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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經被判賠償360公司並道歉 稱不服將上訴

  • 發佈時間:2014-09-20 11:44:07  來源:中國網財經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謝淩宇

  中國網財經9月20日訊 9月19日,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對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軟體(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稱“360公司”)訴成都每日經濟新聞報社有限公司和上海經聞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稱“每經報社”)名譽權糾紛作出一審判決:《每日經濟新聞》賠償360公司150萬元,消除影響並道歉。每經報社對該判決表示不服並將上訴。

  法院認定:《每經》嚴重損害360名譽權 賠償150萬元並道歉

  對該案,法院經過長期、細緻的法律調查,認定:《每日經濟新聞》發表的《360黑匣子之迷——奇虎360“癌性基因大揭秘”》等一系列虛假報道,帶有強烈的主觀感情色彩和尖銳的攻擊性,已經明顯超出了新聞媒體在從事正常的批判性報道時應把握的限度。

  法院認定,《每經》相關報道中的評論有違新聞媒體在從事輿論監督時應有的客觀中立立場,存在明顯的主觀惡意,對360的商業信譽和産品聲譽造成不良影響,構成對360名譽權的侵犯。涉案報道以舉例、比喻、“業內專家”觀點引述等方式以小證大,誇大、強化了上述技術現象,惡意引導360用戶群體誤信被告報道內容,臆想出嚴重的隱私受侵後果,從而對360的商業信譽和産品聲譽造成不良影響。

  法院認定:《每經》報道對360公司進行不正當競爭的相關技術手段的分析認證以及得出的結論,缺乏權威性,且在選取之前媒體報道時僅選擇了對原告不利的負面報道,存在傾向性,有違新聞報道全面聽取各方當事人意見、客觀反映事實的原則,在此基礎上以確定性、批判性口吻陳述相關結論,係對版面事實的誇大,對360的商業信譽和産品聲譽造成不良影響,在相關技術問題尚無定論的情況下,涉案報道誇大事實、引導讀者對尚無定論的問題産生確定性結論的做法,亦構成對360名譽權的侵犯。

  法院同時認定,每經公司作為《每日經濟新聞》的主辦單位及每經網發佈文章的版權所有人,經聞公司作為每經網的主辦單位,同時發佈涉案報道的行為認定為共同侵權行為。

  基於以上認定,法院判決《每日經濟新聞》必須從即日起十日內停止銷售2013年2月26日《每日經濟新聞》第1996期報紙,刪除每經網上的涉案報道及轉載連結,《每日經濟新聞》賠償360公司150萬元,要求《每日經濟新聞》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續十日在《每日經濟新聞》報紙第一版顯著位置、每經網首頁顯著位置,連續七日在新浪網的財經和科技板塊、搜狐網的新聞版塊、中青線上網的法治版塊首頁顯著就其侵犯名譽權行為向360公司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每日經濟新聞》回應:不服判決,上訴

  每經報社對判決結果表示不服並將上訴,19日發佈律師聲明如下:

  我們認為,一審判決內容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受每經報社委託,我們將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涉案報道所描述的事實有來自於其他媒體的在先報道,有的事實通過公證的方式予以固定,有第三方鑒定專家出具的報告,也有視頻資料為證,在每經報社向法庭提交的35組證據中已經充分涵蓋了涉案報道所提及的事實,由此可見,涉案報道所描述的事實均有來源,絕非每經報社杜撰和捏造。

  第二:涉案報道所提出的技術現象,360公司均予以認可。涉案報道對於360安全衛士和360安全瀏覽器兩款軟體出現的問題提出質疑,而360公司在鑒定聽證會上也承認其軟體存在著這些技術現象,因此,涉案報道對事實的描述是客觀、真實、準確的。不僅如此,在委託行業內專家對涉案報道的技術問題進行論證之後,專家一致認為涉案報道中有關360軟體存在問題的內容是有技術依據的。然而,非常遺憾的是一審法院在未對360兩款軟體進行技術鑒定的情況下,作出缺乏專業性、嚴重違背事實真相的結論。

  第三:每經報社發表涉案報道的初衷是為了廣大360軟體用戶的知情權。根據每經報社提交法庭的證據,涉案軟體的技術措施已經超過其軟體功能説明書的內容,並且這些技術措施是在360軟體用戶不知情的情況下運作的,可能構成對消費者隱私權的侵害。每經報社對360軟體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諮詢了業內的專家,收集了大量的證據,最終形成了涉案報道,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不可能構成對360公司的侵權。

  第四,在大量翔實證據的支撐下,每經報社基於對事實的理解和認知,對涉案軟體和360公司提出批評,是合法行使輿論監督權,不具有主觀上侵犯360公司名譽權的故意和行為。每經報社認為一審法院未能正確劃定企業名譽與公眾利益的權利邊界,未能準確界定名譽侵權與媒體批評報道,損害了公眾知情權和輿論監督權。

  第五, 360軟體和公司所存在的這些問題已經遠遠超過一般公眾可以容忍的界限,報道使用了較為尖銳措辭對360公司進行了批評,是建立在涉案報道內容屬實的前提下。而一審法院罔顧涉案報道所涉及360軟體存在的嚴重問題,將評論與事實相剝離,實屬本末倒置,也與名譽侵權案件審理準則相悖。

  第六,一審判決認定的賠償數額沒有事實依據。從涉案報道發佈以後,360公司的股價不降反升,事實上未給360公司産生任何影響。一審判決的賠償數額沒有任何客觀證據,嚴重背離事實。(中國網財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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