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代資格審批取消並不意味保薦人制度終結
- 發佈時間:2014-11-24 16:04:11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曹慧敏
國務院24日發佈“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下稱“國務院決定”),進一步取消和下放58項行政審批項目,此次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中,包括保薦代表人資格的準入類審核,意味著配合發行註冊制改革,監管部門對保薦代表人的管理也將由事前審批進一步轉向事中事後監管,但這並不意味著保薦人制度就此終結。
我國股票發行採取保薦人制度由《證券法》規定,現行證券法條款明確: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
隨著發行體制改革的推進,監管部門對保薦代表人的管理隨之調整。
2012年10月,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中就已將“保薦代表人註冊”這一證監會行政許可項目取消。
中國證券業協會2012年10月15日發佈公告,明確保薦代表人註冊和變更執業機構登記工作將由證券業協會進行自律管理。
此後,保薦代表人納入證券從業人員管理體系統一進行管理,保薦代表人提交註冊、變更申請程式、文件要求及審核依據基本不變,但保薦代表人考試、註冊,均由中證協進行管理。協會可根據市場發展情況,不斷規範、調整、完善保薦代表人隊伍的準入標準和流動要求。
記者了解到,在目前的實際操作中,註冊成為保薦代表人須經過中證協組織的保薦代表人考試,並按照相關要求向中證協遞交申請,協會按照註冊條件審核申請人材料並進行網上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即註冊成功,並向社會公佈。
中證協為資本市場自律組織,其對保薦代表人註冊實施自律管理,並不具備行政審批性質。
但不能否認,保薦代表人的“金飯碗”時代已經漸行漸遠。中證協實施自律管理後,保薦代表人資格考試場次增加,今年10月,中證協對保代管理的相關事項作出調整,宣佈只要是完成執業註冊的在職證券從業人員均可以參加保代勝任能力考試。
而按照此前規定,保代勝任能力考試的報名資格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種條件:在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發行承銷、收購兼併、固定收益等投資銀行相關業務的正式工作人員;從事證券發行承銷、收購兼併、固定收益等投資銀行相關業務兩年以上;需已取得證券從業資格。
此次調整從12月份的保薦人考試開始執行。
專家分析,保薦代表人管理的調整,是發行體制改革的配套改革之一,放鬆事前審批、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是其調整核心。註冊制改革的大背景下,仲介機構、保薦代表人的勤勉盡責義務將進一步加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