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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體制機制改革推動能源革命

  • 發佈時間:2014-10-27 02:09:44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王斌

  今年6月13日召開的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六次會議提出,要推動我國在能源消費、能源供給、能源技術和能源體制等四個領域的“革命”。對於能源領域“四大革命”的關係,筆者認為,以“抑制不合理消費需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調整能源消費結構”為目標的“能源消費革命”是前提基礎;以“構建多元持續供應體系,保障能源供應安全”為目標的“能源供給革命”是能源革命的最終根本;以“提高能源科技創新和進步水準,促進能源産業升級”為目標的“能源技術革命”是手段,而以“理順能源市場運作與管理機制,構建現代能源市場體系”目標的“能源體製革命”自然而然地就成為當前推動能源革命的落腳點。

  一、能源體制機制的具體定義

  筆者認為,一個完整的“能源體制機制”就是指一定區域內(通常為一個國家)能源行業或能源領域內資源配置的具體方式、市場運作以及監管制度模式等各種關係的綜合。它一般由“能源市場基本制度”、“能源市場競爭結構”、“能源市場運作機制”、“能源市場管理與監管體制”等四大基本要素構成。其中,“能源市場制度”是指為保障能源市場穩定、高效運作所做出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及其制度執行機制,包括作為法律規範的制度、作為市場規則的制度、作為技術和産業標準的制度、作為政府導向的産業政策制度等。“能源市場結構”是指市場供給者之間(包括替代品供給)、需求者之間、供給和需求者之間的關係,也包括市場上現有的供給者、需求者與正在進入該市場的供給者、需求者之間的關係。它又包括三個基本構成要素:市場主體、市場競爭格局和市場集中度。“能源市場機制”又稱能源市場運作機制,主要由供求機制、價格機制、競爭機制和風險機制構成,其運作表現為供求、價格、競爭、風險等機制之間的相互關聯和相互作用。“能源市場管理”與監管機制是指為了對能源市場實施綜合管理和專業化的監管,保障市場正常運作和均衡發展,規範市場行為、避免市場機制的自身缺陷、促進能源市場的發育而做出的體制性安排。

  在四大構成要素中,能源價格機制在能源市場機制中處於核心地位,能源市場機制是整個能源體制機制的核心,而能源市場機制又是由能源市場結構決定的,具備什麼樣並形成什麼樣的能源市場結構,也就決定了能源市場機制是什麼樣的。能源市場制度、能源市場管理與監管機制起到一個週邊的服務保障作用。而能源體制機制不是憑空存在,必須建立在一定的能源市場基礎設施上,能源市場基礎設施是否充分,也會影響能源體制機制改革時機的選擇和力度的大小。

  二、現行能源體制機制存在的問題和根源

  在厘清能源體制機制的具體內涵和構成後,對照一下,我們就可以發現,儘管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能源領域按照先易後難的漸進式改革模式,在放寬投資限制,放鬆價格管制,實行政企分離,培育市場主體等方面已經進行了一系列的體制機制改革並取得了積極成效,但與其他領域市場化改革步伐和力度相比,能源體制機制改革顯得謹小慎微。能源領域“國進民退”現象日益突出,使得本以清晰的能源領域市場化改革方向又變得模糊起來。

  在能源體制機制眾多弊病當中,最讓人詬病的是能源行業市場集中度高,市場化程度相對較低,壟斷現象突出。這種壟斷不是由於市場自由競爭形成的,而是由於政府的行政性壟斷導致非公資本難以進入造成。行政性壟斷不僅造成市場化改革不足、現代能源市場體系尚未完全建立的局面,還誘發政府對能源價格強有力的行政管制。行政壟斷和價格政府監管兩者共同導致我國能源産業技術進步緩慢,産業技術經濟水準不高,在造成市場效率降低的同時,也造成社會的不公平,因此,行政性壟斷和價格政府監管是我國能源市場未來發展面臨的主要問題,也是能源體制機制存在問題的根源所在。如何破除能源行業的行政性壟斷和價格政府監管問題將是我國未來能源體制機制改革的主要突破方向。

  三、能源體制機制改革的具體思路

  由於“能源體制機制改革”已提升到“能源體制機製革命”這樣的高度,需要對當前能源體制機制發生根本變革,那麼,我們所提出的改革思路和對策應不僅局限于一枝一葉的修修補補,而應該從長遠的、全局的角度統籌考慮。

  (一)明確能源體制機制改革的方向:市場化改革

  國際能源變革的實踐經驗表明,推動能源市場化改革是解決能源經濟運作中一系列矛盾的根本要求,是提高能源利用高效率、合理控制能源消費總量、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必然要求。我國能源體制機制改革的方向肯定是市場化改革。但鋻於能源自身的特殊性和複雜性及其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基礎性、重要性,再加上市場自身的失靈,市場化改革並不是説放棄政府干預,所以我國能源體制改革的核心原則是“市場的歸市場,政府的歸政府”,最大程度地減少政府對市場的干預,為市場機制在能源資源的配置中起到決定性作用創造先決條件。

  (二)突破思想認識誤區:還原能源商品性、可競爭性和能源安全分攤性

  1、能源的商品性。能源雖然是關係國家安全的戰略性資源,但也是商品,具有一般商品的基本屬性,受價值規律和供求關係調節,可由競爭優化配置資源,由供求決定價格,由契約規範交易。自上世紀70年代以來,回歸能源的商品屬性,推進能源領域的市場化改革成為全球性趨勢。無論是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還是體制轉軌國家,大都轉變理念,對能源領域實行放鬆管制、打破壟斷、引入競爭,大大提高了能源供給能力和利用效率。

  2、能源的可競爭性。推動能源體制機制市場化改革的前提是將這些行業中的競爭性業務與非競爭性業務分開。屬於競爭性領域的完全放給市場,引入多元投資主體,擴大對外開放,讓供求關係決定價格,競爭優化資源配置,由契約規範交易。屬於非競爭性領域的業務實行公平接入、提高普遍服務水準,加強政府對其經營業務、效率、成本和收入的監管。與此同時,改進政府管理,對市場失靈領域,應切實履行宏觀管理、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職能。

  3、能源安全的可分攤性。國家能源安全涉及生産、流通和消費三大領域,涵蓋經濟社會生活方方面面,需要動員全社會廣泛參與、共同擔當。因此,必須摒棄之前“姓社姓資”、“姓公姓私”的僵化觀念,樹立新的能源安全理念,充分認識到能源安全的可分攤性,切實改變歧視、排斥能源非公企業、只靠國有能源企業保障供應、穩定市場的老思路,敞開市場大門,不問國有民營,不論企業大小,不管哪個産業鏈環節,讓所有有意願、有能力的企業都參與進來,各展所長,互利共贏,共同增加國內能源市場有效供應。

  (三)健全法律體系和財稅體制,完善能源市場制度環境

  加強法律法規建設,例如儘快出臺《能源法》;加快制定石油、天然氣、原子能等單行法;修改現行《電力法》、《礦産資源法》、《煤炭法》、《節約能源法》等能源單行法中部分不符合實際的內容。同時,加快能源行業財稅體制改革,包括取消不合理的補貼,建立公平有效的能源財政補貼;改革現行能源稅制,建立廣覆蓋、多環節的綜合稅收調控體系,儘快擇機開徵碳稅,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將開徵能源環境稅作為中長期的目標導向,並將燃油稅以及排污費和污水處理費“費改稅”後併入能源環境稅中,在提升稅率的同時,健全能源環保稅收優惠措施。

  (四)建設煤、電、油、氣四個現代市場體系,搭建多層次能源市場化交易平臺

  建立和完善公開、公平、公正的能源現貨及中遠期合約市場,逐步建立現代能源期貨市場。進一步加強和完善能源市場基本交易制度建設,積極推進電子交易市場建設。同時,有序開放我國能源期貨市場,逐步形成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區域能源市場中心。目前可以考慮在能源生産或消費重點區域例如山西、東北、新疆、上海等地建立煤炭、天然氣和石油等交易中心或期貨交易市場中心;而電力交易市場可考慮建立一個獨立於電網、全國統一的交易中心,各省成為其區域分中心,在這個交易平臺上,發電企業與用電方公開、公平、公正地進行交易,電網不再統購統銷,而應無歧視公平開放。

  (五)堅持由市場形成能源價格,深化能源價格改革

  煤炭方面,核心是在取消電煤合同價的基礎上,著手推進煤炭價格完全市場定價;配套實施煤、電、運全産業鏈綜合改革,建立煤炭價格、上網電價和銷售電價實時聯動機制,徹底解決煤電矛盾。石油方面,在新的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定價機制,包括調價週期、調價幅度、調價方式等。定價權應更多地下放給行業協會或企業,在實現與國際接軌基礎上,價格調整不必由政府發佈,可以由行業協會按照政府確定的規則,自行調整發佈。天然氣方面,在門站價進行市場凈回值定價的基礎上,建立上下游聯動機制,形成真正反映資源稀缺程度、市場供求關係、環境補償成本的價格,最終實現天然氣出廠價由市場競爭形成,終端銷售價格放開,政府只對具有自然壟斷性質的輸配氣價進行管理。電力方面,應堅持2002年電力市場化改革的正確方向,進一步區分競爭性和非競爭性業務,逐步推動電力交易、調度獨立,推進大用戶直購電模式,上網電價、銷售電價儘量減少由政府制定,逐步形成發電和售電價格由市場決定、輸配電價由政府制定的價格機制,即“放開兩頭、管住中間”。

  (六)破除壟斷、引進競爭、培育主體,重塑競爭性市場結構

  按照市場化改革的思路,進一步推進政企分開,剝離國有企業的政策性負擔和行政性特權,培育合格的能源市場競爭主體。修改相關法律法規,破除行政性壟斷,降低市場準入門檻,消除進入壁壘,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有序參與能源領域投資。

  煤炭行業,除勘探主要由國家主導外,其他開採、運輸和下游銷售環節,應完全放開。油氣行業,採取“先易後難,逐步推進”策略,結合當前三大國有石油企業進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時機,放寬原油進出口、加工和成品油進口以及終端批發、零售等方面的市場準入,在此之後,可以進一步破除上游開採環節的行政性壟斷,允許油氣田勘探、採礦權的自由交易,結束油氣勘探專營制度。電力行業,發電環節要完全放開,購電環節也要對稱放開,塑造多元購電主體,允許大用戶直接進入批發市場與配電企業競價購電,進而形成多買/多賣的電力交易格局。

  (七)重組能源機構,轉變政府對能源的管理方式

  政府對能源的管理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政策職能,二是監管職能。以往能源主管部門更加注重通過投資項目審批、制定價格和生産規模控制等方式干預微觀經濟主體的行為,而對行業監管及其他職能相對而言重視不夠,政府職能缺位與重疊並存。所以,應下決心改變之前政府對能源的管理方式,按照“大能源”的內在要求進行體制改革,以便於對整個能源行業的管理進行整體設計和運作,推動能源行業整體協調發展和健康發展。

  (八)用“三張清單”界定政府與市場邊界,推動政府職能轉變

  在重組能源管理與監督機構的同時,通過“權力清單”把政府能幹什麼清清楚楚、詳詳細細列出來,凡是清單中有的政府可以幹,清單上沒有的政府就不能幹,限制政府的亂作為,做到“法無授權不可為”;通過“負面清單”在能源行業中劃出一個“黑名單”,明確哪些方面不可為,外資或民營資本只要不觸及這些底線即可進入,做到“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通過“責任清單”用法律與制度把責任明確細化到政府每一個行為主體,把政府責任貫穿市場運作全過程,打破政府不作為,實現“法定責任必須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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