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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地稅合作不合併 分稅制下“營改增”需靈活分配

  • 發佈時間:2015-12-25 08:04:35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我國自1994年開始實行分稅制,但由於國稅、地稅業務多有重疊,嚴重影響納稅效率,關於國地稅即將合併的説法也一直甚囂塵上。昨日,此前獲批的《深化國稅、地稅徵管體制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終於露出真容,《方案》再度強調分稅制仍然是未來徵稅體制改革的大方向,國地稅之間將展開更多領域和層面的合作。儘管地位依然牢固,但分稅制也需順應時代進行適度調節,有分析認為,按稅種劃分的分稅制或將成為未來徵稅體系的主流。

  國地稅合作樹立統一標準

  20多年過去後,我國現行的分稅制已不再適應經濟社會的發展,諸如職責不清晰、執法不統一、辦稅不便利等弊端開始逐一顯露。因此,近幾年各方對於國稅、地稅是否應當合併一事爭論不休。

  對此,國稅總局局長王軍表示,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是國稅、地稅機構分設的基礎,只要分稅制基礎沒有改變,機構分設也宜繼續堅持。國地稅的徵管職責劃分將隨著財稅體制改革的推進而進行動態調整。“換句話説就是,國稅與地稅之間不會合併,而是開展更多合作。”王軍説。

  實際上,今年以來,多地的國稅和地稅一直在嘗試探索新的合作模式。《方案》此次明確表示,要在全國範圍內實現服務一個標準、徵管一個流程、執法一把尺子,並強調要建立統一規範的資訊交換平臺和資訊共用機制,保障國稅、地稅部門及時獲取第三方涉稅資訊,解決徵納雙方資訊不對稱問題。王軍認為,這將徹底改變長期以來一個地方一個規矩的局面,使納稅人辦稅更順暢。

  中央財經大學稅收教育研究所所長賈紹華告訴北京商報記者,我國稅收面比較廣,現行的各類稅種徵收很難集中在一個稅務機構身上,特別是對於地方上一些零散的稅費和一些地域性較強的稅種,地方的稅務機構明顯能夠更好地完成徵收任務。

  《方案》也明確表示,像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非稅收入項目,將改由地稅部門統一徵收。

  在賈紹華看來,儘管現行的分稅制存在諸多問題,但國地稅之間既相互配合又各司其職的徵管體系要比全部歸攏到一個體系的做法更加符合國情。

   分稅制下“營改增”需靈活分配

  儘管分稅制的大方向不會變,但目前覆蓋多行業多領域的“營改增”卻著實讓地方稅收有些左右為難。

  目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是地稅收入中的三大主體稅種,也是地稅收入增長的主力軍。隨著“營改增”的擴圍,地方的主體稅種“搖身一變”成為中央和地方共用稅,地方稅收收入縮小,中央和地方共用稅收則不斷擴大。此前的報道也表明,多地稅務人員均表達了對地方稅收收入減少的憂慮。

  面臨“營改增”帶來的稅收分歧,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副教授徐濤曾提出兩點解決方案。一是在地方稅體系暫不完善的情況下,提高地方對於增值稅的分享比例,以緩解短期內地方稅收的空白;二是在地方稅體系完備的基礎下,地方不參與增值稅的分成,但中央要以轉移支付的方式使用這部分稅收收入。

  王軍也坦言,“營改增”以來,的確出現了國稅部門徵管工作量加大而地稅部門減少的現象。但他也表示,隨著環境保護稅和個人所得稅改革的推進,地稅部門徵管工作量將逐步增加。“一旦改革實施到位後,中央稅、地方稅和共用稅的徵管職責也會更加清晰。”王軍表示。

  許多專家認為,“營改增”不僅僅是兩個稅種間的流轉和變化,它更是中央和地方財政關係的一個縮影。有分析指出,國家如何處理“營改增”後國稅與地稅之間的關係,將在很大程度上為之後調整央地間財權及事權提供樣板。

  按稅種分稅開創新分配模式

  儘管實行分稅制的大方向沒有變,但在業內看來,現行的稅收劃分制度短期內仍然會對地方收入造成衝擊,因此,分稅制也急需進行一次自我升級以應對當前的稅收矛盾。

  對此,中財辦副主任楊偉民在11月9日的國新辦吹風會上表示,在稅收劃分的問題上要充分考慮稅種的屬性,未來可能會變成中央拿什麼稅、地方拿什麼稅、省一級政府拿什麼稅、市縣政府拿什麼稅。“這同樣也是分稅制,但是按稅種分,而不是按稅率分。”楊偉民説道。

  北京大學財經法研究中心主任劉劍文告訴北京商報記者,在共用稅收方面實行按稅種劃分實際上是在化解央地在收入上的重疊部分,打破了稅收原有的“灰色地帶”,這種一目了然的分法有利於明晰中央與地方在支出上的責任歸屬。

  但就眼前而言,按稅種劃分仍然需要面臨重重關卡。以上文提到的“營改增”為例,賈紹華表示,作為未來共用稅收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營改增”的全面推行正遭遇阻礙,各方對於按稅率劃分都未形成統一意見,按稅種劃分更是遙遙無期。不過他也表示,正是因為有“營改增”等問題的出現,才體現出國地稅之間要加強交流合作並優化稅收配置的重要性。

  從稅種的角度來看,剛剛進入立法規劃的房地産稅或將成為未來地方稅收的堅實後盾。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原所長賈康曾表示,房地産稅的出現很可能成為解決我國地方稅體系不成型的關鍵,為地方提供支柱稅種,成為按稅種分稅的重要部分。(肖瑋 南淄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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