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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太子輝”檢舉幹部索賄助其少繳700多萬電費

  • 發佈時間:2015-08-20 09:15:28  來源:南方新聞網  作者:張鵬  責任編輯:李春暉

  昨日上午,被廣東東莞黃江太子酒店董事長梁耀輝(“太子輝”)檢舉的東莞黃江供電公司原副經理黃耀平受賄一案在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黃耀平當庭認罪。東莞市供電局、黃江鎮政府等部門幹部共120人現場觀審,案件將擇期宣判。

  

  黃耀平在昨日庭審上承認156萬港元全部用於自己揮霍。 南都記者 張鵬 攝

  昨日上午,被廣東東莞黃江太子酒店董事長梁耀輝(“太子輝”)檢舉的東莞黃江供電公司原副經理黃耀平受賄一案在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黃耀平當庭認罪。東莞市供電局、黃江鎮政府等部門幹部共120人現場觀審,案件將擇期宣判。

  太子酒店報裝居民用電 少繳700多萬電費

  梁耀輝因涉嫌組織賣淫等罪名去年被逮捕。公訴人介紹,梁耀輝被捕後檢舉了黃江供電公司原副經理黃耀平向其索賄156萬港幣。檢察院偵查人員查明,黃耀平1994年2月起任東莞市黃江供電公司副經理,分管用電和工程管理。1995年,梁耀輝(另案處理)成立太子酒店,需要報裝兩台400K V A變壓器。太子酒店本應按商業用電的電價標準繳納電費,梁耀輝找到黃耀平,在黃幫忙下,太子酒店以“太子山莊”名義,以居民用電類別報裝兩台400K V A變壓器並通過審批、安裝和通電。1996年1月至2004年6月,按居民用電的電價標準繳納電費,致使國家電費損失700多萬元。

  離任後以借錢名義 向“太子輝”索賄200萬

  梁耀輝檢舉稱,2002年1月,已離任黃江供電公司副經理職位1年多的黃耀平以借錢名義向其索賄200萬人民幣。梁耀輝給了黃156萬港元,表示以當時黑市匯率標準,相當於200萬人民幣。

  檢察院查明,2002年1月8日梁耀輝以黃耀平名義在東莞黃江農村信用合作社開設一個賬戶,將156萬港元(按當時匯率折合165.4848萬元人民幣)轉入該賬戶。梁耀輝約黃耀平在太子酒店見面,將上述存有156萬港元的存摺送給黃耀平,黃將存摺裏的錢分多次取出用於其日常開支。檢方據此認為,黃耀平行為已構成受賄罪,2015年1月15日將其刑拘,同月29日逮捕,7月16日正式以涉嫌受賄罪提起公訴。

  當庭認罪求輕判100多名前同事旁聽庭審

  庭審前,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為“東莞市廉政警示教育基地”揭牌,黃耀平案審理也成為東莞“庭審觀審警示教育活動”啟動儀式,東莞市供電局、黃江鎮政府等部門幹部共120人到場觀審。黃耀平在黃江鎮和東莞市供電局幹部面前被帶入庭審現場,神情落寞,始終望向地面,一直沒有抬眼看旁聽席上的前同事們。只有在律師高聲為其辯護時,黃耀平才抬頭注視律師,發出微弱的贊同聲。旁聽席上的120名黃江鎮和東莞市供電局幹部非常嚴肅,整個庭審中幾乎無人離開過座位,庭審結束後則迅速離開,整個過程異常安靜。

  在最後陳述階段,黃耀平表示認罪,但是希望法庭考慮到其常做善事,家裏有老母親還有兩個未成年孩子,從輕發落。公訴人也表示,黃耀平認罪態度較好,且主動動員家屬全額退贓,建議法庭酌情考慮從輕處罰。

  焦點1

  黃耀平在案中到底起多大作用?

  辯方律師提出,1995年太子酒店報裝用電設備,至少需要經過申請、驗收、建檔等6個環節,黃耀平讓手下填申請表和向黃江鎮供電公司經理及東莞市供電局供電科長説情,只參與了兩個環節。他作為副經理,沒有能力幫梁耀輝完成全部6個環節。因此,黃耀平在本案中所起作用非常次要、非常有限。對此,公訴人認為黃耀平指揮手下製造虛假申請表,明知太子酒店屬商業用電性質,還謊稱是黃江供電公司發展的第三産業“太子山莊”,從虛假申報到向上級隱瞞實情,有證據和證人證言顯示,黃耀平主導了太子酒店違規用電的申報、安裝及使用全過程。

  焦點2

  國家電費損失金額是否清晰?

  辯方律師認為,起訴書中稱該案給國家造成電費損失700多萬元,僅是依據電力公司提供的數據,既沒有註明時間段,也沒找相關部門鑒定,還有些數據出現錯誤,因此不能算作證據。也就是説,該案給國家造成的損失金額尚不清晰。公訴人則指出,在用電數量計量及電費核算方面,供電部門提供的數據是具有效力的。而且統計的電費數據為743.8萬餘元,考慮到太子酒店的住宿和辦公屬居民用電及線路損耗,最終認定為約700萬元,非常客觀公正。梁耀輝賄賂黃耀平的金額也可以側面證明,作為商人的梁耀輝如果認為黃沒有幫其省更多電費錢的話,怎麼會願意給黃耀平156萬港幣。

  焦點3

  156萬港元是否全為受賄款?

  在昨日庭審上,辯方律師還提出,梁耀輝和黃耀平是好朋友,當初違規幫忙辦理用電也有友情成分,當時並沒有約定要收好處費等。送錢發生在黃耀平辭職1年多後,可見黃耀平主觀上並沒有以權謀私的惡念。後來是做生意遇到麻煩,找梁耀輝借錢解決,因此這156萬港元不能純粹認為是受賄款,部分應屬借款。公訴人認為,梁耀輝在檢舉中提到對黃耀平索賄很反感,表示當時自己完全可以不給,但對方一直索要,稱要借200萬人民幣。借錢只是名義,黃耀平借錢時還提到自己幫助太子酒店辦理違規用電,黃耀平從來也沒有還錢的跡象。黃耀平也承認156萬港元全部用於自己揮霍。至於辯方提出部分是借款,公訴人反問究竟多少是借款、多少是賄賂,辯方律師也無法説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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