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晚會結束了,但消費者權益保護仍任重道遠。對於購買保險的消費者而言,由於保險知識的專業門檻高、厚厚的保險合同讓人難以發現其中的“坑”,事後維權成本高。
中新經緯客戶端梳理了中國銀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下稱銀保監會消保局)近3年來發佈的保險公司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通報以及保險消費提示發現,欺騙投保人、無理拒賠、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誘導保險消費者隱瞞真實健康狀況投保等問題頻頻被點名。你遇到過這些問題嗎?
欺騙投保人
在監管發佈的通報中,“欺騙投保人”可謂高頻出鏡,保險公司在電銷和網銷過程中均暴露出不少問題。
2020年3月,銀保監會消保局發佈通報稱,人保壽險經河北、成都等6家電銷中心銷售的部分保單,存在與事實不符的宣傳等欺騙投保人的行為,通過第三方平臺銷售的“100萬自駕車兩全險”産品,存在以不實宣傳欺騙投保人的行為。
2020年12月,銀保監會消保局則通報了安心財險、保多多經紀等4家保險機構的消費者侵權案例。比如2019年1月至6月,安心財險通過第三方平臺銷售“安享一生尊享版”産品時,宣傳頁面顯示“首月0元”“限時特惠 首月立減**元”等內容,實際是首月不收取保費,將全年應交保費均攤至後11個月,消費者並未得到保費優惠。
銀保監會消保局表示,保險機構的上述行為,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等基本權利,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對此,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孟博律師在接受中新經緯客戶端採訪時表示,《保險法》明確規定,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未按規定使用經備案保險費率和保險條款
梳理銀保監會開出的罰單不難發現,“未按規定使用經備案保險費率和保險條款”也是保險機構被罰的重災區,尤其是保證保險成為被消費者投訴的重點,而這一點較為隱蔽、不易被保險消費者發現。
2019年,中華財險曾因踩雷厚本金融深陷輿論漩渦。2020年4月,銀保監會消保局公佈的一則通報顯示,2019年5月以來,中華財險保證保險投訴集中爆發。中華財險上海分公司存在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包括:與不符合網際網路金融相關規定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開展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業務、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等。
通報指出,中華財險向監管部門報送的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條款的被保險人與實際被保險人不符,違反了《保險法》相關規定。“上述機構的行為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依法求償權等基本權利,損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通報稱。
今年1月,人保財險也被監管點名通報。根據通報,2018年3月,人保財險總公司授權其廣東省分公司與某集團簽訂合作協議,約定人保財險廣東省分公司為該集團旗下平臺的借貸業務提供“合同履約保證保險”保障,投保人為該集團旗下平臺借款人,被保險人為資金出借人,保險金額為貸款本金與利息之和。
該案例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主要問題包括:承保後未及時簽發保險單,未發送投保成功短信;未嚴格執行經銀保監會備案的保險費率以及使用已廢止的合同履約保證保險條款。
通報指出,人保財險在承保合同履約保證保險、個人貸款保證保險及個人貸款保證保險(多年期)中,未對任何單一保單的保險費率進行核定,直接採用該集團對單一客戶進行差異定價後推送給人保財險的保險費率數據進行收費、承保。
無理拒賠或未按法定時限履行理賠義務
提到保險理賠,有網友曾調侃道,保險只有兩個不賠,這也不賠,那也不賠。儘管只是一句調侃,但也流露出消費者對於保險理賠難的擔憂,近年來,監管通報中對於理賠服務的投訴也多有提及。
比如上述涉及中華聯合財險的通報中指出,該公司上海分公司未在收到消費者理賠申請後告知消費者理賠程式和所需材料,也未在合同約定時間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核定,違反了《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2019年11月,銀保監會消保局公佈了對易安財險的通報,2019年6月至8月,銀保監會受理投訴反映易安財險的理賠時效問題,共涉及理賠案件270筆。
通報稱,經查,234筆賠案存在理賠核定超期限的問題,具體表現為在消費者提供理賠證明和資料後,易安財險未在30日內對賠案作出核定,違反了《保險法》規定。超期核定的234筆賠案平均核定時間55日,其中,180筆核定時間在31-60日,42筆核定時間在61-90日,7筆核定時間超過90日,5筆至銀保監會調查時仍未作出核定。
孟博律師指出,《保險法》規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複雜的,應當在30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後10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誘導隱瞞真實健康狀況
購買人身保險産品時,最重要的一點是如實告知健康狀況。在保險公司和投保人的理賠糾紛中,不少投保人都是由於未如實告知被保險公司拒保。
早在2018年6月,銀保監會曾就該問題發佈《關於如實告知健康狀況的保險消費提示》指出,不輕信銷售人員誤導宣傳。
“在銷售過程中,您可能會遇到個別保險銷售人員以如實告知健康狀況將面臨增加保費、拒絕承保等為由,誘導保險消費者隱瞞真實健康狀況投保。”上述消費提示稱,在這種情況下,如發生保險事故,易産生理賠糾紛,保險消費者可能得不到保險賠償或給付,使得自身權益受到損害。
上述消費提示表示,如實告知是保險消費者的法定義務。《保險法》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按照規定條件有權解除合同。
銀保監會提示稱,如確因時間久遠等記不清某些健康情況,可及時查詢就診記錄、診斷報告等相關診療資料,避免因健康狀況告知不準確,影響保險合同效力。
(責任編輯:孟茜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