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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行業新規引導轉型 信託公司面臨重新洗牌

  • 發佈時間:2015-04-23 07:19:06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明江

信託行業新規引導轉型 信託公司面臨重新洗牌

  銀監會日前代表國務院下發到各家信託公司的《信託公司條例(徵求意見稿)》(下稱《條例》)被業內稱為最嚴厲的監管條例。據悉,該《條例》一旦實施,將是國務院層面首次針對信託機構出臺的法規。

  中國信託業協會提供的數據顯示,截至2014年末,68家信託公司管理的信託資産規模和經營業績增幅均有較大幅度回落。以資産規模為例,相比2013年46.05%的增長率,2014年同比回落了17.91個百分點。銀監會“99號文”、《信託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相繼實施後,如何轉型早已成為擺在信託公司面前的重大問題,而新《條例》的出臺將會督促信託公司加快轉型。

  從“一法兩規”到“一法三規”

  2007年銀監會發佈的《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與2001年人大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共同構成信託業基本法律框架,統稱“一法兩規”。但兩規與信託法之間長期空缺國務院層面的行政法規。新的《條例》將與原來的“一法二規”結合形成新的“一法三規”。除此之外,《條例》對信託公司的監管和經營範圍等做出了嚴格的規定。《條例》明確了分類經營的原則,根據財務狀況、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水準等將信託公司分為成長類、發展類、創新類三類,三類信託公司的業務範圍有很大不同,如發展類以上信託公司才可以辦理集合資金信託業務;此外,《條例》將信託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調整到10億元,且註冊資本須為實繳貨幣資本等等。《條例》中諸多嚴格的監管要求,實際上對於促進信託公司的轉型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信託公司只有提升自身才能在未來的競爭中不斷發展;而且更嚴的監管要求有助於行業整體水準的提高,讓投資者更加信賴信託。

  信託行業作為金融第二大子行業,已經成為我國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一個重要支撐,然而信託配套制度的不完善一直制約著我國信託業的持續健康發展,《條例》則延續了一貫的監管思路,對信託登記制度、行業穩定機制等都做出了相應的要求,並將信託配套制度上升到法規層面。

  優勝劣汰

  早在去年,不少信託公司就已經在著力增資,而信託公司的座次也發生較大變化。其中,以中信信託最為矚目。去年10月,中信信託將註冊資本金由人民幣12億元增加至人民幣100億元,註冊資本躍居行業頭名。日前,信託三強之一的中融信託也對外發佈了增資擴股的公告。

  華融信託研究員袁吉偉認為,新規首次明確分類經營的具體標準及業務範疇,將業務範疇與風險、資産管理和合規水準相對應,有利於合理分配監管資源。但從目前行業情況看,受到信託法律法規不健全等影響,各類財産權信託很少,信託公司主要收入來源仍為資金信託,尤其是集合資金信託。如果只開展單一資金信託,那麼成長類信託公司生存將面臨很大問題。分類經營後,信託公司經營分化問題將會更加突出,有利於做大做強。當然,經營分類是以監管評級為依據的,目前新的監管評級體系依然在制定中,預計上半年正式發佈。

  此外,《條例》指出,發展類信託即可經營集合類信託業務、資産證券化業務,同時允許其設立專業的子公司,開展擔保業務等;而創新類信託公司則可以投資風險更高的股指期貨等金融衍生品,開展房地産信託投資基金業務,發行金融債、次級債等,由此也意味著《條例》打破了信託公司不能負債經營的傳統監管要求。

  在信託公司分類經營監管制度下,《條例》中的監管指標也更加豐富,其中包括杠桿率指標、集中度指標等,這些都是前所未有的。如針對單一信託的杠桿率方面,《條例》規定,凈資産與全部融資類單一資金信託餘額的比例不得低於5%;在針對集合類信託的杠桿率方面,凈資産與全部融資類集合信託餘額的比例不得低於12.5%。

  不過,多位信託從業人員對記者表示,在接下來各大信託公司,不管是通過嚴控風險,還是增資擴股,都必將拼命保住發展類或創新類的級別。同時,他們也表示,肯定會有信託公司被劃歸到成長類的級別,而這些信託公司今後的運營將變得非常困難,信託行業也將呈現出強者越強、弱者越弱的局面。(中華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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