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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取消保薦代表人資格審查 IPO註冊制加快

  • 發佈時間:2014-11-24 15:18:26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孫業文

  經研究論證,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58項行政審批項目,取消67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取消19項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將82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調整或明確為後置審批。另建議取消和下放32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行政審批和職業資格許可認定事項,將7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後置審批,國務院將依照法定程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相關法律規定。

  附件:1.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共計58項)

  2.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目錄(共計67項)

  3.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目錄(共計19項)

  4.國務院決定調整或明確為後置審批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共計82項)

  國務院

  2014年10月23日

  ù思公開發佈�

  附件1

  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的

  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共計58項)序號

  項目名稱審批部門其他共同

  審批部門設定依據處理決定備註1商業銀行承辦記賬式國債櫃檯交易審批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2

  貸款卡發放核準中國人民銀行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原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行實施,此次一併取消 3

  個人攜帶黃金及其製品進出境審批

  中國人民銀行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4

  境外上市外資股項下境外募集資金調回結匯審批

  國家外匯局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原由國家外匯局及其分支局實施,此次一併取消 5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託管人資格審批

  證監會國家外匯局、銀監會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6

  期貨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住所或者營業場所,設立或者終止境內分支機構,變更境內分支機構經營範圍的審批 證監會無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 取消

  原由證監會派出機構實施 7

  證券公司行政重組審批及延長行政重組期限審批 證監會無

  《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國務院令第523號) 取消8

  證券金融公司變更名稱、註冊資本、股東、住所、職責範圍,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設立或者撤銷分支機構審批 證監會無

  《轉融通業務監督管理試行辦法》(證監會令2011年第75號) 取消9

  轉融通互保基金管理辦法審批 證監會無

  《轉融通業務監督管理試行辦法》(證監會令2011年第75號) 取消10

  轉融通業務規則審批 證監會無

  《轉融通業務監督管理試行辦法》(證監會令2011年第75號) 取消11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監控規則審批 證監會無

  《轉融通業務監督管理試行辦法》(證監會令2011年第75號) 取消12從事證券相關業務的證券類機構借入或發行、償還或兌付次級債審批證監會無《證券公司次級債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12年51號)取消13在營企業完成改組改制、符合豁免條件的東北老工業基地企業歷史欠稅豁免審批稅務總局遼寧、吉林、黑龍江省和大連市財政部門《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豁免東北老工業基地企業歷史欠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67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豁免東北老工業基地企業歷史欠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9〕58號)取消14葡萄酒消費稅退稅審批稅務總局無《葡萄酒消費稅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6〕66號)取消15銷貨退回的消費稅退稅審批稅務總局無《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1號)取消16齣口應稅消費品辦理免稅後發生退關或國外退貨補繳消費稅審批稅務總局無《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1號)取消17收入全額歸屬中央的企業下屬二級及二級以下分支機構名單的備案審核稅務總局無《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企業所得稅有關徵管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84號)取消18匯總納稅企業組織結構變更審核稅務總局無《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取消19以上市公司股權出資不徵證券交易印花稅的認定稅務總局無《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以上市公司股權出資有關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7號)取消20一級註冊建築師執業資格認定住房城鄉建設部無《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建築師條例》(國務院令第184號)取消21在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內修建纜車、索道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選址方案核準住房城鄉建設部無《風景名勝區條例》(國務院令第474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22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城市規劃服務資格證書核發住房城鄉建設部商務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3年第116號)取消23經營港口理貨業務許可交通運輸部無《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港口經營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09年第13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24國家重點公路工程施工許可交通運輸部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1年第11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25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核發交通運輸部無《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取消26船員適任證書核發交通運輸部無《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國務院令第494號)

  下放至省級及以下海事管理機構 27農作物種子品質檢驗機構資格認定農業部無《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農作物種子品質檢驗機構考核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8年第12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28保稅工廠設立海關總署無《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保稅工廠的管理辦法》(〔1988〕署貨字第343號)取消原由直屬海關審批29進料加工保稅集團登記海關總署無《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料加工保稅集團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1993年第41號)取消原由直屬海關審批30進口舊機電産品備案質檢總局無《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47號)取消31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赴境外租買頻道、辦臺審批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無《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取消32生産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審批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無《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33東北、內蒙古重點國有林區年度木材生産計劃審批國家林業局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78號)

  《國務院批轉林業局關於全國“十二五”期間年森林採伐限額審核意見的通知》(國發〔2011〕3號)取消34重點國有林區木材運輸證核發國家林業局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78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 35在重點國有林區經營(含加工)木材審批國家林業局無《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78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 36防雷産品使用備案核準中國氣象局無《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4號)取消原由省級氣象主管機構實施37外地防雷工程專業資質備案核準中國氣象局無《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5號)取消原由省級氣象主管機構實施38為教學和科學研究等開展的臨時氣象觀測備案核準中國氣象局無《氣象行業管理若干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12號)取消原由省級氣象主管機構實施39國家重點建設水電站項目和國家核準(審批)水電站項目竣工驗收國家能源局無《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7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基礎設施工程品質管理的通知》(國辦發〔1999〕16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能源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51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 40跨區域電網輸配電價審核國家能源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能源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51號)取消41中央政府專項資金使用審批:能源領域技術研發資金、行業規劃和行業標準經費國家能源局無《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3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能源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51號)取消42發電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審核國家能源局無《發電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管理辦法》(電監市場〔2011〕32號)取消43發電機組並網安全性評價國家能源局無《電力監管條例》(國務院令第432號)

  《發電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管理辦法》(電監市場〔2011〕32號)

  《電網運作規則(試行)》(電監會令2006年第22號)取消44重要商品年度計劃審批:煤層氣商品量分配計劃國家能源局無《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産資源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取消、調整和保留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發改政研〔2004〕3008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能源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51號)取消45研究堆操縱人員資格審核國家國防科工局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1986年10月29日國務院發佈)取消46設立煙葉收購站(點)審批國家煙草局無《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23號)

  下放至設區的市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 47煙草專賣品中外合資、合作項目及中外合資企業變更事項審批國家煙草局無《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取消48測繪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國家測繪地信局無《職業技能鑒定規定》(勞部發〔1993〕134號)

  《測繪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實施辦法(試行)》(國測人字〔1997〕12號)取消49商業非運輸運營人、私用大型航空器運營人、航空器代管人運作合格證核發中國民航局無《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下放至民航地區管理局 50民用航空器地面教員執照核發中國民航局無《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取消原由民航地區管理局審批51民用航空器噪聲合格證和渦輪發動機飛機排放物合格認可中國民航局無《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取消52運輸機場專業工程驗收許可中國民航局無《民用機場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3號)

  下放至民航地區管理局 53民用航空器改裝設計批准(MDA)中國民航局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1987年5月4日國務院發佈)

  下放至民航地區管理局 54民用航空器生産檢驗系統批准(APIS)中國民航局無《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取消55民用航空器零部件製造人批准(PMA)中國民航局無《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下放至民航地區管理局 56民用航空器零部件適航批准中國民航局無《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下放至民航地區管理局 57撤銷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審批國家郵政局無《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下放至省(區、市)郵政管理局和市(地)郵政管理局 58郵政企業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郵政普遍服務業務和特殊服務業務審批國家郵政局無《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下放至省(區、市)郵政管理局和市(地)郵政管理局

  附件2

  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目錄

  (共計67項)

  一、取消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共計26項,其中準入類14項,水準評價類12項)序號項目名稱實施部門(單位)資格類別設定依據處理決定備註1土地估價師資格國土資源部準入類《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2006年第35號)取消2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教學負責人、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結業考核人員從業資格交通運輸部準入類《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號)取消3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人員資格交通運輸部準入類《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號)取消4理貨人員從業資格交通運輸部準入類《關於印發〈理貨人員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等三個辦法的通知》(交水發〔2007〕575號)取消5水土保持監測人員上崗資格水利部準入類《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網路管理辦法》(水利部令2000年第12號)取消6拍賣行業從業人員資格中國拍賣行業協會準入類《拍賣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4年第24號)取消

  原實施單位為國資委管理的行業協會 7機械工業品質管理諮詢師中國機械工業品質管理協會準入類《關於試行機械工業品質管理諮詢診斷師證書的暫行規定》(84機質字242號)取消8機械工業標準復核人員資格中國機械工業標準化技術協會準入類《機械工業標準復核人員管理細則(試行)》(機科標〔1994〕38號)取消9機械工業企業標準化人員資格中國機械工業標準化技術協會準入類《關於開展機械工業企業標準化培訓工作的通知》(機科標〔1995〕93號)取消10齣入境檢驗檢疫報檢員資格質檢總局準入類《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47號)取消11外國證券類機構駐華代表機構首席代表資格核準證監會準入類《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取消12保薦代表人資格證監會準入類《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取消13保險公司精算專業人員資格認可保監會準入類《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取消14保險公估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保監會準入類《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取消15註冊企業培訓師國家發展改革委水準評價類

  無取消

  原由中國人力資源開發研究會具體實施 16中國職業經理人國家發展改革委水準評價類

  無取消

  原由中國人力資源開發研究會具體實施 17商業企業價格人員崗位資格行業認證國家發展改革委水準評價類《價格認證管理辦法》(計價格〔1999〕1074號)

  《商業企業價格人員崗位資格行業認證辦法(試行)》(發改價證認〔2004〕36號)取消

  原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認證中心具體實施 18機械工業企業價格人員崗位資格行業認證國家發展改革委水準評價類《價格認證管理辦法》(計價格〔1999〕1074號)

  《全國機械工業企業價格人員崗位資格行業認證辦法(試行)》(中機聯人〔2006〕56號)取消

  原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認證中心具體實施 19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上崗資格水利部水準評價類《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水利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2002年第15號)

  《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管理辦法(試行)》(水利部令2003年第17號)取消20內部審計人員崗位資格審計署水準評價類《內部審計人員崗位資格證書實施辦法》(中內協發〔2003〕22號)

  《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審計署令2003年第4號)取消21特許經營管理師中國商業聯合會水準評價類《特許經營管理師》協會標準(CGCC/Z0005-2007)取消

  原實施單位為國資委管理的行業協會 22QC小組活動診斷師中國機械工業品質管理協會水準評價類

  無 取消23機械工業品質管理獎評審員中國機械工業品質管理協會水準評價類

  無 取消24智慧財産權管理工程師國家智慧財産權局水準評價類

  無取消25金融理財師

  原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實施,2009年後由社會機構自行實施 水準評價類

  無取消26國際金融理財師

  原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實施,2009年後由社會機構自行實施 水準評價類

  無

  取消

  二、取消的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共計41項,其中準入類1項,水準評價類40項)序號項目名稱實施部門(單位)資格類別設定依據處理決定備註1中央儲備糧保管、檢驗、防治人員資格認定國家糧食局準入類《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88號)取消2長途電話交換機務員工業和資訊化部水準評價類《郵電通信行業職業技能標準(試行)》(郵部聯〔1996〕515號)

  《關於頒發〈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範(郵電營業員等五十七職業)〉(考核大綱)的通知》(郵部聯〔1996〕1060號)取消3市內電話交換機務員工業和資訊化部水準評價類《郵電通信行業職業技能標準(試行)》(郵部聯〔1996〕515號)

  《關於頒發〈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範(郵電營業員等五十七職業)〉(考核大綱)的通知》(郵部聯〔1996〕1060號)取消4郵電業務行銷員工業和資訊化部水準評價類《郵電通信行業職業技能標準(試行)》(郵部聯〔1996〕515號)

  《關於頒發〈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範(郵電營業員等五十七職業)〉(考核大綱)的通知》(郵部聯〔1996〕1060號)取消5割草機操作工農業部水準評價類

  無 取消6農産品加工機械操作工農業部水準評價類

  無 取消7農業技術推廣員(水産)農業部水準評價類

  無 取消8品種試驗員農業部水準評價類

  無 取消9水稻直播機操作工農業部水準評價類

  無 取消10植物組織培養員農業部水準評價類

  無取消11種子貯藏技術人員農業部水準評價類

  無 取消12健康教育指導師資格國家衛生計生委水準評價類《全國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工作規劃綱要(2005-2010年)》(衛婦社發〔2005〕11號)取消13中國保健行業心理保健師資格國家衛生計生委水準評價類

  無取消14中國保健行業營養保健師資格國家衛生計生委水準評價類

  無取消15安全評價人員資格安全監管總局水準評價類《安全評價人員資格登記管理規則》(安監總規劃字〔2005〕108號)取消16松香包裝工國家林業局水準評價類《中華人民共和國工種分類目錄》(1992)取消17木材搬運工國家林業局水準評價類《中華人民共和國工種分類目錄》(1992)取消18挂桿復烤工國家煙草局水準評價類《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1999)取消19不間斷電源機務員中國民航局水準評價類《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取消

  民航行業已依照有關規章實施人員內部管理20測距設備機務員中國民航局水準評價類《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取消21電話交換機機務員中國民航局水準評價類《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取消22電訊材料員中國民航局水準評價類《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取消23二次雷達機務員中國民航局水準評價類《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取消24飛機(蘇式)維護電氣員中國民航局水準評價類《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取消25飛機(蘇式)維護無線電、雷達員中國民航局水準評價類《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取消26飛機(蘇式)維護儀錶員中國民航局水準評價類《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取消27飛機電氣修理工中國民航局水準評價類《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取消28飛機機械附件修理工中國民航局水準評價類《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取消29飛機結構修理工中國民航局水準評價類《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取消30飛機氣動、救生設備修理工中國民航局水準評價類《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取消31飛機維護電氣員中國民航局水準評價類《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取消32飛行計劃處理設備機務員中國民航局水準評價類《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取消33歸航機/指點標機機務員中國民航局水準評價類《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取消34航管電腦週邊設備機務員中國民航局水準評價類《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取消35航管電腦硬體機務員中國民航局水準評價類《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取消36航空材料員中國民航局水準評價類《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取消37航空電信報(話)務員中國民航局水準評價類《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取消38航空發動機附件修理工中國民航局水準評價類《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取消39航空發動機修理工中國民航局水準評價類《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取消40航管內話通信機務員中國民航局水準評價類《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取消41航空攝影測繪員中國民航局水準評價類《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取消

  附件3

  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目錄

  (共計19項)序號項目名稱主辦單位處理決定1全國民族體育先進集體、先進個人和民族體育科學論文評選國家民委取消2全國民委系統資訊工作先進集體、先進個人和優秀資訊表彰國家民委取消3創建“文明樣板航道”交通運輸部取消4交通運輸綜合統計工作評比交通運輸部取消5文化發展統計分析報告優秀稿件評比文化部取消6文化部文化藝術科學優秀成果獎文化部取消7全國工商系統法制宣傳教育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工商總局取消8全國工商系統法治工商建設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工商總局取消9全國廣播影視系統法制宣傳教育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取消10全國投入産出調查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國家統計局取消11國家林業局高等職業教育精品課程評選國家林業局取消12國家林業局高等職業教育示範性實訓基地評選國家林業局取消13全國智慧財産權系統傑出青年和優秀青年國家智慧財産權局取消14優秀專利代理機構和優秀專利代理人國家智慧財産權局取消15保監會系統文明單位保監會取消16全國糧食行業技術能手、全國糧食行業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貢獻獎國家糧食局取消17全國火力發電可靠性金牌機組和全國供電可靠性金牌企業表彰國家能源局取消18政務資訊工作先進個人國家外匯局取消19國際收支統計之星先進單位及個人國家外匯局取消

  附件4

  國務院決定調整或明確為後置審批的

  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

  (共計82項)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機關

  設定依據

  處理決定1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國家發展改革委或省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物價主管)部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05年第32號)改為後置審批2保安培訓許可證核發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4號)改為後置審批3資産評估機構設立審批省級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國有資産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

  《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

  《資産評估機構審批和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2011年第64號)改為後置審批4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省級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

  《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24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改為後置審批5仲介機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審批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7號)改為後置審批6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設立審批省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國務院令第372號)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管理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7號)改為後置審批7設立人才仲介服務機構及其業務範圍審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人才市場管理規定》(人事部、工商總局令2005年第4號)改為後置審批8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408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改為後置審批9拆船廠設置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1988年5月18日國務院發佈)改為後置審批10經營港口理貨業務許可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港口經營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09年第13號)改為後置審批11從事國際道路運輸審批省級人民政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改為後置審批12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業務許可證核發縣級人民政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改為後置審批13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證核發縣級人民政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改為後置審批14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許可證核發縣級人民政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改為後置審批15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核發農業部或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農業部令1993年第1號)改為後置審批16設立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産企業審批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09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改為後置審批17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核發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生豬定點屠宰管理部門《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5號)改為後置審批18石油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審批商務部或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進一步整頓和規範成品油市場秩序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72號)改為後置審批19石油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審批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進一步整頓和規範成品油市場秩序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72號)改為後置審批20設立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機構審批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於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7〕33號)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工商總局、稅務總局令2005年第2號)改為後置審批21鮮繭收購資格認定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或繭絲綢生産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關於深化蠶繭流通體制改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44號)改為後置審批22設立經營性網際網路文化單位審批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於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0〕21號)改為後置審批23港、澳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九》

  《〈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九》改為後置審批24港、澳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內地方控股合資演出團體審批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九》

  《〈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九》改為後置審批25營利性醫療機構設置審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

  《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財政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關於印發〈關於城鎮醫療機構分類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衛醫發〔2000〕233號)改為後置審批26經營流通人民幣審批中國人民銀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80號)改為後置審批27裝幀流通人民幣審批中國人民銀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80號)改為後置審批28設立認證機構審批質檢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國務院令第390號)改為後置審批29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許可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改為後置審批30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許可縣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改為後置審批31設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審批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改為後置審批32印刷業經營者兼營包裝裝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審批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改為後置審批33音像製作單位設立審批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5號)改為後置審批34電子出版物製作單位設立審批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5號)改為後置審批35音像複製單位設立審批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5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號)改為後置審批36電子出版物複製單位設立審批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5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號)改為後置審批37設立可錄光碟生産企業審批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中央宣傳部、新聞出版署、國家計劃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版權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光碟複製管理的通知》(中宣發〔1996〕7號)

  《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改為後置審批38煙花爆竹批發許可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改為後置審批39煙花爆竹零售許可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改為後置審批40網際網路藥品交易服務企業審批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或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改為後置審批41藥品、醫療器械網際網路資訊服務審批省級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92號)改為後置審批42化粧品生産企業衛生許可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化粧品衛生監督條例》(1989年9月26日國務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衛生部令第3號發佈)改為後置審批43食品生産許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57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24號)改為後置審批44食品流通許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57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24號)改為後置審批45餐飲服務許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57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24號)改為後置審批46在林區經營(加工)木材審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78號)改為後置審批47齣售、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審批省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04號)改為後置審批48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核發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同級相關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1992年2月10日國務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業部發佈)改為後置審批49專利代理機構設立審批國家智慧財産權局《專利代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6號)改為後置審批50旅行社經營邊境遊資格審批邊境遊地區省級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改為後置審批51糧食收購資格認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7號)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4〕17號)改為後置審批52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核發國家能源局《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國務院令第196號)改為後置審批53鐵路運輸企業準入許可國家鐵路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改為後置審批54民用航空器維修單位維修許可中國民航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改為後置審批55經營郵政通信業務審批國家郵政局或省級郵政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改為後置審批56拍賣企業經營文物拍賣許可國家文物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改為後置審批57文物商店設立審批省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國務院關於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7〕33號)改為後置審批58投資諮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審批證監會《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改為後置審批59設立保險公估機構審批保監會《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保監會令2009年第7號)改為後置審批60新建棉花加工企業審批省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棉花品質監督機構《棉花品質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70號)

  《棉花加工資格認定和市場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06年第49號)改為後置審批61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設立、合併、分立、停業、遷移或者主要登記事項變更審批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審批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國務院令第88號)改為後置審批62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産裝配企業資格認定省級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民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對假肢和矯形器生産裝配企業實行資格審查和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福函〔1995〕248號)改為後置審批63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相關業務審批財政部、證監會《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財政部、證監會關於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會〔2012〕2號)明確為後置審批64會計師事務所從事期貨相關業務審批財政部、證監會《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財政部、證監會關於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會〔2012〕2號)明確為後置審批65資産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審批財政部、證監會《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明確為後置審批66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許可證核發環境保護部《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0號)明確為後置審批67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明確為後置審批68從事內地與台灣、港澳間海上運輸業務許可交通運輸部《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明確為後置審批69設立引航及驗船機構審批交通運輸部或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明確為後置審批70從事海洋船舶船員服務業務審批交通運輸部海事局《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國務院令第494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明確為後置審批71轉基因農作物種子生産許可證核發農業部《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4號)明確為後置審批72消毒産品生産企業(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的生産企業除外)衛生許可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明確為後置審批73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明確為後置審批74特種設備生産單位許可質檢總局或省級人民政府品質技術監督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明確為後置審批75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質檢總局或省級人民政府品質技術監督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明確為後置審批76免稅商店設立審批海關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明確為後置審批77舉辦健身氣功活動及設立站點審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於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0〕21號)明確為後置審批78生産、經營第一類中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審批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明確為後置審批79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資質認定國家測繪地信局或省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明確為後置審批80銀行、農村信用社、兌換機構等結匯、售匯業務市場準入、退出審批國家外匯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明確為後置審批81保險、證券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市場準入、退出審批國家外匯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明確為後置審批82非金融機構經營結匯、售匯業務審批國家外匯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明確為後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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