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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市場經濟基石和最高信仰

  • 發佈時間:2014-10-27 06:51: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馬光遠  責任編輯:王斌

  日前閉幕的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是中共歷史上首次以“依法治國”為主題的會議,全會提出的法治建設的總目標,無論對市場經濟的完善,還是建設法治政府,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無疑具有里程碑意義。

  就法治與市場經濟關係而言,市場經濟本質就是規則經濟、法治經濟,法律制度和法治理念是市場經濟的內核和市場良好運作的前提。

  我國自1992年把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作為經濟改革的根本目標以來,圍繞市場經濟建設,與市場經濟對應的法律體系也逐漸建立和完善。

  通過二十多年的努力,我國初步建立起了以憲法為統領,包括《物權法》、《合同法》、《反壟斷法》、《公司法》、《證券法》等在內的保護所有權、規範市場主體和交易行為的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和改革開放初期比,市場經濟法治建設成就巨大。然而,由於法治理念和長期以來漠視法治的傳統,與30多年來經濟建設的成就比,在立法、執法、司法等環節,都存在著嚴重殘缺。從經濟角度看,中國已經是全球第二大經濟體,但由於存在嚴重的制度缺失,經濟發展和法律秩序之間並沒有處於和諧共生狀態,法律沒有成為經濟發展的強大引擎,法治沒有成為社會的最高規則和最高信仰,從而既不能保證産權的安全,也無法保證交易秩序的健康。當下中國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很多問題,如分配不公、政府對微觀經濟干預過多,根子恰恰在經濟快速發展的過程中,由於法治的缺失導致利益分配的失衡,再加上政府越來越擁有龐大的資源,使得利益集團通過一定的途徑控制政策、控制立法。

  真正的法治不僅可以確保市場經濟向好的方向發展,而且可以成為維護社會穩定的“安全閥”。著名經濟學家諾斯在《經濟史中的結構與變遷》中,通過比較不同社會制度在長時間內的經濟實效發現,那些保證産權並對經濟糾紛提供可以預期的解決方案的國家為經濟發展提供了很好的環境。西方大國的興衰,近代各國的沉浮都證明了這點:英國與荷蘭之所以在17世紀超越了法國與西班牙,主要是因為對産權的有效承認和良好的政治法律制度。

  對於時下的中國而言,在G DP規模已經僅次於美國,市場化改革已經30多年後的今天,改革的價值追求不僅要重視物質財富的創造,更要重視國家治理的現代化和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特別是,如何讓法治建設走上快車道,通過法治去約束利益集團,約束政府。其中,建設真正的法治政府,更應該成為當下法治建設的重中之重。

  法治絕不是一組規則或者具體的制度,它是一整套體系化的價值觀和信仰。在人類歷史的發展中,有法律無法治的情況比比皆是。托馬斯潘恩對法律和法治做過很精闢的區分:“在專制制度下國王就是法律,而在自由國家裏法律就是國王。”建設法治政府,首要之義當然是限制政府的權力,使政府成為一個守法的政府、有限的政府、服務的政府。

  建設法治國家,建設真正的市場經濟,首要的是通過法治約束政府的行為,真正做到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

  事實證明,在國際競爭日益劇烈的今天,如果一國選擇了有利於生産率增長的産權法律制度,它就選擇了繁榮。與此相反,如果一國允許破壞生産力的政策和法律存在,也即選擇了貧窮。就中國改革的路徑而言,前三十年通過改革開放,釋放生産力,滿足人民的物質文化需求,而後三十年,則必須通過制度建設的完善,建立法治國家,實現國家治理的現代化,使中國真正成為現代國家。這不僅是確保中國順利突破中等收入陷阱,建設真正的市場經濟的前提和基礎,更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的關鍵和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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