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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起徵點應和社會平均工資同步上調

  • 發佈時間:2015-03-12 02:31:25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少雷

  將個稅起徵點的絕對數值調整,改為動態調整機制,與社平工資的調整幅度同步,或許是一個便捷、有效的做法。政府在提高社平工資增加社保收入的同時,也應同步提高起徵點,減少納稅人繳納的個稅。

  兩會期間,個稅起徵點如約成為熱門話題,包括格力董事長董明珠在內的多名人大代表委員建議將個稅起徵點上調至5000元,以減輕居民負擔,拉動內需。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副院長劉桓建議,應該設置彈性調整個稅起徵點的機制。

  《個人所得稅》內容詳盡,稅目、稅率和起徵點等都做了非常明確的界定,操作性強,除了少數像全年一次性獎金等政策還需要財稅部門解釋以外,基本上可以按法律操作。這是一個真正的稅收法定、依法徵收的稅種,在中國的稅收法律法規中是不多見的。

  但是,問題就來了。法律的調整需要通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這意味著調整的難度很大,不管是起徵點、還是稅率,其調整都不可避免要滯後。近二十年來,個稅修法三次,起徵點從800元,在2005年、2007年與2011年分別調整到1600元、2000元、3500元,個稅稅率只在2011年調整過一次。

  一般來説,稅收法定帶來的調整難度,對納稅人來説是一件好事,稅收的要素變動需要通過全國人大,而非國務院或者財稅部門,可以經過公眾的充分討論,有效規避政府的加稅行為,以此保障納稅人的利益。對比燃油消費稅,2014年11月28日後的兩個月,稅率連續上調3次,調整的隨意令所有納稅人大吃一驚。

  然而,把起徵點的絕對數值寫入法律,並不是保障納稅人利益。近二十年的工資水準長期上揚,起徵點只能提高,無法降低。由於起徵點越低,對政府越有利,將起徵點寫入法律,在工資上漲的時候,起徵點就無法同步提高,稅收可以更快地增長。

  與起徵點處境完全不同的是社會保險的繳費基數下限。《社會保險法》規定了職工與單位的繳費義務,但繳費基數與費率並沒有明確絕對數值,現實操作中,由縣級及以上政府決定。由於繳費基數越低意味著職工與單位的繳費越少,所以社保部門千方百計地提高繳費基數下限,其變動的主要辦法就是提高城鎮職工的社會平均工資(簡稱“社平工資”),以上海為例,社平工資每年必上調,從1993年的每月471元上調到2013年的5036元,20年上漲了967%,年均增長12.6%。

  為什麼個稅起徵點要以法律形式明確,而社保的繳費基數下限只要基層政府一紙公文就可以改變?對於絕大多數人,社保繳費的負擔要遠遠大於被徵收的個稅。社保的變動應該更謹慎才是。

  簡而言之,對政府來説,個稅起徵點不上調有利於多徵稅,社保繳費的基數每年上調也有利於多繳費,是同樣的好事。將個稅起徵點納入到較高的法律層次,增加了調整的難度,可以有效抑制每年調整;而社保處於較低的法律層次則有利於政府頻繁調整,增加社保收入。

  以家庭為申報單位的綜合所得稅制當然是個稅的改革方向。但綜合所得稅制實施的難度較高,在三五年內無法速成,在此之前,我們如何規避法律的剛性對納稅人的不當侵害?從現實來看,各地方政府每年都會發佈社平工資的調整幅度,人保部也定期統計全國的平均工資,將個稅起徵點的絕對數值調整,改為動態調整機制,與社平工資的調整幅度同步,或許是一個便捷、有效的做法。政府在提高社平工資增加社保收入的同時,也應同步提高起徵點,減少納稅人繳納的個稅。

  □聶日明(上海金融與法律研究院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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