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向食品生産經營違法行為嚴格追責
- 發佈時間:2015-08-05 16:25: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李春暉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將於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記者今天從最高法獲悉,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認真學習貫徹《食品安全法》,正確審理食品糾紛案件,嚴厲制裁食品生産經營違法行為,切實維護百姓餐桌安全。
食品安全是最重要的民生問題,直接關係到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和財産安全,關係到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社會各界高度關注。通知指出,《食品安全法》在全面修改的基礎上作出了許多新的規定,為調整消費者與生産經營者等民事主體的關係,依法審理食品糾紛案件創造了良好條件。
通知強調,在審理食品糾紛案件中,要堅持嚴懲重處的原則,正確運用懲罰性賠償和連帶責任的規定,向食品生産經營違法行為嚴格追責,讓不安全食品的生産經營者付出沉重代價。對於利用自己網站銷售食品者,應當承擔經營者的民事責任。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櫃檯出租者、展銷會的舉辦者不盡法定義務,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不再以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為要件。要堅持嚴肅執法,嚴厲制裁食品生産經營違法行為,正確適用懲罰性賠償條款,嚴格把握適用價款十倍賠償、損失三倍賠償和一千元保底賠償的要件,嚴格區分制售不安全食品與不合格食品、食品標識瑕疵的法律責任。要降低消費者維權成本,設身處地為消費者排憂解難,減少他們不必要的訴訟負擔。
通知指出,《食品安全法》規定了首負責任制,其核心是讓消費者及時獲得賠償。在審理食品糾紛案件過程中,既要確保首負責任制度落實到位,又要區分生産者與經營者的不同歸責原則;既要讓消費者儘早實現權利,又要讓真正的違法者受到懲罰。消費者因不安全食品受到損害,無論是向生産者還是經營者索賠,無論誰是責任人,均應依法向消費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如果作出賠償的生産者或者經營者沒有責任,其承擔的是替代性的中間責任,有權向責任方追償。
通知指出,要正確把握新法和現行法律適用的界限。《食品安全法》施行後,因消費者購買、食用食品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食品安全法》施行後,對其施行前的食品交易行為和事件起訴的案件,適用現行的《食品安全法》;食品買賣合同、餐飲服務合同成立在《食品安全法》施行前,合同的履行或者損害後果發生在新法施行後的,可以適用新法的有關規定;《食品安全法》施行前已經終審,施行後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食品安全法》規定了本法與其他相關法律的銜接,在審理食品糾紛案件時,食品合格但經營者有欺詐行為的,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於懲罰性賠償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最大限度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