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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委將協調出臺存款保險制度

  • 發佈時間:2014-11-28 01:00:10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王斌

  近期,監管層官員對出臺存款保險制度釋放出越來越密集的信號。外管局局長易綱日前透露,“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工作已取得很大進展,已接近成熟。”

  對此,《經濟參考報》記者多渠道獲悉,存款保險制度將由多個部門協調製定,包括央行、銀監會、保監會、財政部、發改委等,“很有可能根據監管評級制度實施差別化費率,賠付額度上限可能是50萬元,並且會成立專門的存款保險託管機構。”一位接近監管層的權威人士對《經濟參考報》記者透露。

  業內專家指出,存款保險實際上是代替了政府對銀行存款的隱性擔保,為防範金融系統性風險增加一道防線,一旦出臺,市場資金配置可能會迎來一輪調整。

  調 整 費率或與銀行評級掛鉤

  從利率市場化角度而言,核心利率的放開都是漸進式的,一般遵循“先貸款後存款、先大額後小額、先長期後短期”的原則。“目前,央行正從宏觀與微觀的維度完善利率調控框架,理順利率傳導機制,從貸款端的放開、市場基準利率的建立、存款端的逐步放開深化金融改革,並完善利率傳導機制、建立利率走廊,存款保險制度的落實是利率市場化進一步完善的重要一步。”中金公司分析師陳建恒指出。

  不過,存款保險制度的出臺並非單靠央行單方推動。“對銀行而言,大型商業銀行和經營狀況較好的股份制銀行參與存款保險的積極性恐怕並不會很高,而保費的收取比例如何界定也需要和銀行的業務風險偏好相關聯,這就涉及參考監管評級,這一塊恰好是銀監部門負責。”一位參與過存款保險制度前期討論的知情人士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説,“最終很可能會根據註冊資本和監管評級,尤其是評級,來實施差別化費率,這樣比較合理,而收取比例可以參考國際標準,但可能會比國際標準低。”

  根據銀監會出臺的《商業銀行監管評級內部指引》,單項要素評級和綜合評級結果分為1級至6級,級別越大表明風險越高,監管關注程度越高,評級要素包括了資本充足率、資産狀況、管理狀況、盈利狀況、流動性狀況、市場風險狀況,以及其他項(比如經營外部環境、股東情況、客戶群和市場份額等)。

  從具體規定來看,4級和5級的銀行被認為是有問題的機構,監管機構須採取必要的監管行動以改善這類銀行的生存能力和保障存款人利益;對綜合評級為6級的銀行,應儘快啟動市場退出機制,予以關閉。

  “按照香港的經驗,國有和股份制兩類銀行的費率可能分別為0.05%和0.08%左右,目前內資銀行總存款額在105萬億元左右,如果按照0.05%的費率徵收,那麼一年存款保險額度不超過600億元。”陳建恒分析稱。

  申銀萬國銀行業分析師判斷,存款保險制度將具有強制性,通過銀行業金融機構全部參保的方式來降低“逆向選擇”的風險,包括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建立初期,可能由政府和大銀行共同為存款保險基金提供初期借款,給存款保險機構一定的債務發行額度,在支付遇到困難時,承諾提供部分借款;每家銀行,每個存款人或公司的各類存款賬戶都採用限額賠付,投資類賬戶不予保險。

  影 響 市場資金配置將迎來調整

  市場猜測,存款保險標的範圍會以居民人民幣存款為主,對單個儲戶賠償上限應在20萬至50萬元的區間內,即超過這一限額的存款部分,將得不到賠償。

  “從設計存款保險制度至今,經過了幾輪的徵求意見,對保險賠付上限也修改了多次,從最初的10萬後來增加到30萬,又上升到50萬,可能最終定為50萬的概率較大。”知情人士進一步透露,“但實際上,只有銀行破産倒閉才能觸發賠償的條件,對儲戶日常的金融活動而言沒有實質性作用,並且如果存款保險制度落地,很可能會改變當前投資者的資産配置方式,更多的人會選擇投資股市等高收益市場。”

  有理財專家推斷,對於那些閒置資金高於50萬的投資者,“混搭”理財將是不錯的選擇,降低風險的同時,還能有機會增加收益,那麼理財市場的産品將會更加豐富,網際網路金融也有可能借此迎來一輪新狂歡。

  銀行業人士認為,一旦存款保險制度實施,短期內商業銀行將會為存款保險的費率買單,其運營成本略增,影響不會太大。但長期來看,衝擊最大的是在利率市場化後,利差進一步收窄將影響銀行利潤。

  “銀行目前面臨存款脫媒的壓力,尤其是利率市場化速度加快後,銀行的經營成本抬升很明顯。存款保險制度一旦落地,對於銀行而言壓力會更大,大額存款脫媒將成為挑戰,那麼,銀行肯定要為此做一些準備,創新一些産品等。”某商業銀行內部人士稱。

  “如果2015 年起開始實施存款保險制度,對上市銀行盈利的靜態影響為-3.5%。退出機制和存款保險制度對銀行業流動性的影響溫和。不過,在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初期,可以通過對出資行差別化下調1到2 次法定準備金率來對衝對銀行間流動性的影響。”申銀萬國分析師認為。

  同時,申銀萬國分析師還指出,“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將意味著國家信用從金融體系中退出,讓位於市場化的銀行信用和金融體系信用。”

  爭 議 多部委協調監管職能有待敲定

  實際上,存款保險制度的作用是為了降低系統性金融風險爆發的概率。“近年來,銀行對地方融資平臺、房地産和産能過剩行業的信貸敞口快速增加,不良貸款風險累積。部分銀行風險管理能力較弱,經濟下行週期發生擠兌事件的概率較高。存款保險制度能夠防止單個銀行危機通過‘羊群行為’傳導至整個金融體系。”民生證券研究院院長管清友分析稱。

  另外,管清友還認為,目前,隱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弊端眾多。“首先,隱性存款保險制度驅使國有銀行肆意從事高風險業務,加大道德風險,而一旦形成銀行危機,最終還是由國家財政買單。其次,隱性存款保險制度讓銀行是否‘國有’成為儲戶存款配置的唯一指標,弱化市場競爭,不利於中小銀行發展。最後,隱性存款保險制度損害貨幣政策獨立性。”因此,存款保險制度有必要推出。

  接受記者採訪的業內專家和監管層人士對目前是否為推出存款保險制度的合適時間窗口依然存在爭議。有來自監管層的分析人士認為,“目前銀行業的風險主要是表外業務資産包延伸出的資金期限錯配風險,再就是一些不良貸款,但並未形成較大的系統性風險,目前已經出臺了針對銀行同業業務,以及包括推進信貸資産證券化盤活資産的一系列政策,因此存款保險制度現在出臺意義不是太大。”

  對於央行而言,央行行長周小川曾表示,“對微觀機構的監管,不少國家監管和中央銀行的職能已經分開了,貨幣政策和監管關係並沒有那麼緊密。但是也有一些國家,央行強調監管的目標。從中國來講,分設了證券業監管委員會、保險業監管委員會、銀行業監管委員會,與此同時央行也成立了金融穩定局,就是把金融穩定作為重要內容,同時也存在一定的協調關係。”

  有分析人士指出,結合前期預警、救助、對銀行的並購重組等職能必定要求央行和銀監會等多部門交叉合作,才能做到真正意義上的宏觀審慎監管。從1993年至今,存款保險制度多次被監管層提出但一直沒能順利推出,其根源就是各部委之間的協調與僵持,另外,包括《銀行破産條例》、修改《商業銀行法》等法律基礎還沒有跟上。“至於存款保險,應該不太可能由央行金融穩定局以基金的形式來做,而是會成立一個獨立的機構。前一段時間,央行和財政部之間在誰來監管存款保險機構的問題上有爭議。但如果是保險機構,保監會應不應該也有職責?最終必須由國務院敲定這件事。”上述知情人士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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