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作者:周炎炎
3月1日,21世紀經濟報道從上海銀保監局方面了解到,全國政協委員,上海銀保監局黨委書記、局長韓沂今年參加兩會,帶來了兩份提案,一份關於進一步提升科技金融效能,一份關於推動第三支柱養老保險規範發展。
“三年內允許虧損”
韓沂認為,目前銀行業保險業支援科技創新尚存許多痛點難點,這其中既有機構內部原因,也有外部環境不完善等因素。
他認為目前存在三個問題:
(一)銀行績效考核有待改進。目前沒有對銀行科技金融業務進行專門考核,銀行缺乏大力發展科技金融業務的動力。總分行對科技支行或科技專營機構差異化考核程度不明顯,導致銀行科技金融專業化水準不高。
(二)風險收益不匹配。對於初創期科技企業,銀行穩健審慎的經營理念與科技型企業跳躍性、跨越式發展模式不吻合,若沒有股權收益覆蓋債權風險,銀行信貸資金難以支援初創期科技型企業。部分成熟期科技企業如晶片行業投資週期長、金額大、不確定性高,沒有貼息、政策性擔保、風險補償等手段,銀行科技金融業務商業化可持續難以得到保證。
(三)外部環境有待完善。如智慧財産權缺乏統一權威的評估機構,出險後缺乏處置手段,導致智慧財産權質押融資難以獲得實質性突破。
對此,他提出四項相關建議:
(一)優化績效考核。建議各級國資管理部門將科技金融業務納入其管理的金融機構績效考核範圍,同時推動銀行優化內部績效考核設置。例如,可對科技金融事業部或科技支行績效考核以三年或五年為一個週期,不考核無關業務指標,突出考核科技企業、私募股權投資(PE)和風險投資(VC)開戶情況、投資基金存託管情況、科技貸款與表外授信情況、智慧財産權質押融資情況等;科技客戶、信貸、産品運用在考核中不低於50%,其他不高於50%,三年內允許虧損並對科技金融從業人員進行薪酬保護,不低於同級別行內人員收入;科技金融從業人員考核、招聘由事業部或支行自定,報總分行報備,制定科技金融從業人員專門晉陞通道等等。
(二)創新業務試點。建議對於科技企業較為集中的北上廣深等地區,授權當地金融監管部門選擇科技金融基礎好的銀行,對硬核科技(如積體電路、生物醫藥、人工智慧、高端製造業等)企業員工持股專項貸款和優質PE、投資公司的週轉性融資需求如流動資金、跟投資金、過橋資金等提供信貸支援。銀行開展業務前須向金融監管部門進行報備、一事一議,信貸資金建立專戶,專款專用,確保流向硬核科技企業的研發與生産。
(三)改進外部環境。建議對智慧財産權質押融資建立國家主導的技術評估公司,對智慧財産權進行統一權威評估,並建立全國統一的智慧財産權交易、質押和處置平臺。建議財政貼補和政策性擔保在銀行科技貸款逾期90天后即在其承擔額度內先行代償,降低銀行科技貸款不良率,提高其展業積極性。
(四)完善風險補償與獎勵政策。建議財政部門建立對科技信貸、科技保險的獎勵與風險補償政策,對銀行科技金融業務的首貸、信用貸、智慧財産權質押融資等提高獎勵與風險補償比例。對銀行單筆1000萬元以下普惠型科技企業貸款,不良率1%-5%以下政府風險補償可承擔70%,不良率5%-10%政府承擔50%,不良率10%-15%政府承擔30%,不良率超過15%和低於1%的財政不補償。對保險公司包括首臺套、專利險、産品研發險、關鍵設備研發險等科技保險進行財政補貼。
早日界定第三支柱範圍
韓沂指出,經過多年發展,作為第三支柱重要組成部分的個人商業養老年金保險雖然一定程度上滿足了社會群眾的養老保障需求,但是與第一支柱相比,我國第三支柱發展仍很不充分,與其在養老保障體系中應承擔的功能存在較大差距,養老保險總額不高,覆蓋面仍然較低,其他養老金融産品更是發展不足。從目前第三支柱發展狀況來看,除了公眾個人養老意識不強,産品宣傳不足等問題外,還存在三個主要問題。
(一)第三支柱涵義、內容和範圍缺乏明確定義。雖然長期以來學術界對養老保障體系三支柱模式研究討論較為熱烈,部分政府部門也常在統計資訊、研究材料中使用三支柱的説法,但實際上對於養老保障體系三個支柱的具體涵義、內容及統計範圍等重要問題迄今沒有明確闡述。我國以養老為名的金融産品種類看似很多,但是否屬於真正意義上滿足養老需求的第三支柱養老産品,仍需要界定和規範。
(二)尚未建立全國統一的第三支柱養老賬戶管理體系。目前我國第三支柱採用産品制,與賬戶制相比,個人參保時需要做産品選擇,産品之間也難以相互轉換,稅收和財政優惠政策也只能針對具體養老産品,國家對個人養老保障的管理需要依賴具體産品的管理人,統籌管理難度大,政策的引導效應發揮不充分。
(三)政策支援力度不足,覆蓋面較窄。僅就個人商業養老保險而言,目前一般商業養老年金産品沒有任何稅收或財政補貼的優惠政策,僅有的稅收支援局限于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而且該業務試點範圍僅為兩省(直轄市)一市一地區,覆蓋面狹窄,且試點期已過去近兩年,也無新的相關政策發佈。
因此他提出三項建議:
(一)多部門共同研究,明確第三支柱的涵義、內容和範圍,並出臺正式文件。建議儘早明確第三支柱的具體涵義、內容和範圍,特別是第三支柱産品由金融機構提供,個人自願購買,市場化程度強,具有鮮明的金融屬性,應當明確養老金融産品的具體標準,並以正式文件形式予以公佈,將一定期限以上,以養老為目的的養老目標基金産品、養老保障管理産品以及未來可能出現的新型養老目標金融産品在符合第三支柱養老金融産品標準的前提下納入第三支柱範疇,擴大第三支柱産品供給,方便社會群眾根據自身經濟情況自由選擇符合條件的第三支柱養老保障産品。
(二)借鑒現有稅延養老賬戶管理經驗,擴大其運用範圍。建議參考歐美和日本第三支柱發展歷程,借鑒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業務試點中的賬戶管理經驗,擴大稅延養老賬戶的運用範圍,推動將符合前述特定條件(例如以養老為目的、領取起期在退休後等)的各類金融産品納入稅延養老賬戶。允許參保個人在稅延養老賬戶中自由選擇符合自身需求的金融産品,統一享受稅收遞延優惠,提升個人參與稅延養老的自由度和便捷性。
(三)優化完善政策支援,擴大政策覆蓋面。縱觀世界各國,第三支柱發展較好的國家對第三支柱養老産品均提供稅收優惠和財政補貼政策。建議儘快出臺新的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政策或明確延長試點期限,穩步推進試點擴面擴容。在擴大稅延養老賬戶運用範圍的前提下,可以進一步針對賬戶而非特定養老保障産品優化完善稅收和財政補貼支援政策,加大優惠補貼政策力度和覆蓋面,對於收入達到一定程度的人群,以稅收優惠政策引導其將收入的一部分投入第三支柱養老保障,對於收入較低或無法享受稅收優惠的人群,則以財政補貼的形式吸引其主動參與第三支柱建設。同時,優化完善養老金領取期稅收政策,利用差異化稅率引導消費者終身領取或不少於15年的長期領取,確保資金的養老用途。
(責任編輯:王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