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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承租人收入一年一審

  • 發佈時間:2014-08-12 08:34:32  來源:天津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市正在升級完善《保障房項目管理資訊系統》,下半年將實現所有保障房項目資訊統一納入,項目的基本資訊及分配狀況全部公示,形成從保障房項目建設、申請人資格到使用情況的全程監管。

  ■申請人故意隱瞞、虛報、偽造有關資訊,或者採取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住房保障的,駁回其申請,將申請人及其配偶建立不良信用記錄,期限為5年,自駁回其申請之日起計算。

  本報訊 (記者 胡曉偉)記者昨日獲悉,今年下半年本市將有3萬套保障房竣工。為切實改善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條件,從下半年開始,市住房管理部門將根據《關於加強住房保障家庭不良信用記錄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公租房承租戶的收入、住房等條件一年一審,凡是在審查中發現收入條件不符合要求、或是在申請資料中弄虛作假的承租戶,不僅要被納入騰退程式,還要納入公租房不良記錄的資訊管理。

  目前,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正在升級完善《保障房項目管理資訊系統》,下半年將實現所有保障房項目資訊統一納入,項目的基本資訊及分配狀況全部公示,形成從保障房項目建設、申請人資格到使用情況的全程監管。

  根據《關於加強住房保障家庭不良信用記錄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申請人故意隱瞞、虛報、偽造有關資訊,或者採取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住房保障的,駁回其申請,將申請人及其配偶建立不良信用記錄,期限為5年,自駁回其申請之日起計算。

  申請人故意隱瞞、虛報、偽造有關資訊,或者採取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已取得住房保障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1.已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對申請人及其配偶建立不良信用記錄,終身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未辦理入住的,限制其辦理保障性住房交接手續;已辦理入住的,在申請人退回已購買的保障性住房或者按照市場評估價格補足差額前,限制其辦理保障性住房産權登記證明,並且限制申請人及其配偶辦理房屋交易手續。2.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限期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對申請人及其配偶建立不良信用記錄,期限為5年,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計算,並且在退回公共租賃住房前限制申請人及其配偶辦理房屋交易手續。3.已領取住房租賃補貼的,停發補貼並責令限期退還違規領取的住房租賃補貼,對申請人及其配偶建立不良信用記錄,期限為5年,自責令退還決定實施之日起計算,並且在退還違規領取的住房租賃補貼前限制申請人及其配偶辦理房屋交易手續。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承租人及其配偶建立不良信用記錄,期限自管理部門查實承租家庭違反租賃合同行為之日起,至承租家庭退回公共租賃住房或違反租賃合同行為整改完畢之日止。1.欠繳租金累計滿6個月,經催告仍不繳納的;2.將承租房屋轉借、轉租他人或者擅自與他人調換公共租賃住房的;3.擅自改變房屋居住用途、原有使用功能、內部結構、配套設施,拒絕按照要求恢復原狀的;4.在房屋內從事違法活動的;5.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閒置房屋的;6.依法應退出公共租賃住房而拒不退出的;7.其他需要建立不良信用記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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