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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組織銀保業務檢查 合眾人壽等違規套取資金

  • 發佈時間:2015-01-29 17:46:54  來源:中國網財經  作者:常實  責任編輯:孫朋浩

  中國網財經1月29日訊 據保監會官網消息,保監會于2014年8月至9月底,組織天津、山西等18個保監局對人身保險公司開展銀保業務專項檢查。抽查發現,中國人壽、華夏人壽、泰康人壽、合眾人壽等公司違規套取資金用於非正常退保補貼等問題尤為突出。

  為貫徹落實《中國保監會 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銷售行為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精神,規範銀郵兼業代理市場秩序,維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保監會于2014年8月至9月底,組織天津、山西等18個保監局對人身保險公司開展銀保業務專項檢查,共抽查了中國人壽、太平洋人壽、新華人壽、泰康人壽、太平人壽、信誠人壽、光大永明、生命人壽、中美聯泰大都會、合眾人壽、人保健康、華夏人壽、農銀人壽、長城人壽、人保壽險、國華人壽、幸福人壽、百年人壽、安邦人壽等19家人身保險公司的51家分支機構。

  現將本次檢查的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一、檢查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通知》貫徹執行時間滯後。部分保險機構和銀郵兼業代理機構沒有按照《通知》要求,從4月1日起執行相關規定。如百年人壽黑龍江分公司從5月4日起才將提示短信中猶豫期由10日改為15日;合眾人壽總公司于4月29日才下發通知,要求建立投保單資訊審查制度;寧波郵儲銀行直至9月份才使用總行設計的風險評估問卷;部分保險公司在4月1日後仍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舊版保險合同及投保提示書。

  (二)投保人需求分析和風險能力測評流於形式。一是部分銀行網點未進行測評,保險公司也未將測評問卷作為投保資料要件保存。如農業銀行錦州解放路支行在代理銷售新華人壽銀保産品過程中,未對投保人進行需求分析和承保能力測評;生命人壽廈門分公司僅要求銀郵兼業代理機構對高齡投保人進行測評。二是測評內容不完整,太平洋人壽總公司統一製作下發提供給銀行郵政兼業代理機構使用的《新型産品經濟承受能力測評問卷》中未包含投保人需求分析的內容。三是測評內容不適合,部分銀行的測評題偏重於測試客戶的投資偏好,並不適用於投保需求分析,評估結果的準確性、有效性值得商榷。四是測評資訊不真實,投保人填寫的收入狀況等個人資訊真實度不高,據此做出的測評準確性差。

  (三)銀保通系統未能實現對投保人年齡和收入的有效控制。一是部分系統缺失投保人收入水準校驗功能,未要求投保人輸入個人或家庭收入,當投保人年收入低於當地每人平均純收入時,系統不能提示復核並轉由保險公司核保後出單。如合眾人壽廣西分公司有173份銀保保單在系統中記錄的投保人收入為空值或為“0”,出單渠道分別為交通銀行、農業銀行、工商銀行和郵儲銀行。二是未嚴格執行特定人群保單人工核保制度,中國人壽、新華人壽、生命人壽、農銀人壽等多家公司的銀保保單仍存在60歲以上期交業務、65歲以上躉交業務未經人工核保由銀保通系統直接出單的情況。三是對保單利益不確定的保險産品,未根據投保人收入水準、年齡及保費預算進行提示復核。四是部分承保保單未按要求取得投保聲明。五是部分外資銀行和地方中小銀行未建立銷售資訊管理系統,如東亞銀行廈門分行。六是部分銀保通系統不具備保存、傳輸投保原始文件掃描件的電子文檔等管理功能。如郵儲銀行只能通過傳統方式傳輸投保資料,低時效性引起部分客戶的不滿。

  (四)保險單冊不符合要求。中國人壽、國華人壽、泰康人壽等多家保險機構的保險單冊封套及內頁裝訂、字體、風險提示語句等不符合要求。人保壽險寧波分公司投保聲明設計不合理,與投保風險提示語抄錄欄列在一處,字跡不突出,沒有可供投保人簽字的地方。光大永明、長城人壽、人保壽險、太平洋人壽、信誠人壽、安邦人壽等多家保險機構未調整投保資料中猶豫期時間,或僅在保單冊中註明猶豫期改為15日,保險條款、産品説明書、投保提示書中仍為10日。

  (五)承保提示短信內容不符合要求。太平洋人壽廈門分公司、信誠人壽廣西分公司等部分保險機構發送的短信未包括保險期間、期交保費及頻次、猶豫期起止日期等內容,未提示投保人仔細閱讀保險合同條款。太平人壽天津分公司採取手工出單的保單提示短信缺少猶豫期許可權和權利等相關內容。泰康人壽深圳分公司僅對續期客戶進行短信提示。

  (六)與銀郵代理機構溝通協作不暢。一是與銀行簽訂的合作協議內容不完整,如幸福人壽運城中支、光大永明晉城中支、人保健康大同中支與銀行的合作協議中未明確在投訴處理過程中,對客戶損失進行賠償時如何劃分雙方責任。二是保險公司未向合作銀行提供客戶退保、滿期給付等資訊,該問題普遍存在。

  (七)違規套取資金用於非正常退保補貼等。部分保險公司總公司財務制度未明確可否報銷基層機構處置非正常滿期給付與退保事件、處理客戶投訴的相關費用和補貼,或規定的報銷額度較低,導致基層機構採取虛列招待費、宣傳費、會議費、虛列銀保專管員佣金等違規手段套取資金,用於處置客戶糾紛。中國人壽、華夏人壽、泰康人壽、合眾人壽等公司此類問題尤為突出。

  (八)其他問題。一是未嚴格落實銷售實名制。部分銀郵機構未公示代理保險産品清單,未完整、真實記錄代理銀行網點名稱及網點銷售人員姓名或工號。二是銀行自動轉賬授權書不規範。農銀人壽益陽中支未要求躉交客戶填寫授權書。國華人壽郴州中支的授權書只列印一聯留存于銀行網點,投保人沒有留存,部分授權書上客戶“轉出賬戶”為空白。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等6家銀行天津分行、天津市郵政公司均未使用獨立於投保單的銀行自動轉賬授權書。三是客戶資訊仍存在不完整、不準確的情況。華夏人壽洛陽中支在2014年1-7月承保的11954件銀保保單中,有1834件保單電話號碼為空號、錯號,或無法接通等,425件保單的投保人聯繫地址不完整。

  二、整改要求

  各人身保險公司應高度重視銀保業務合規經營,針對現場檢查發現的問題,採取切實措施進行整改。

  一是監督銀郵兼業代理機構整改。保險公司應向合作銀行致函指出銀(郵)保通系統控制、投保需求分析和風險能力測評、銷售實名制、自動轉賬授權書、客戶資訊真實性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明確的修改需求,並督促合作銀行整改。對2015年4月30日前未整改到位的合作銀行,保險公司應停止與其合作。

  二是嚴格貫徹落實《通知》要求。各公司應對照《通知》具體要求逐條梳理,深入剖析發生違法違規問題的制度缺陷和深層次原因,制定整改計劃,明確整改責任人,確保整改落實到位。總公司應同時督導分支機構及時整改。

  三是進一步規範財務管理。對於非正常滿期給付和退保,各公司應明確補貼資金的審批、使用、報銷流程和財務處理方式,暢通正常列支渠道,杜絕虛列費用支付滿期、退保補貼的現象,確保財務報表真實性。

  接受現場檢查的19家公司應對照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逐一進行整改,並形成整改報告,于2015年4月30日前以公司正式發文形式,通過保監會電子文件傳輸系統報送至中國保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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