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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高管解讀最高法新規: 將遏制行業無底線競爭

  • 發佈時間:2015-08-06 15:26:19  來源:中國網財經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明江

  中國網財經8月6日訊(記者 畢曉娟) 6日,最高法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規定》明確了P2P網貸資訊仲介的定位,並且對民間借貸的利率問題做出了相應規定。

  中國網財經記者第一時間連線多位P2P高管,他們對《規定》的內容做出了詳細解讀。

  銀客網副總裁李飛向中國網財經記者表示,最高法院的本次司法解釋搭配央行前段時間的指導意見,可以看出,國家司法機關認定P2P平臺屬於“媒介服務”,這與央行指導意見有關平臺屬於資訊仲介的定位是一致的。而在司法環節中,本著對投資人保護的原則,平臺承諾擔保,司法上追究平臺的擔保責任。

  開鑫貸總經理周治翰認為,網貸平臺要嚴守資訊仲介的定位,平臺本身不得提供擔保,但可以通過合作的方式引入第三方擔保。

  “投資者在選擇平臺的時候,也要看平臺的風控措施是否能夠覆蓋風險。例如註冊資本金,以及第三方擔保機構的資金實力是否充足。因為,即使法院判決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一些平臺也未必有能力執行這種償付。”周治翰提醒道。

    拍拍貸總裁張俊表示,“《規定》有利於更好的建設行業規則和秩序,平臺的經營、宣傳等行為受到明確的法律調節。但需要提示消費者的是,承擔擔保責任不代表零風險,此模式下風險更為集中,且需要關注平臺的擔保能力。”

  對於《規定》中對民間借貸利率問題的界定,高管們的看法不一。

  好貸創始人兼CEO李明順表示,《規定》更加清晰地從司法角度界定了P2P借貸平臺不能有任何形式的擔保,這對行業具有積極意義。“這個決定利弊均沾,有利的是,打破了市場中部分借貸平臺無底線惡性競爭,圖謀通過高利貸覆蓋高壞賬風險的潛規則;弊端也很明顯,這會讓一些短期借貸服務機構以及小額消費信貸機構再進行信貸業務時,無法覆蓋正常的經營成本和壞賬成本。”李明順強調。

  盈燦集團副總裁、網貸之家CEO石鵬峰表示,《規定》對於P2P行業爭論已久的去擔保化問題也從法律上給出了明確定位,即認同了P2P平臺作為資訊仲介的本質定位,也接受了當前行業普遍承諾墊付的現狀。

  “對於平臺以各種形式宣稱承諾墊付的,法律均對出借人要求平臺履行擔保責任的請求給予支援。另外對於什麼是“高利貸”,《規定》也給出了更加明確的“兩線三區”解釋,即24%以下的,法律支援投資人的合法權利,超過36%的,法律支援借款人要求返還的權利。而24%~36%之間的爭議由出借人和借款人自行協商,並尊重既定發生的事實。”石鵬峰強調。

  此外,石鵬峰指出,這個規定可能會對民間借貸造成較大影響,在民間借貸實操過程中,的確存在不少綜合利率超過36%的情況,36%這條線的明確,會使得原有的高息借貸關係中借款人有權要求返還超出部分,並可能因此帶來相應的訴訟糾紛。

  共鳴科技CEO陸雨泉表示,《規定》明確了超過36%的利息約定無效,同時還有一條值得注意就是“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36%的部分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援。”這條規定影響較大的就是目前從事個人信貸業務的平臺,未來的放貸利率不能超36%。即便當時借款人同意以超過36%的利息借款,但後期對於超過的部分不履行合約,出借人也不能通過法律追回利息。即便有借款人支付了36%的利率,後期他也有權利通過法律手段要回超過36%的利息。

  珠寶貸副總裁李敬姿認為,此次除了之前經常提到的24%之外,還多了一條36%的利率線,這實際上是國家推進利率市場化的考量,給市場一定空間。

  “但利率市場化不是利率隨意化,利率市場化作為金融改革的重要一環還處於發展變革中,所以前期必定要劃定借款利率的上限,以保障既滿足市場主體的現實需求,在之前的24%之上預留了空間,又為政府監管制訂了量化標準。” 李敬姿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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