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釋:企業為生産經營拆借資金受法律保護
- 發佈時間:2015-08-07 07:49:24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王斌
最高法6日公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司法解釋將從9月1日起施行。
根據該司法解釋規定,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企業之間為了生産、經營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只要不違反合同法相關規定,法院應予認定。企業為了生産經營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資金,司法應當予以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表示,允許企業之間融資,絕非意味著可以對企業之間的借貸完全聽之任之、放任自流。“生産經營型企業從事經常性放貸業務,必然嚴重擾亂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監管紊亂。司法解釋專門對企業間借貸應當認定無效的其他情形作出了具體規定。”
司法解釋同時對網際網路借貸平臺的責任作出規定,如果網路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則不承擔擔保責任。如果網貸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法院可以判決其承擔擔保責任。
針對民間借貸的利率與利息,該司法解釋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借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介於年利率24%和36%之間的利息,也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但如果借款人已經償還了這部分利息,之後又反悔要求償還,法院同樣會駁回。”杜萬華説。
司法解釋同時規定了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被認定為無效的情形,包括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此外,該司法解釋還規定,對於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民間借貸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對於與民間借貸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犯罪,人民法院應當將犯罪線索材料移送偵查機關,但民間借貸案件仍然繼續審理。
杜萬華表示,2014年全國法院審結民間借貸糾紛案件102.4萬件,同比增長19.89%,2015年上半年已經審結52.6萬件,同比增長26.1%,民間借貸糾紛已經成為繼婚姻家庭之後第二位民事訴訟類型。“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有利於回應人民群眾對借貸安全和公平正義的追求和金融市場化改革對形勢發展和司法工作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