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規範重組上市: 三方面加強監管安排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在7月1日證監會例會上表示,證監會6月17日發佈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完善了事前準入條件,規範了重組上市,頒布該辦法的同時,證監會要做好配套保障措施,研究形成了重組上市的全主體、全鏈條的監管安排,主要安排有:
第一,交易所強化一線監管,明確重組上市復牌前要召開媒體説明會,相關各方均應參會,交易所要發佈相關業務指引,嚴格對重組上市的問詢,提高信披品質;
第二,證監局要加強現場檢查,重組草案披露後一律安排現場檢查,對已經實施完畢的重組上市分批開展現場檢查,進行重組上市項目的回頭看,發現違法違規嚴肅查處;
第三,嚴格執法,對於中止審查的不得豁免其信披責任,仲介機構同步問責,加強業績承諾監管。
證監會: 對重組上市現場檢查不是監管背書
張曉軍進一步談到,對上市公司重組上市開展現場檢查不是監管背書,現場檢查與公司自主決策平行推進,證監局對現場檢查不影響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等程式,現場檢查沒有發現問題,相關程式依法推進,現場檢查發現相關主體違法違規的證監會將終止審查。
證監會:最近36個月記憶體在環保方面違法違規不得IPO
張曉軍表示,證監會踐行綠色發展理念,明確有關要求的安排。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加快發展綠色金融。證監會將嚴格執行國家的環保法律法規,在發行審核過程中,嚴格執行國家環保法律法規,強調仲介機構責任。
張曉軍稱,發行人募資金項目要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要符合國家環境法律,最近36個月內收到環保相關行政處罰或者收到刑事處罰的,不得公開發股票。
證監會加強對上市公司環保信披力度 提高信披品質
至於上市公司,張曉軍表示,證監會加強對上市公司環境保護資訊披露力度,提高信披品質。根據相關規定,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産重組應當符合環境保護的規定,需關注環境保護問題,鼓勵上市公司履職情況,對重度污染的上市公司需披露達標排放情況等。
張曉軍表示,積極推動債券市場支援綠色産業,推進綠色公司債券發行試點工作,由交易所和相關指數公司合作推進綠色債券指數工作,還將推動綠色資産證券化的工作。
證監會:對各類違法違規保持高壓 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張曉軍表示,證監會將始終保持對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的高壓態勢,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維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
張曉軍表示,下半年證監會將繼續密切關注市場發展動態,進一步優化“類案集中、批次推進、持續高壓”的案件查辦組織模式,持續保持對各類違法違規的高壓態勢。
中鑫富盈、吳峻樂操縱“特力A”等股票案罰沒金額超10億
張曉軍具體指出,2016年上半年,證監會對88起案件作出處罰。其中內幕交易類案件30起,市場操縱案件18起。在市場操縱案中,中鑫富盈、吳峻樂操縱“特力A”等股票案被罰沒金額超過10億元,黃信銘操縱“首旅酒店”等股票案罰沒金額超過5億元。
證監會上半年新立操縱市場案件52起 同比增68%
張曉軍同時表示,上半年,證監會受理涉嫌證券期貨違法違規線索338起,啟動初步調查案件241起,新立案件138起,新立涉外案件76起。辦結立案案件101起,同比增長25%,移送公安機關案件28起,同比增長27%,累計對253名涉案當事人採取限制出境措施,凍結涉案資金20.13億元。與去年同期相比,在辦案件444起,同比增長48%,案件查處數量繼續呈現快速攀升態勢。
張曉軍表示,上半年,新立內幕交易初查和立案案件共193起,佔比達52%,為當前在辦最主要案件類型。新立操縱市場案件52起,比去年同期增長52起,同比增68%,是數量增長最快的案件類型。IPO及上市公司信披違法違規案件33起,仲介機構未按規定履職案件18起,增長明顯。新立利用為公開資訊交易案件42起,基金經理涉案佔比85%,長期居高不下。
證監會盤點上半年違法違規案六特點 涉案金額屢創新高
具體到上述案件的特點,張曉軍表示,今年上半年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案件的主要特點包括:
第一,案件涉及領域不斷拓寬,覆蓋面廣。內幕交易案件除主機板市場易發多發外,新三板市場案件不斷上升,內幕資訊涉及資産重組、非公開發行、控制權變更、高送轉等多種題材。操縱市場案件在主機板市場持續攀升,在期貨市場、新三板、債券市場以及滬港通等領域不斷出現,信披違法違規案件全年覆蓋主機板和新三板市場的IPO、掛牌、定期報告、並購重主組等各個環節。
第二,違法主體類型不斷增多,少數違法主體屢涉違法。內幕交易主體除涉及上市公司治理直接相關大股東、董監高等,交易對手及其關係密切人員也有涉案。
第三,違法違規手段複雜多變,花樣不斷翻新。違法分子既有採用利用資金或持股優勢連續買賣、利用資訊優勢聯合、黑嘴薦股等傳統手法,還有利用配資系統多點佈局、多賬戶分倉、程式化下單等新興手法。
第四,違法交易金額屢創新高,違法情節嚴重。
第五,信披違法涉及主體廣泛,危害後果嚴重。個別案件還觸發了退市條件,嚴重損害投資者權益,社會影響極壞。
第六,審計評估機構多有涉案,市場反映強烈。
(責任編輯:李喬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