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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六成受訪者:該設立“收受禮金罪”

  • 發佈時間:2014-11-15 02:50:46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佘宗明  責任編輯:王斌

  前不久,有媒體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將於10月27日起召開會議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議案,其有望加入“收受禮金罪”——也即國家工作人員只要收受他人財物,無論是否利用職務之便、有無為他人謀取利益,都可認定為此罪。但日前全國人大官網公佈相關草案,並向社會徵集意見,增設“收受禮金罪”的條款並未被列入。公眾對此怎麼看?本期“京報調查”(新京報與優數諮詢聯合推出)就此展開調查。

  - 旁邊評論

  約束“收受禮金”需新設一罪?

  傳説中或將入刑的“收禮罪”,在輿論過道上兜了個圈後,最終未能被列入刑法修正案草案,饒是如此,附著其上的爭議仍難以消解:有人認為,“收禮入刑”是密織法網的必需;也有人覺得,它或導致“受賄”罪行被降格處理。“京報調查”結果顯示近六成人認為該設收禮罪,也説明瞭它背後的輿論風向。

  應該説,收受禮金行為應受到刑法規制,已成權力邊界視野下的共識。而輿論糾結,主要就在於約束“收受禮金”是否就該新設一罪。無論是認為應專門設置“收禮罪”的,還是認為無需另設罪名,只需去掉受賄罪中的“謀利要件”的,本質上都不乏道理。但可以肯定,有必要從職業倫理層面對公職人員收禮金進行設限。美國政府官員間不就流傳“別送我20美元以上的禮品,但一杯咖啡我是可以接受的”的説法嗎?這點可資借鑒,也理應成為補全相關規則設計時的參考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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