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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擬增收受禮金罪 官員禮尚往來或入刑

  • 發佈時間:2014-09-28 15:37:34  來源:羊城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姚慧婷

  刑法修正案(九)擬定新罪名“收受禮金罪”,以解決向官員進行情感投資的定罪問題,這是記者于昨天在北京舉辦的2014年大成律師事務所刑事辯護高峰論壇上獲知的消息。在該論壇上,與會者就目前賄賂案件的形式、認定等方面進行分析,並提出多項亟待出臺司法解釋進行規定的問題。

  根據現行規定,官員單純收受禮金的行為不構成受賄罪,視情節輕重要受黨紀、政紀處分。在司法實踐中,一些官員經常以“禮尚往來”為由為實際上的受賄行為辯護。《刑法》規定,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這意味著,除了“索賄”,還必須滿足“為他人謀取利益”這一條件才構成受賄罪。雖然中辦、國辦早就規定在公務活動中不得以任何名義和變相形式接受禮金和有價證券,但因為只是違紀的處罰,執行不力。

  在論壇上,北京大學法學院刑法教授陳興良透露,刑法修正案(九)擬設置“收受禮金罪”。這一罪名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財物,無論是否利用職務之便、無論是否為他人謀取了利益,都可以認定為此罪。收受禮金罪並不是受賄罪,量刑比受賄罪輕,“這個罪名的設置就將感情投資的問題解決了”,陳興良説。

  大成瀋陽所主任孫長江稱,在國有控股、參股企業中,對於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認定,目前的司法實踐在認定上尚不明確,往往存在“一刀切”的情況。

  孫長江指出,是否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認定,不僅決定案件是由公安機關還是由檢察機關進行立案偵查,而且也極大地影響對行為人的定罪量刑。其中,受賄罪的最高刑是死刑,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則是15年。建議國家權力機關儘快出臺相關司法解釋來解決這一司法實踐中的難題。

  另外,2007年兩高出臺司法解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購買房屋的,以受賄論處”。律師許昔龍表示,在實踐中,司法機關在認定房屋差價時,幾乎是清一色的將涉案房屋在事後做價格鑒定,後將鑒定價與實際購買價進行機械的比對,只要得出差價,就將差價作為受賄金額移送起訴,這種做法比較粗糙。

  許昔龍指出,目前,我國法律及司法解釋,沒有對“低價買房”中的“明顯低於市場價”進行規定。他認為,對於這個問題,兩高應該出臺相關司法解釋進行解決,在此之前可以參考最高法合同法司法解釋對於合同法74條規定的“明顯不合理的低價”的解釋,認定轉讓價格不足70%的,視為不合理的低價,高於30%的,視為不合理的高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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