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産品“野蠻生長” 呼喚有效監管
- 發佈時間:2015-07-31 06:32:05 來源:南方日報 責任編輯:田燕
中信信託2012年發行的兩款總額達5億多元的信託理財産品,原本在去年3月就已到期,在延期了一年以後,到今年3月卻出現了兌付困難。據《中國青年報》報道,原因是這兩款産品的投資目標山西古冶集團陷入經營困境,已經沒有能力按原先的承諾償還資金。陷入困境中的投資者焦慮萬分,而産品的發行方中信信託和代理銷售方工商銀行山西分行仍在為雙方應該承擔的違約責任互相扯皮。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信託理財産品出現到期無法兌付的問題,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而在信託産品頻繁違約的背後,則暴露出了這一金融工具在産品設計和市場監管方面存在的諸多問題。信託産品到期不能兌付,一個最直接的原因是承諾的利率過高,超過了企業的創利能力。
我國經濟在進入中高速增長的新常態後,隨著市場的發展,絕大多數企業已經不可能在市場中攫取暴利。但是,為了讓信託産品在投資者中有吸引力,産品發行方大都開具了較高的利率,比如中信信託發行的這兩款産品,宣稱年收益率達到9%。這固然有利於産品的發行,但是如果加上發行方和銷售方的抽成,事實上企業必須為此支付佔集資額差不多兩成的成本。這種高昂的融資成本,顯然不是目前的實體經營企業能承受的,出現兌付困難必然成為大概率事件。
信託産品的高利率,加大了其投資風險,但這也反過來表明,我國信託理財産品的市場看上去很熱鬧,實際上卻處於一種“野蠻生長”的狀態,缺少有效的監管。當然,就信託産品的利率來説,它應該由市場決定,但發行方也應進行充分的資訊披露,讓投資者對産品有全面的了解,在此基礎上準確判斷。
目前,有關部門對信託理財産品雖然有資訊披露的要求,但發行方普遍對風險未能充分揭示,中信信託發行的這兩款産品,在發行時將古冶集團的經營情況給予了言過其實的正面評價,在去年古冶集團已經無力按約兌付的情況下又延期一年,但資訊披露材料中卻未告知實情。這種選擇性的資訊披露,使投資者在購買信託理財産品時産生了盲目性,而它反映的實質性問題是市場監管的缺失。
到目前為止,一些公開報道的信託理財産品違約案,最後大都實現了剛性兌付,地方政府為此付出了不小的代價。信託産品的剛性兌付一直為市場所詬病,但從本質上説,相對於信託産品的發行人和銷售人,信託産品的投資人處於弱勢地位,在市場博弈中難以達到話語權的充分表達。
因此,尋求通過市場化的途徑保障信託産品投資人基本權益,是地方政府的應盡責任,也是其為監管缺失必須支付的成本。為了保障投資者的利益安全,為了維護信託理財市場的正常秩序,政府相關部門必須加強對這一領域的監管,特別是要求發行方充分揭示産品風險,對於資訊披露不實的發行機構,必須依法給予嚴厲懲處。
需要指出的是,出現違約問題的信託理財産品,有不少是由國有大銀行的分支機構擔任銷售方的。國有大銀行在我國投資者中享有很高的信譽,這種信譽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政府權力來作為保障的,投資者購買國有大銀行出售的信託産品,在某種程度上也是出於對其的信任。因此,國有大銀行同樣應該履行監管責任。相對於政府部門,銀行與信託産品的發行方有密集的接觸,更容易發現問題,如果只是為了承攬銷售業務而放鬆監管,這與其國有大銀行的身份也是不相吻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