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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是世界各國通行做法

  • 發佈時間:2014-09-23 08:13: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王斌

  反壟斷最早起源於美國,核心是政府依照法律法規,採取制裁措施,打擊壟斷行為,規範市場秩序,鼓勵公平競爭。目前世界上已經有100多個國家和地區制定頒布了反壟斷法。時至今日,對壟斷踩剎車、開罰單、亮紅燈,已經成為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

  美國南北戰爭結束後,地方性和區域性的市場迅速融為全國統一的大市場,雖然推動了美國經濟的迅速發展,但也催生了壟斷組織,即托拉斯。1879年,美孚石油公司建立,成為美國石油業的第一個托拉斯,開始了美國歷史上第一次企業兼併浪潮。過度的經濟集中不僅使社會中下層人士飽受壟斷組織濫用市場之苦,也使市場普遍失去了活力,引發了大規模抵制浪潮,招致民怨沸騰。

  在這樣的情況下,美國國會于1890年制定出臺了第一部反托拉斯法,即謝爾曼法,成為美國歷史上第一個授權聯邦政府控制、干預經濟的法案,規定凡以托拉斯形式訂立契約、實行合併或陰謀限制貿易的行為,均屬違法,旨在壟斷州際商業和貿易的任何一部分的壟斷或試圖壟斷、聯合或共謀犯罪。違反該法的個人或組織,將受到民事的或刑事的制裁。

  謝爾曼法是世界上最早的反壟斷法。美國最高法院在其裁定中指出:“謝爾曼法依據的前提是,自由競爭將産生最經濟的資源配置,最低的價格,最高的品質和最大的物質進步,同時創造一個有助於維護民主的政治和社會制度的環境”。該法奠定了反壟斷法的堅實基礎,至今仍然是美國反壟斷的基本準則,後來,美國先後頒布了《克萊頓法》和《聯邦貿易委員會法》,從而形成較為完備的反壟斷法律體系。

  繼美國出臺反壟斷法之後,世界各國逐漸開始了反壟斷的立法和實踐。日本在1947年頒布了《禁止私人壟斷和確保公正交易法》,德國于1957年頒布了《反對限制競爭法》,1958年生效的《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第85條至第90條是歐共體重要的競爭規則。歐共體理事會1989年還頒布了《歐共體企業合併控制條例》,把控制企業合併作為歐共體競爭法的重要內容。義大利在1990年頒布了反壟斷法,是發達市場經濟國家中頒布反壟斷法最晚的國家。

  發展中國家在反壟斷方面起步較晚,進展緩慢。因為多數國家的主要産業部門和許多産業部門是由國有企業經營的。為了維護國有企業利益,國家實施干預,提高準入門檻,涉及的行業市場環境競爭少,排他性強。直到上世紀80年代後期,受經濟全球化浪潮影響,各國經濟政策總體導向民營化、減少政府行政干預,多數行業對外開放,引入競爭機制,各國反壟斷立法和實踐的步伐才大大加快。

  事實上,無論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放縱壟斷不僅會降低企業生産效率,損害消費者利益,更重要的是會遏制一個國家和民族的競爭精神和創新能力,而這種競爭精神和創新能力才是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真正動力所在。歸根結底,壟斷阻礙的是公平競爭,損害的是國家發展。因而,採取各種措施反對壟斷,規範市場行為,鼓勵公平競爭,是世界各國的共識,也是各國政府的普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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