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
- 發佈時間:2014-10-31 16:49: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王斌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指出,要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這是我們黨總結改革開放30多年特別是黨的十四大以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建設經驗而提出的重要任務。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還從産權保護、創新激勵、市場建設、公平競爭等方面,對完善市場經濟法律制度作出了全面部署。認真學習和貫徹落實四中全會《決定》的要求,對於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我們知道,法應該反映人類社會和經濟發展的客觀規律。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運作規律的客觀要求,也是保障經濟持續健康運作的現實需要。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自主經營、公平競爭,消費者自由選擇、自主消費,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平等交換。市場經濟活動中各個主體、各種行為都必須以法律的形式得到規範,經濟法律制度對市場經濟關係發揮著確定、引導、促進、規範、保護和制約的作用。從國內外經驗來看,沒有健全的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就不可能有完善的市場經濟體系。這既是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的成功經驗,也是這些年我們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實踐的總結。以1804年法國民法典為標誌,歐洲主要國家在其工業革命完成後,都建立了較為完備的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保障了經濟的有效運作和不斷發展。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目標以來,我國高度重視經濟法制建設,不斷加強經濟立法工作,立足中國國情,大膽借鑒國外經驗,制定了一系列調整市場經濟關係的法律法規,使各方面經濟活動逐步納入制度化、規範化、法治化軌道。但也要看到,我國的經濟法律基礎仍比較薄弱,法律規範仍不完善,與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要求相比還有較大差距。一定意義上可以説,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完善,市場經濟秩序不規範,市場經濟運作成本較高,都與市場經濟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的不足密切相關。
1.保護産權的法律不到位。隨著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物權法》等一系列法律的實施,國家、集體、個人的財産所有權、用益物權等産權保護有了法律依據。但伴隨公有制實現形式的多樣化發展,對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企業法人財産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等各類財産所有權的法律保護明顯滯後,公有産權受侵犯、國有資産流失的現象仍不少,隨意查封、扣押、凍結民營企業資産等現象也時有發生。對民營企業的法律保護難以到位,民營企業受到侵權損害時,往往無法依法追責。
2.促進創新的法律不健全。我國制定實施了《科學技術進步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法律,鼓勵科技創新和保護智慧財産權的法律制度逐步完善。但在科技創新方面,政府習慣於注重用政策的辦法,而不是法律的方式,已有的法律規定也過於原則,操作性不強,缺乏應有的約束力。而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高度重視用法律手段保障創新政策的落實。如美國出臺《美國競爭法案》,採取縮短專利審核期等辦法,加快科研成果儘快形成智慧財産權;再如日本頒布《研發力強化法》等,加強創新政策的執行能力建設。我國雖然科技成果較多,但能夠轉化的科技成果卻很少。同時,涉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智慧財産權類民事、刑事案件頻出,智慧財産權運用和保護的法治環境還有待進一步改善。
3.市場法律體系不完備。我國目前通過實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對市場體系和市場要素進行規範。但一些重要領域的法律法規有空白,現行的法律法規中有的也受當時客觀條件和認識水準的限制,對市場經濟規律反映不充分,難以規範市場行為,有的甚至很難執行。同時,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一些方面的法律制度還明顯滯後。比如,在一些城市已出現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並存的現象,而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尚未作出相應修改。再如,隨著網際網路金融的快速發展,大量的資金要素流動已偏離了已有的市場法律規範,民眾大量參與網際網路金融,而又缺乏相應的法律保障,存在風險隱患。另外,能源環保領域法律法規也很不完善,各類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沒能依法得到有效遏制。
4.規範市場秩序的法律不完善。我國目前已實施《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産品品質法》《價格法》等法律,初步建立了規範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制度。但總的來看,保障合同自由、維護公平競爭、恪守誠實信用原則的法治環境尚不完善,損害市場秩序的價格欺詐、市場壟斷、行政封鎖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得不到有效制裁。特別是對經濟生活中大量存在的行政壟斷沒有提出有效的法律措施,利益關係人直接提起民事訴訟的法律程式缺乏,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的法律體系亟待完善。
5.法治建設與體制改革不同步。以法治思維推進改革,這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新要求,既要保證重大改革于法有據,又要不失改革的靈活性。目前,在很多領域兩者之間還明顯存在不協調、不配套的地方。比如,在制定經濟領域各項具體改革方案的過程中,有的對推進改革可能需要調整、修訂的法律法規梳理不夠。另一方面,在推進改革的過程中,也需要法律法規及時調整修訂,但有時由於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數量多、相互交叉,其清理修訂工作又需要一個過程,就不免出現滯後的情況。
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重點任務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必須以保護産權、維護契約、統一市場、平等交換、公平競爭、有效監管為基本導向,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具體來講,需要重點抓好幾個方面:
1.健全産權保護法律制度。産權保護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制度基礎。要健全以公平為核心原則的産權保護制度,加強對各種所有制經濟組織和自然人財産權的保護,清理有違公平的法律法規條款。要按照平等保護的原則,創新體現公有制多種實現形式的産權保護制度,進一步完善保護國家、集體、私人産權的法律法規。要加強對國有資産所有權、經營權和企業法人財産權保護,修改完善《企業國有資産法》等法律法規,切實保護國有財産權,防止國有資産流失和內部人控制。要加強對集體資産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保護,切實保障農戶的土地承包權、經營收益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要加強對非公有制經濟産權保護,完善保護私有財産權法律制度,清理修改不利於私有産權保護的法規政策,確保個人和非公企業法人財産權不受侵犯,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
2.完善激勵創新的法律制度。智慧財産權及其保護制度是推動創新的重要保障。要按照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要求,加快完善激勵創新的智慧財産權保護制度,完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版權等法律法規及配套的行政法規等,填補有關法律空白,做到有法可依。推進智慧財産權法院建設,加強智慧財産權類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審理,統一審理標準,探索建立智慧財産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要加強科技立法,修訂《科學技術進步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法律法規,研究制定商業秘密保護法、職務發明條例等,完善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産業化的法治保障。研究制定天使投資條例,逐步建立支援創新的風險投資法律體系。要健全集聚創新人才的體制機制,建立完善以科研能力和創新成果為導向的人才評價標準,改革科技獎勵制度,將培養與引進有機結合,完善技術移民制度,加快制定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條例,吸引優秀人才來華創新創業。
3.加強市場法律制度建設。生産要素有序流動是市場經濟高效運作的必要條件。要按照反映市場經濟規律的過錯責任原則、所有權不可侵犯原則和契約自由原則,編纂統一、完備的民法典,修改完善《民法通則》《擔保法》《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要制定和完善發展規劃、投資管理、土地管理、能源和礦産資源、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促進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公平交易、平等使用。要修改完善《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抓緊制定出臺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流轉條例、農村集體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條例等,推動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要啟動能源領域法律法規立改廢工作,修訂《節約能源法》,完善《礦産資源法》《電力法》《煤炭法》和相關法規,促進資源能源節約、生態環境保護。要修改完善《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逐步放開市場準入,擴大金融業對內對外開放,穩步推進利率和匯率市場化改革,促進資金自由流動,提高資金配置效率。要完善規範市場主體的法律法規,確立市場主體自主、平等地位,完善企業破産制度,健全市場主體優勝劣汰的市場化退出機制。
4.完善促進公平競爭法律制度。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是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基礎。要依法加強和完善宏觀調控、市場監管,反對壟斷,促進合理競爭,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要加快制定發展規劃法,健全以國家發展戰略和規劃為導向的宏觀調控體系。要落實修訂後的《預演算法》要求,依法加強預算管理。要加快稅收立法步伐,完善稅收法律制度,修訂《稅收徵收管理法》,嚴格禁止各種越權稅收減免。要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産品品質法》等,更好地規範市場行為;加快修訂《食品安全法》,建立嚴格的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制度;完善社會信用法律體系,著力解決企業、個人信用缺失問題。修改完善《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加大反對地方保護、行政壟斷和不正當競爭力度,擴大法律適用範圍,打破地區和行政封鎖,維持統一開放的市場秩序。
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基本要求
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是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任務。全面落實這一重要任務,既關係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也關係到全面深化改革目標的實現,必須全力以赴地抓緊抓好。
1.要加強黨對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領導。在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過程中,發揮黨的領導作用,關鍵是要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著眼于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把握經濟法律制度建設的大方向。要從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出發,立足中國實際,不搞照抄照搬,循序漸進、積極穩妥地推進經濟領域各項法律法規的立改廢工作。要提高黨對經濟立法工作的領導水準,把握市場經濟規律,堅持科學立法,提高立法品質和水準,更好地把黨和人民的意志轉變為國家法律。
2.要進一步完善經濟立法機制。要根據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制建設的實踐和立法工作發展的需要,強化全國人大在完善經濟法制工作中的主導作用,逐步改變目前由業務主管部門主導相關法律制定的狀況。這樣,不僅有利於減少部門之間的相互掣肘,加快立法進程,而且有利於減少部門利益對立法的干擾,切實防止部門利益法制化傾向,還有利於減少不同部門制定的法律間相互矛盾、相互衝突的現象。要擴大立法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從制度上、機制上探索提高公眾參與立法的有效途徑和方式,以保證立法真正遵循經濟客觀規律、集中公眾智慧、凝聚共識,切實增強經濟法律法規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
3.要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市場經濟的主體是企業,政府的主要職責是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是必要條件。要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係,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加強政府的戰略規劃制定、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職能。各級政府領導幹部要轉變觀念,提高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法治觀念、法律意識,帶頭尊重法律,維護法律的權威,嚴格在法律的範圍內活動。特別是在資源配置方面,政府要最大限度地避免用行政手段配置各類資源。要切實改變經濟生活中存在的“法不如文件、文件不如講話、講話不如批示、批示不如領導現場辦公”的狀況。要增強嚴格依法辦事的能力,善於運用法律手段解決政府管理中的各種矛盾和問題,把依法行政貫穿于行政管理的各個環節。
4.要把推進改革與完善法律更好地結合起來。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凡屬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據。推進經濟體制改革的過程,也是一個相關經濟法律立改廢的過程,必須處理好改革率先突破和現有法律法規調整完善的關係。要在改革方案制定中,深入研究改革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以及需要做出的法律調整,讓法律法規的制定部門提前介入,以及時推進相關法律法規立改廢的工作。對那些突破現有法律框架可能存在整體性風險的改革,中央政府可選擇一些地方進行特別授權,允許地方進行大膽的改革試驗。同時,要把推進經濟體制改革的成果,及時用法律制度的形式鞏固、穩定下來,以保障改革的順利進行,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