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源 財富源

2024年06月25日 星期二

財經 > 信託 > 正文

字號:  

山西信託一産品陷兌付危機 代銷行被質疑把關不嚴

  • 發佈時間:2014-09-16 08:10:14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孫毅

  山西信託發行的信裕15號集合資金信託計劃陷入兌付危機

  持有人質疑代銷行把關不嚴

  銀行回應稱“資訊完全對稱”

  近日,山西信託發佈了《信裕15號集合資金信託計劃》處置情況報告,稱對於山西聯盛融資債務的追償依舊沒有實質性進展,這也就意味著,161位信託産品持有人仍暫時無法獲得兌付。

  上述信託産品持有人李先生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自己去年年初正好有一筆款項可以用於投資,在向銀行諮詢買什麼産品比較好的時候,銀行客戶經理向他推薦了這款信託産品,並稱風險低、收益高,但是他事後才發現,這款産品發行前,聯盛的其他相關信託産品已經出現了延期兌付。

  代銷銀行相關人士則向本報記者表示,高端信託理財産品面向合格投資人發行,銀行只是代理方,在購買過程中,投資人需要和銀行簽署投資人聲明書,這代表投資人知曉自己的所有權益,在認購過程中,資訊是完全對稱的。更為重要的一點是,銀行不可能與已經出現不能兌付的項目進行合作。

  延期兌付警示風險

  山西信託官網資料顯示,山西信託信裕15號(第一期)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于2013年2月4日推介發行,共募集信託資金50000萬元,簽訂信託合同161份,共有自然人委託人161人,該信託計劃達到募集要求,于2013年2月22日正式成立,信託期限“12+6”個月。

  以該時間計算,這款産品最晚應於今年8月份到期清算,但遺憾的是,由於聯盛的重組並無進展,投資者期盼兌付的願望暫時仍未能實現。

  據本報記者了解,因深陷山西聯盛債務漩渦而不能按時兌付的信託産品並非只有信裕15號一隻。

  更令人難以理解的是,山西聯盛資金鏈緊張並非發生在信裕15號發行之後,早在2013年初,就已經有相關産品出現延期問題,但信裕15號仍然順利發行。

  2011年6月份和7月份,山西信託分別發行了山西聯盛能源投資有限公司權益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一期與二期共計10億元,二期信託計劃的産品期限為18+6個月,即“成立滿一年半,融資方有權選擇延期半年”。2013年1月9日,山西信託公告稱,按照《信託合同》約定,上述信託計劃二期延長6個月期限,至2013年7月28日到期。

  此外,北京信託此前發行的“聯盛能源産業投資集合信託計劃”也延期一年兌付,業內人士表示,屢次延期,雖然不能判定企業不能兌付,但是應該足以讓機構審慎對待。

  本報記者在採訪的過程中發現,部分持有人在購買信裕15號之前,在上述銀行購買的其他信託産品全部都正常兌付,因此並未對此款産品涉及的公司做細緻的調查。一位持有人表示,自己是銀行的老客戶,當時買産品的時候客戶經理也沒怎麼過多推銷,自己出於信任就購買了。

  據不完全統計,為了獲得足夠的融資,山西聯盛近年來通過信託融規模達83.61億元。

  聯盛重組仍無時間表

  目前,山西信託對持有人給出回復稱,“山西聯盛重組暫時無進展”,而代銷銀行則表示,“請投資者等待重組計劃”。一位持有人告訴記者,“該産品一年期限屆滿到期時,銀行解釋説由於重組需要延期6個月,前一年按合同支付利息,後6個月按銀行貸款利息(即6%)支付。8月份,銀行又説第一次重組失敗,現在第二次重組,讓投資者繼續等待。

  “部分投資者家裏等著用錢,而聯盛的重組根本沒有時間表,我們覺得就是無限期拖延”,有持有人表示。

  業內人士表示,如果按照合同,銀行在代銷産品和推介産品發生虧損時幾乎不需要承擔責任,信託公司承擔的責任也十分有限。

  在一般的風險提示書(格式合同)中,訂立合同的幾方會約定:信託公司依據信託計劃文件管理信託財産産生的風險,由信託財産承擔;信託公司違背信託計劃文件、處理信託失誤不當而造成的損失,由信託公司以固有財産賠償,不足賠償時,由投資者自擔。

  銀監會在2013年下發的《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指引》明確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産品銷售過程中,嚴格區分自有産品和代銷産品,不得混淆、模糊兩者性質向銀行業消費者誤導銷售金融産品。

  “銀行在銷售過程中,只要明確了是代銷信託産品以及買者自負盈虧,那麼即使信託産品虧損了,銀行也是沒有責任的,打破剛性兌付,順應市場之道並沒有錯”,業內人士表示。

  代銷銀行相關人士則告訴記者,該行的風控要求十分嚴格,代銷項目由分行上報總行,總行進行審查合格才可以進行後續程式。由於審查的門檻很高,所合作的信託公司也都是規模較大、在業內有良好口碑的公司,以往代銷信託産品時,並未發生産品不能兌付的情況。如果信託公司已經出現不能兌付的問題,銀行是絕對不可能與之合作的。

  記者注意到,《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規定,信託公司委託商業銀行辦理信託計劃收付業務時,應明確界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商業銀行只承擔代理資金收付責任,不承擔信託計劃的投資風險。此外,信託公司可委託商業銀行代為向合格投資者推介信託計劃。

熱圖一覽

高清圖集賞析

  • 股票名稱 最新價 漲跌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