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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案倒逼我國建立完善稀土管理措施

  • 發佈時間:2014-08-12 10:36: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胡建國  責任編輯:姚慧婷

  8月7日晚,世界貿易組織(WTO)發佈了美國、歐盟、日本訴我稀土貿易爭端上訴機構報告。上訴機構雖在部分法律解釋問題上支援了中方觀點,但沒有推翻專家組關於中國稀土、鎢、鉬出口管理措施違反WTO規則和中國入世承諾且不得根據《1994年關貿總協定》相關例外條款獲得正當性的裁決。至此,歷時將近兩年半的中美歐日稀土貿易爭端基本落定。按照WTO裁決執行規則和程式,中方須在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報告通過後雙方商定或經仲裁確定的合理執行期內執行本案WTO裁決。在這段時間內,中國除要認真執行WTO相關裁決外,更需要加快稀土行業管理相關替代性措施的建立或完善,以更好地維護管理稀土等稀缺自然資源及保護環境。

  歷時將近兩年半

  2012年3月13日,也就是美國、歐盟、墨西哥在訴我九種原材料貿易爭端中小試牛刀並獲勝後不久,美國、歐盟和日本正式在WTO爭端解決機制項下向我提出有關稀土、鎢、鉬出口管理措施的磋商請求。經過一年多的審理,WTO專家組于2014年3月26日發佈報告。專家組裁定我國稀土、鎢、鉬出口管理措施違反了WTO規則和我國入世承諾:第一,適用於稀土、鎢、鉬的出口稅不符合我國根據《加入議定書》第11.3條承擔的義務,且中國不得援引GATT1994第20條相關例外進行抗辯;第二,適用於稀土、鎢、鉬的出口配額不符合我國根據GATT1994第11.1條以及《加入議定書》相關條款承擔的義務,且中國沒有證明出口配額可以根據GATT1994第20條(g)項“保護可枯竭的自然資源”例外獲得正當性;第三,參與稀土和鉬配額分配的條件“過去出口經驗要求、出口實績要求和最低註冊資本要求”限制了企業的出口權利,不符合我國根據《加入議定書》作出的入世後3年內開放進出口貿易權的承諾。

  2014年4月,美國和中國先後提起上訴。由於上訴機構已在原材料案就類似措施和法律問題作出過最終裁決,中方可上訴的法律點不多。中方上訴集中于兩大法律問題中的部分中間裁決:一是中國是否有權援引GATT1994第20條(b)項例外為我國的出口稅措施抗辯,這是一個涉及重大體制性利益的問題;二是中國能否根據GATT1994第20條(g)項證明出口配額措施的正當性。

  8月7日,上訴機構發佈報告。上訴機構在以下兩個重要法律解釋問題上支援了中方主張:第一,GATT1994第20條(g)項並未包含單獨的“公正無偏性”要求,相反,第20條(g)項本身就體現了該項要求;第二,第20條(g)項並不要求中國出口管理制度公平分配保護可枯竭自然資源的負擔。儘管如此,上訴機構暗示,第20條前言可能要求各成員公平地分配保護可枯竭自然資源的負擔。在其他法律問題上,上訴機構沒有支援中方觀點。最終,上訴機構沒有推翻專家組關於中國稀土、鎢、鉬出口管理措施違反WTO規則和我國入世承諾且不得根據《1994年關貿總協定》相關例外條款獲得正當性的裁決。至此,歷時將近兩年半的中美歐日稀土貿易爭端基本落定。

   中方將在合理執行期執行裁決

  按照WTO爭端解決程式,稀土案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報告將會在8月下旬召開的爭端解決機構月度例會上獲得自動通過。此後中方將與三個起訴方商談(或者經仲裁)確定中國執行本案WTO裁決的期限(合理執行期)。合理執行期的長短取決於涉案措施的性質(普遍適用的法律、行政法規等一般性措施還是反傾銷、反補貼等具體貿易救濟措施)、複雜程度以及國內法律程式等客觀因素或者當事方的討價還價能力。根據WTO規則和實踐,合理執行期最長不得超過15個月。目前所有WTO貿易爭端中經談判達成的合理執行期平均為9.47個月。對於普遍適用的措施,經仲裁確定合理執行期通常在6至15個月之間。可作參照的是,中國在原材料案中與起訴方經談判確定了10個月零9天的合理執行期,即從2012年2月22日至2012年12月31日。

  中國需要在合理執行期內認真執行本案裁決。這是因為:第一,善意履行WTO裁決是每個成員應盡的國際法律義務;第二,如果被訴方拒不執行WTO裁決,按照WTO規則,起訴方可以在獲得授權後合法地對華進行貿易報復;第三,從實踐來看,執行WTO裁決是主流,不執行或拖延執行是例外。儘管WTO貿易爭端中關於執行措施的爭議比較多,但真正最後被認定未執行WTO裁決、遭到報復的案件極為罕見。WTO成立近20年來(截至2014年8月7日),美國和歐盟正好被訴200個案件,只有7個爭議事項被認定未執行WTO裁決,起訴方獲得了貿易報復授權;有的起訴方採取了貿易報復措施,美歐均陷入了非常被動的局面,並招致國際社會長久的批評;第四,中國是最大的出口國,入世以來是最大的受益成員之一,認真執行WTO裁決、維護多邊貿易體制符合我整體利益。

  建立完善稀土管理替代性措施

  2012年我國在原材料案敗訴後認真執行了相關WTO裁決,取消了適用於涉案原材料的出口稅和出口配額。鋻於稀土案涉及相同性質的措施,中國通過取消或調整適用於稀土、鎢、鉬産品的出口稅和出口配額執行WTO裁決將不可避免。關鍵問題在於,中國取消相關出口管理措施前後必須建立或完善稀土行業管理的替代性措施,更好地保護我國的稀土資源和環境。值得注意的是,WTO規則並不反對各成員採取恰當措施管理自然資源和保護環境,其所反對的是以不符合WTO規則的方式進行管理。因此,我國仍可按照WTO的相關要求重新設計政策和措施,管理稀土等稀缺自然資源以及保護環境。

  目前來看,我國加強稀土等稀缺自然資源管理、保護環境的主要措施包括:第一,加快推進六大稀土集團的組建;第二,以資源稅替代出口稅;第三,加強稀土冶煉或生産企業的環境、勞工等方面的監管;第四,完善稀土戰略儲備制度;第五,鼓勵稀土應用技術研發,鼓勵高附加值稀土産品製造業發展;第六,加大稀土行業違法違規行為的打擊和懲處力度。不論何種措施的建立或完善,都會面臨種種困難和壓力。但是,稀土案敗訴,我們已無路可退,並且留給我們的時間也非常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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