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委:嚴禁租車公司為非法營運提供便利
- 發佈時間:2014-08-13 10:47:15 來源:中國網財經 責任編輯:張少雷
中國網財經8月13日訊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運輸管理局今日正式下發《關於嚴禁汽車租賃企業為非法營運提供便利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該通知明確表示,私家車不得從事汽車租賃經營,汽車租賃經營者必須自行配備車輛;汽車租賃服務不得配備司機,不能提供代駕,避免與客運經營混淆。
通知規定:從事汽車租賃經營必須依法登記並申報備案;嚴禁將私家車輛或其他非租賃企業車輛用於汽車租賃經營;租賃車輛不得用於未經許可的出租等行業運營;嚴禁汽車租賃企業為非法營運者提供便利等。
以下為通知全文:
關於嚴禁汽車租賃企業為非法營運提供便利的通知
京交運發〔2014〕483號
各遠郊區縣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處,各城近郊區管理處,各汽車租賃企業:
一段時間以來,借助網際網路和手機軟體預約租車的消息頻繁見諸媒體。經核查,其中一些經營者主動與汽車租賃企業洽談租車事宜,或自行登記註冊汽車租賃企業但不按規定備案,同時將各類私家車聚于名下,其目的不是依法從事汽車租賃經營,而是在沒有取得合法營運資質情況下,以提供便利租車服務為名從事非法營運活動。
為了依法加強行業管理,維護客運市場運營秩序,現重申有關規定,明確有關要求,請務必認真執行。
一、從事汽車租賃經營必須依法登記註冊並按規定申報備案。依據《北京市汽車租賃管理辦法》(市政府令2012年第243號),汽車租賃經營者在取得營業執照後,租賃經營車輛在購置和辦證後,應當及時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備案。因此,不申報備案從事汽車租賃經營的,屬於違規行為。
二、嚴禁把私家車輛或其他非租賃車輛用於汽車租賃經營。《北京市汽車租賃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用於租賃的車輛應當……為汽車租賃經營者所有。因此,汽車租賃經營車輛應當是經行業管理部門備案在冊的車輛,車輛行駛證件註明的車主名稱應當是持證的汽車租賃經營者;將私家車輛或其他非租賃車輛用於汽車租賃經營的,屬於違規行為。
三、租賃車輛不得用於未經許可的出租等行業運營。汽車租賃經營不等同於出租客運經營,《北京市汽車租賃管理辦法》明確規定:汽車租賃是指經營者在約定時間內將汽車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賃費用,不配備駕駛人員的經營活動。因此,無論是汽車租賃經營者,還是汽車租賃承租人(租用者),在沒有取得合法客運經營資質情況下假借汽車租賃名義從事營運活動的,屬於違法違規行為。
四、嚴禁汽車租賃企業為非法營運者提供便利。即日起,各汽車租賃企業在承接和辦理租車業務時,除執行既往規定和程式外,另須嚴格執行以下新的規定和要求:
(一)由承租人明確填寫租車用途。租車用途不合法合規的,不得將車輛租予該承租人使用。
(二)向承租人提供書面告知事項;由承租人就告知事項做出承諾並簽字。
(三)完整保存承租人身份核實、租車用途、書面告知書的有關資料,並錄入企業資訊管理系統,形成紙質和電子數據一致的客戶和合同檔案資訊,留存備查。
(四)車輛在租期間,汽車租賃企業發現或經管理部門告知,該車輛用途不合法合規的,應當依據《北京市汽車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終止履行合同,收回在租車輛,1年內不受理該承租人的租車業務。
(五)汽車租賃企業不得為承租人提供駕駛勞務,不得為其他經營業戶代開發票,不得為假借汽車租賃名義從事非法營運者提供或變相提供各種便利條件。
各區縣行業管理部門,要督導轄區汽車租賃企業,認真落實以上規定要求,通過加強日常監管,對違反規定者依法處置,並在年度品質信譽考核和指標配置方面做出相應處理。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