一,這項工作的落實,將對環境保護工作做得不好的地區起到震懾作用。

  各級黨委、政府同責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今年初對改革的總體部署,我們經濟體制和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專項小組和在座的各個部門共同商定,推出一個1+6生態文明改革方面組合拳。”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楊偉民説,通過體制機制變化改革來保障我們能夠積極主動履行承諾,做好節能減排,特別是碳排放的工作。

  對於“1+6生態文明改革方面組合拳”,翟青解釋,“6”是指對整體文件的6個方面的配套政策。其中有3份文件是環保部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共同起草的。此外,關於環境保護督察這塊,主要考慮通過切實落實地方黨委和政府在環境保護方面的主體責任,來加快解決突出環境問題,促進環保産業的發展,推動我們的發展方式向綠色低碳轉變。

  對於環境保護督察的特點,翟青認為,主要體現在層級高、實行黨政同責、強調督察結果的應用等。

  據翟青介紹,方案明確環境保護督察組的性質是中央環境保護督察,國務院要成立工作領導小組,具體的組織協調工作由環境保護部牽頭負責。

  其中,落實中央關於生態文明的決策部署,各級黨委和政府具有同樣的責任,在方案裏明確了督察的對象,主要是各省級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並且方案要求下沉到部分地市級黨委和政府。

  翟青強調,在督察結束以後,重大問題要向中央報告,督察結果要向中央組織部移交移送,這些結果作為被督察對象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核評價任免的重要依據。同時,對存在以下6種情形的,包括環境問題十分突出、環境品質明顯惡化、國家下達的任務沒有完成,以及領導幹部在環境保護方面不作為、亂作為,甚至於失職、瀆職的,濫用權力的,存在這6方面情形的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會按程式向紀檢監察部門移送。“這項工作今年按照方案要求先搞試點,明年開始要全面推開。”翟青説,“到2020年,我們要建設陸海統籌、天地一體、上下協同、資訊共用的生態環境監測網路。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方面,2017年之前搞試點,2018年之後在全國試行。”

  離任需過自然資源資産審計

  不僅如此,如果環境保護工作不合格,官員的離職工作也將難以“平穩著陸”。

  審計署副審計長陳塵肇在上述新聞發佈會上説,審計署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起草了《關於開展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産離任審計的試點方案》,對領導幹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産離任審計,對於促進領導幹部落實自然資源資産管理和環境保護責任,加強環境保護工作,推動生態文明建設具有重要意義,也是建立健全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的重要內容。

  對領導幹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産離任審計的主要目的,就是要通過審計試點,進一步明確審計對象、審計內容、評價標準、責任界定、審計結果運用等事項,形成一套比較成熟、符合實際的審計操作規範,探索並逐步建立完善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産離任審計制度。

  從審計的組織實施來看,今後將對領導幹部的任職前後,區域內自然資源資産實物量變動情況進行重點審計,對重要環境保護領域也要進行重點審計。對人為因素造成自然資源資産數量減少的、品質下降的、環境惡化的、污染比較嚴重的這些問題,要實事求是地界定領導幹部應承擔的責任。

  陳塵肇説:“我們將會把審計報告送給幹部管理部門,如審計署的審計報告將會給中組部、中紀委等,如果涉嫌犯罪的,還要移交給司法機關。審計結果將對落實責任、問責追責,對幹部的使用、任免和獎懲,提供重要依據或者基礎。”

  自然資源資産負債表、對領導幹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産離任審計等制度,要真正發揮應有的作用,就必須保證數據的真實性、代表性,以及可追責性,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常紀文稱,與自然資源資産負債表等相關的預警機制,國家發改委也在積極推進。“目前情況下污染事故很多,最後追責地方行政首長的很少,不改變這種格局,這些做法的意義不太大,要加強追責的力度。”常紀文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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