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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披露非法集資六種形式

  • 發佈時間:2016-04-27 10:53:02  來源:中國網財經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孫朋浩

會議現場 圖片來源:中國網財經

  中國網財經4月27日訊 今日(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工信部、公安部、住建部、農業部、商務部、人民銀行、林業局、旅遊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工商總局等15家國家機關召開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

  針對當前高發領域非法集資的特點,相關部委闡述了六大領域各自特點。

  (一)民間投融資仲介機構非法集資特點

  2014年以來,投資諮詢、非融資性擔保、第三方理財、財富管理等民間投融資仲介機構大量快速增加,普遍存在超範圍經營、違規發售理財産品等情況,非法集資風險隱患突出,犯罪手法主要有:一是以投資理財為名義,承諾無風險、高收益,公開向社會發售理財産品吸收公眾資金,甚至虛構投資項目或借款人,直接進行集資詐騙。二是為資金的供需雙方提供居間介紹或擔保等服務,利用“多對一”或資金池的模式為涉嫌非法集資的第三方歸集資金。三是實體企業出資設立投融資類機構為自身融資,有的企業甚至自設或通過關聯公司開辦擔保公司,為自身提供擔保。

  (二)P2P網路借貸機構非法集資特點

  近年來,網際網路金融尤其是P2P網路借貸機構野蠻生長,違法違規經營問題突出,積累了大量風險。主要犯罪手法有:一是一些網貸平臺通過將借款需求設計成理財産品出售給出借人,或者先歸集資金、再尋找借款對象等方式,使出借人資金進入平臺的中間賬戶,形成資金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二是一些網貸平臺未盡到身份真實性核查義務,未能及時發現甚至默許借款人在平臺上以多個虛假名義發佈大量借款資訊,向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三是個別網貸平臺編造虛假融資項目或借款標的,採用借新還舊的龐氏騙局模式,為平臺母公司或其關聯企業進行融資,涉嫌集資詐騙。

  (三)虛擬理財涉嫌非法集資特點

  2015年以來,有關監管部門提示風險,稱以“MMM金融互助社區”為代表的互助理財以高額收益吸引大量投資者參與,與之類似的百川理財幣、克拉幣、“摩提弗”等虛擬理財相繼出現,運作方式極為類似。此類虛擬理財的特點有:一是以“互助”、“慈善”、“複利”等為噱頭,無實體項目支撐,無明確投資標的,靠不斷發展新的投資者實現虛高利潤。二是以高收益、低門檻、快回報為誘餌,利誘性極強,如“MMM金融互助社區”宣稱月收益30%、年收益23倍的高額收益,投資60元-6萬元,滿15天即可提現,“摩提弗”承諾靜態日收益2%,10天即可返回本息。三是無實體機構,宣傳推廣、資金運轉等活動完全依託網路進行,主要組織者、網站註冊地、伺服器所在地、涉案資金等“多頭在外”。四是通過設置“推薦獎”、“管理獎”等獎金制度,鼓勵投資人發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線層級關係,具有非法集資、傳銷相互交織的特徵。

  (四)房地産行業非法集資特點

  房地産行業一直是非法集資高發領域,涉及金額大、隱蔽性強,容易沉積大案要案。主要集資模式有:一是房地産企業違法違規將整幢商業、服務業建築劃分為若干個小商鋪進行銷售,通過承諾售後包租、定期高額返還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後回購,誘導公眾購買。二是房地産企業在項目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有的甚至是項目還沒進行開發建設時,以內部認購、發放VIP卡等形式,變相進行銷售融資,有的還存在“一房多賣”。三是房地産企業打著房地産項目開發等名義,直接或通過仲介機構向社會公眾集資。

  (五)私募基金非法集資特點

  一是公開向社會宣傳,以虛假或誇大項目為幌子,以保本、高收益、低門檻為誘餌,向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二是私募機構涉及業務複雜,同時從事股權投資、P2P網貸、眾籌等業務,導致風險在不同業務之間傳導。

  (六)地方交易場所涉嫌非法集資特點

  近年來,一些地區陸續批准設立了一些從事權益類交易、大宗商品交易以及其他標準化合約交易的各類交易場所,由於缺乏規範的管理,違規違法問題突出,有的涉嫌非法集資。一是大宗商品現貨電子交易場所涉嫌非法集資風險。有的現貨電子交易所通過授權服務機構及網路平臺將某些業務包裝成理財産品向社會公眾出售,承諾較高的固定年化收益率。二是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企業和仲介機構涉嫌非法集資風險。個別區域性股權市場的少數掛牌企業(大部分為跨區域掛牌)在有關仲介機構的協助下,宣傳已經或者即將在區域性股權市場“上市”,向社會公眾發售或轉讓“原始股”,有的還承諾固定收益,其行為涉嫌非法集資;有些在區域性股權市場獲得會員資格的仲介機構,設立“股權眾籌”融資平臺,為掛牌企業非法發行股票活動提供服務。

  (七)相互保險涉嫌非法集資特點

  相互保險是指投保人在平等自願、民主管理的基礎上,以互相幫助、公攤風險為目的,為自己辦理保險的保險活動。相互保險涉及非法集資風險有:一是有關人員編造虛假相互保險公司籌建項目,通過承諾高額回報方式吸引社會公眾出資加盟,嚴重誤導社會公眾,涉嫌集資詐騙。二是一些以“**互助”、“**聯盟”等為名的非保險機構,基於網路平臺推出多種與相互保險形式類似的“互助計劃”。這些所謂“互助計劃”只是簡單收取小額捐助費用,沒有經過科學的風險定價和費率厘定,不訂立保險合同,不遵守等價有償原則,不符合保險經營原則,與相互保險存在本質區別。其經營主體也不具備合法的保險經營資質,沒有納入保險監管範疇。此類“互助計劃”業務模式存在不可持續性,相關承諾履行和資金安全難以有效保障,可能誘發詐騙行為,蘊含較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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