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9月18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浙江證監局對浙江金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鷹股份 證券代碼:600232)、傅國定、韓鈞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經查,浙江證監局發現金鷹股份存在如下問題:
2016年12月7日,金鷹股份披露公告稱擬以自有資金新建年産5000噸鋰離子電池磷酸鐵鋰正極材料項目,項目總投資1.95億元。2016年12月24日,經201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批准了上述投資事項。2017年5月5日,金鷹股份發佈公告稱鋰離子電池磷酸鐵鋰正極材料項目于2017年5月4日投入生産。經查,截至目前,該項目累計投入金額僅2041萬元,且自2017年5月投入生産以來,一直處於停産狀態,屬於重大變化。金鷹股份未對上述事項履行持續資訊披露義務。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董事長傅國定、董事會秘書韓鈞對上述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資訊,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資訊。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資訊,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後,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現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産生較大影響的進展或者變化的,應當及時披露進展或者變化情況、可能産生的影響。
以下是原文:
關於對浙江金鷹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浙江金鷹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我局發現你公司存在如下問題:
2016年12月7日,你公司披露公告稱擬以自有資金新建年産5000噸鋰離子電池磷酸鐵鋰正極材料項目,項目總投資1.95億元。2016年12月24日,經201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批准了上述投資事項。2017年5月5日,你公司發佈公告稱鋰離子電池磷酸鐵鋰正極材料項目于2017年5月4日投入生産。經查,截至目前,該項目累計投入金額僅2041萬元,且自2017年5月投入生産以來,一直處於停産狀態,屬於重大變化。你公司未對上述事項履行持續資訊披露義務。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現責令你公司予以改正,補充披露鋰離子電池磷酸鐵鋰正極材料項目進展情況。
此外,我局還發現你公司印章管理不規範,內部控制存在一定缺陷。你公司應當對上述所有問題進行整改並在2019年9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整改報告應當包括具體明確的整改措施、整改責任人等內容。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19年9月12日
關於對傅國定、韓鈞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傅國定、韓鈞:
經查,我局發現浙江金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鷹股份”)存在如下問題:
2016年12月7日,金鷹股份披露公告稱擬以自有資金新建年産5000噸鋰離子電池磷酸鐵鋰正極材料項目,項目總投資1.95億元。2016年12月24日,經201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批准了上述投資事項。2017年5月5日,金鷹股份發佈公告稱鋰離子電池磷酸鐵鋰正極材料項目于2017年5月4日投入生産。經查,截至目前,該項目累計投入金額僅2041萬元,且自2017年5月投入生産以來,一直處於停産狀態,屬於重大變化。金鷹股份未對上述事項履行持續資訊披露義務。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董事長傅國定、董事會秘書韓鈞對上述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傅國定、韓鈞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們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範運作意識,認真履行資訊披露義務,並於2019年9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19年9月12日
(責任編輯:王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