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地稅徵管改革含三大重要改革訊息
- 發佈時間:2016-02-11 07:10:00 來源:北京日報 責任編輯:王斌
國務院日前召開的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座談會提出,全面推開營改增、加快財稅體制改革要有利於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會議強調的完善中央和地方事權和財力相適應的體制機制、適度調整增值稅分享比例等舉措,傳遞出財政管理體制改革即將啟幕的重要信號。
分析人士指出,2015年底,中辦國辦印發《深化國稅、地稅徵管體制改革方案》含有三大重要改革訊息,其帶來的新一輪稅收徵管體制改革,奏響了“十三五”深化財政管理體制改革正式啟動的序曲。
“合作”非“合併”:國地稅機構分設的格局不會變
分稅制實施20多年,有關國地稅機構是否該合併的爭論不絕於耳。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院長高培勇對記者説,此次方案在發揮國稅、地稅各自優勢以及推動服務深度融合、執法適度整合、資訊高度聚合的旗幟下,明確提出稅收徵管體制改革是對現行徵管體制的完善,意味著兩套稅務機構將合作而非合併,無疑為廣大稅務幹部服下了一顆“定心丸”。
從全球看,中央和地方稅務機構分設是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共同選擇。我國明確將這一輪稅收徵管體制改革作為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推出,這表明國稅、地稅機構分設匹配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方向,同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是相容的、一致的,更是契合人類稅收歷史發展共同規律。
高培勇認為,保持國地稅分設的基本格局不變,可以讓80多萬稅務幹部心無旁騖埋頭于深化國地稅之間的徵管合作,從而走出一條富有國情特點的稅收徵管體制和徵管能力現代化建設道路,發揮好稅收在現代國家治理中的基礎性、支撐性作用,這也是今後一個時期中國稅收改革與發展的大邏輯。
“分稅”非“分錢”: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基礎不會變
曾幾何時,與國地稅機構要不要繼續分設的拷問相伴隨,圍繞中國要不要繼續堅守分稅制的疑慮之聲也不絕於耳。
1994年的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在定義分稅制時其中有一條提出,“根據事權與財權相結合原則,將各種稅統一劃分為中央稅、地方稅和中央地方共用稅,並建立中央稅收和地方稅收體系,分設中央與地方兩套稅務機構分別徵管”。
“這意味著國地稅機構分設與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實為一對連體嬰兒,保持國地稅機構分設的基本格局不變,就是堅守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基本方向不變。”高培勇説。
高培勇認為,分稅制實施的20多年,如果參照當初對分稅制的基本定義,現實財政管理和運作中出現的一些問題,根源不在於分稅制本身,而在於未能將分稅制貫徹到底,使之日益呈現出偏離“分稅制”而重歸“分錢制”的勢頭。
如中央和地方之間的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始終未能明晰化、合理化;稅種劃分範圍頻繁變化,部分地方稅甚至地方主體稅種被轉入中央地方共用稅,本就有欠健全的地方稅體系進一步弱化;轉移支付制度的規範化進展遲緩,“跑部錢進”現象氾濫;地方財政收支管理權和收支平衡權長期“缺位”,分級財政管理在事實上帶有了“打醬油財政”(給什麼錢、辦什麼事,或給多少錢、辦多少事)的性質等等。
“深化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關鍵是繼續沿著分稅制的道路走下去並使之趨於完善,而不是偏離這一方向甚至另辟新徑。”高培勇説,方案的出臺無疑為所有關心、關注中國財政管理體制改革走向的人們服下了一顆“定心丸”。
“兩個積極性”非“一個積極性”:央地財政關係調整的基調不會變
國地稅機構分設也好,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也罷,其根本目的都是要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因而,由保持國地稅機構分設的基本格局不變到堅守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基本方向不變,意味著延續央地財政關係調整的基本調子不會變。
從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到十八屆五中全會,在談到財政體制改革時,一直都強調要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
高培勇認為,當前一些關於中央和地方財政關係調整的主張和建議,存在相對重視中央積極性而相對忽略地方積極性的傾向,甚至一些具體舉措是以傷及地方的積極性為代價的。必須儘快扭轉這種勢頭,否則難以調動地方積極性,當前亟待充分發力的各類穩增長政策措施也難以落到實處。
如何調動兩個積極性?方案提供了一幅能夠調動且有利於發揮兩個積極性的稅收徵管體制改革“路線圖”。
高培勇認為,在這幅“路線圖”上,保持國地稅機構分設和堅守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都可以取得地方政府的廣泛共識,而幾乎所有涉及國地稅分工合作的具體舉措也都有望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有效互動中得以實施,這無疑讓地方政府服下了圍繞央地財政關係調整的又一顆“定心丸”。
“中國的財政管理體制改革走到今天,決不能走回頭路。”高培勇説,以這一輪稅收徵管體制改革為契機,我國應乘勢而上加快推進以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為基礎的中央和地方財政關係的調整進程,讓有利於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真正落到實處,從而推動國家治理現代化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