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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發佈 初期規模約400億元

  • 發佈時間:2014-12-13 08:56:56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陳瑩瑩  責任編輯:胡愛善

  銀監會與財政部近日共同制訂併發布《信託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自發佈之日起正式實施。銀監會非銀部負責人對記者表示,保障基金的建立實施,有助於維護信託行業穩定,有助於落實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機制,有助於穩妥解決所謂“剛性兌付”問題。另據透露,《信託公司盡職指引》、《信託公司風險評級》等有望于明年發佈。

  按凈資産餘額的1%認購

  銀監會非銀部負責人透露,根據相關部門的測算,信託業保障基金初期的規模大概在400億元左右,每年都會滾動增加。根據《辦法》,保障基金現行認購執行下列統一標準,條件成熟後再依據信託公司風險狀況實行差別認購標準。而目前保障基金的籌集規則為:一是信託公司按凈資産餘額的1%認購,每年4月底前以上年度末的凈資産餘額為基數動態調整;二是資金信託按新發行金額的1%認購,其中屬於購買標準化産品的投資性資金信託的,由信託公司認購;屬於融資性資金信託的,由融資者認購。在每個資金信託産品發行結束時,繳入信託公司基金專戶,由信託公司按季向保障基金公司集中劃繳;三是新設立的財産信託按信託公司收取報酬的5%計算,由信託公司認購。

  銀監會數據顯示,截至2014年三季度末,全國68家信託公司管理的信託資産規模達12.95萬億元,所有者權益達2882.43億元;全行業2013年度經營收入832.6億元,稅後利潤440.86億元。

  《辦法》稱,保障基金的日常運用主要限于銀行存款、同業拆借、購買政府債券、中央銀行債券(票據)、金融債券、貨幣市場基金,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財政部批准的其他資金運用方式。

  有助解決剛性兌付問題

  根據《辦法》,保障基金可在五種情形下進行救助:一是信託公司因資不抵債,在實施恢復與處置計劃後,仍需重組的;二是信託公司依法進入破産程式,並進行重整的;三是信託公司因違法違規經營,被責令關閉、撤銷的;四是信託公司因臨時資金週轉困難,需要提供短期流動性支援的;五是需要使用保障基金的其他情形。

  銀監會非銀部負責人稱,在前三種情形下,保障基金公司應根據相關有權機關的認定和處置原則擬定處置方案並報基金理事會批准後實施。第五種情形下,由保障基金公司擬定方案並報基金理事會批准後實施。只有在第四種情形下,保障基金公司可以自行審核決定是否使用保障基金,前提是信託公司向保障基金公司提出申請,提交流動性困難解決方案及保障基金償還計劃,並簽署資金有償使用合同。

  該負責人還強調,保障基金對信託公司的救助,必須堅持市場原則,不是無成本的救助,更不是對信託公司及其股東的逆向激勵。在保障基金介入後,將對信託公司原股東和高管依法依規追責,必要時實施市場退出。這種機制安排,有助於穩妥解決所謂“剛性兌付”問題,有效防範信託公司及其股東的道德風險。

  另外,《辦法》明確,信託業風險處置應按照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原則,發揮市場機制的決定性作用,防範道德風險。對投資者而言,行業保障機制明確要求在“賣者盡責”前提下切實落實“買者自負”。如果賣者(信託公司)已經履職盡責,出現的風險都將由投資者自己承擔。在賣者(信託公司)未充分盡責的情況下,將由信託公司及其股東承擔相關賠付責任,以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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