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擬訂系列新規重塑信託業 意在打破剛性兌付
- 發佈時間:2014-12-28 01:00:03 來源:經濟參考報 責任編輯:胡愛善
《經濟參考報》記者28日從接近監管層人士處獲悉,《信託公司信託業務盡職指引》討論材料(以下簡稱“盡職指引材料”)已下發到各大信託公司,其中涉及信託産品設立、管理運用、終止清算等各環節的盡職要求。此外,新的信託公司分類評級指引、信託登記管理辦法等所有監管新規在徵求各方意見後,正式文本將於近期出臺。對此,業內專家表示,按照信託業風險處置“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原則,監管新規明確信託公司職責意在為打破“剛性兌付”做準備。
盡職指引材料顯示,未來信託公司將按照法律法規、盡職指引材料、信託文件,在信託設立、信託財産管理運用以及信託終止清算等各個環節充分履行受託人應盡的職責,並且在上述環節中及時披露信託業務的相關資訊,確保其資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其中,在信託設立階段,除信託文件另有約定或委託人、受益人同意外,信託公司應當在信託設立前就信託財産的運用對象、方式等進行盡職調查。盡職調查完成後,信託公司應以書面形式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所實施的盡職調查工作。
針對近來銷售市場出現低價“團購”信託等亂象,監管新規還將明確,信託公司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有效識別委託人身份,妥善保存委託人身份資料,並要求委託人對信託財産來源合法性作出書面承諾。信託公司應根據風險匹配原則向委託人推介信託産品或者提出信託財産運用建議,充分揭示信託公司在風險評估時發現的風險。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諾信託財産不受損失,或以任何方式承諾最低收益等。
對此,格上理財研究中心信託研究員王燕娛在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時直言,盡職指引材料就是讓投資者認識到,在信託公司賣者盡責的情況下,再出現信託公司盡責範圍外的風險,所産生的損失就需要買者自負。這可以説是為未來打破剛性兌付做一個鋪墊。比如新指引在産品設立部分提到,信託公司製作信託文件時,對信託文件中免除或限制信託公司責任的條款,應採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或採取其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
所謂“剛性兌付”,就是信託産品到期後,信託公司必須分配給投資者本金以及收益,當信託計劃出現不能如期兌付或兌付困難時,信託公司需要兜底處理。“實際上,相關部門並沒有對風險項目實施‘剛性兌付’的規定,是信託公司擔心風險事件會對整體業務産生不利影響,而形成的行業隱性規則。”上述接近監管層人士透露。
銀監會主席助理楊家才此前在2014中國信託業年會上也坦言,信託業要想改善自己的形象,更好地為實體經濟服務,唯一的出路是練好內功,明確責任。“盡責首先要明責,明瞭責,作為受託人的信託公司,才能更好地履責盡責,進而實現擔責問責。”楊家才表示。他透露,信託登記管理辦法以及信託公司新的分類評級制度未來將陸續出臺。
在信託財産管理運用盡職環節,盡職指引材料明確,信託公司應當親自處理信託事務,但信託文件另有約定或有不得已事由時,可以委託第三人代為處理。在此類情況下,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信託公司應對第三人處理信託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對於事物管理類信託,信託公司將在信託文件中明確:受託人僅依法履行必須由受託人或必須以受託人名義履行的管理職責,所以主要承擔一般信託事務的執行職責,不承擔主動管理職責。
“一般信託公司主動管理業務的盡責情況都比較好,而以前出問題比較多的就是通道業務,這次也進行了事前明確。”對此,一不願具名的信託公司高管直言。他認為盡職指引材料相比于《信託法》、《信託公司管理辦法》更加細化,有助於切實量化受託人的謹慎管理義務,對於加強“賣者有責,買者自負”的投資理念具有極大的促進作用。“就討論材料來看,從某種意義上來説,是監管層對信託公司的間接保護。未來信託公司如果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執行,在發生糾紛時可以依法免責或減責。”該信託公司高管表示。
對此,王燕娛則認為,盡職指引材料的出臺是一把雙刃劍。從內容來看,對信託公司從産品發起到發行,到投後管理,直至最後到期兌付各個階段提出要求和表明責任。這可以説是對信託公司提出更高的要求,相信信託公司為了避免自身因未盡責而必須兜底的事情發生,未來在發行産品方面會更加謹慎和嚴密。
“不過,我個人還是覺得,很多風險環節是不能量化到指引當中的,比如道德風險,或一些職責的定位尚存在歧義等,這些還有待監管層細化和解決。”王燕娛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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