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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擬放開小貸公司資金來源 準入由省級政府監管

  • 發佈時間:2015-08-13 08:25:35  來源:光明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李春暉

  8月12日,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官網消息,中國人民銀行日前發佈了《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截止日期9月12日。

  該條例旨在規範小貸公司及沒有明確監督管理部門的其他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由有關部門監管的典當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貸款公司等非存款類放貸組織不適用該條例。

  中部地區一位地方金融辦負責人表示,民間金融創新形式不斷,央行通過將目前已有明確監管部門的民間金融主要形式排除,對小貸公司以及其他新型非存款類放貸組織劃定監管框架。

  人大重陽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員董希淼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該《徵求意見稿》亮點之一在於明確了非存款類放貸業務許可制度。央行等監管機構只是定規則,具體的準入還是由省級政府管,一般是金融辦。

  廣東南方金融創新研究院高級研究員王文清表示,《徵求意見稿》很多參考了香港放貸人條例,除三局一行監管以外的機構前置審批事項多數改成了備案制。

  在註冊資本上,《徵求意見稿》擬規定,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應當具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實繳註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不得低於5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低於1000萬元。

  小貸公司的經營地域也適當放開。《徵求意見稿》規定,非存款類放貸組織取得經營放貸業務許可證後,可依法在省內經營,不受縣域限制。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應當經擬開展業務的省級人民政府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接受業務發生地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上述地方金融辦負責人對記者表示,以往小貸公司的經營對區域限制比較嚴格。而此次《徵求意見稿》有意將經營地域放開,有利於有實力的小貸公司經營壯大。此外,註冊資本的規定也並不高,延續了此前的監管門檻,有利於更多的機構加入。

  與傳統小貸公司多采用自有資金從事放貸業務不同,《徵求意見稿》在一定程度上放開了對非存款類放貸組織資金來源的要求。

  徵求意見稿對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的業務經營規則作了規定,包括:主要運用自有資金從事放貸業務,也可以通過發行債券、向股東或銀行業金融機構借款、資産證券化等方式融入資金從事放貸業務,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確定非存款類放貸機構融入資金餘額與資本凈額的比例上限。

  而根據此前的規定,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

  廣州廣建小額貸款公司總經理吳君宏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發行債券和向股東借款這樣的資金來源可能帶來小貸公司的進一步分化。大股東資金充裕的公司融資杠桿將得到提高,收益也會相應地提高。而能夠在資本市場上獲得認可的小貸公司,也可以通過發債的形式提高杠桿。

  《徵求意見稿》同時指出,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綜合轄區內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整體資信狀況、盈利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非存款類放貸組織融入資金餘額與資本凈額的比例上限。這意味著各地小貸公司的杠桿比例可能有所不同。

  上述金融辦負責人表示,該地小貸公司的融入資金餘額與資本凈額的比例上限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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