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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解釋對企業間民間借貸給予有條件認可

  • 發佈時間:2015-08-06 16:26: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最高人民法院今早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簡稱《規定》)。

  《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産、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在新聞發佈會上對此進行了解讀。杜萬華表示,時移則法易。根據目前實際情況,最高院經研究認為,對於企業之間的民間借貸應當給予有條件的認可。新的司法解釋為此規定:企業為了生産經營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資金,司法應當予以保護。這一規定有利於維護企業自主經營、保護企業法人人格完整。而且有利於統一裁判標準,規範民事審判尺度。

  杜萬華強調:“允許企業之間融資,絕非意味著可以對企業之間的借貸完全聽之任之、放任自流。應當説,解禁並非完全放開,我們認為,正常的企業間借貸一般是為解決資金困難或生産急需偶然為之,但不能以此為常態、常業。作為生産經營型企業,如果以經常放貸為主要業務,或者以此作為其主要收入來源,則有可能導致該企業的性質發生變異,質變為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從事專門放貸業務的金融機構。生産經營型企業從事經常性放貸業務,必然嚴重擾亂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監管紊亂。這種行為客觀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必須從效力上作出否定性評價。為此,本《規定》專門對企業間借貸應當認定無效的其他情形作出了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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