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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信披綱領性文件擬修訂 真實反映業務結構

  • 發佈時間:2016-05-16 09:26:14  來源:東方網  作者:黃蕾  責任編輯:郭偉瑩

  整個保險行業大環境的變化,正倒逼監管規章制度不斷細化與完善。繼上周保監會多箭齊發,出臺細分領域資訊披露相關準則之後,上證報記者昨日獨家獲悉,保險業信披綱領性文件——《保險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即將修訂,目前正在業內徵求意見。

  相較于2010年版的《辦法》,新版修訂徵求意見稿要求保險公司披露的內容更加豐富,新增保險責任準備金、保險資金運用等多項應披露資訊;與此同時,要求保險公司在風險管理、産品經營、重大事項、公司治理等方面披露更多細節,以反映保險公司的實際經營情況。這意味著,非上市保險公司的信披規範有望向上市保險公司靠攏。

  最終控制人將無處遁形

  記者對比發現,除舊版《辦法》中的償付能力、風險管理狀況、重大關聯交易等資訊之外,新版修訂徵求意見稿要求保險公司披露的資訊中應加入保險責任準備金資訊、保險資金運用資訊。這兩項重要內容可從側面反映保險公司的真實利潤水準及風險隱患。

  保險公司披露的保險責任準備金資訊包括準備金評估方面的定性資訊和定量資訊,應按照准備金的類別提供未來現金流假設等説明,同時應按照准備金的類別列示準備金評估結果以及與上一年度評估結果的對比分析;保險公司披露的保險資金運用資訊包括資産管理的目標、政策和流程,並按照銀行存款、債券、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等不同投資對象對當年和上一年的投資餘額和投資收益進行披露。

  值得注意的是,一直以來,股權架構及股東詳情常在保險公司對外披露的報告中被一筆帶過。背後複雜的股權代持、關聯方等關鍵資訊被隱身於報表背後,相關道德風險一直以來未得到各方重視。

  而隨著信披內容的完善,神秘的保險公司最終控制人將無處遁形。根據新版修訂徵求意見稿,保險公司披露的公司治理概要中應加入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公司情況的簡要説明;近3年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召開情況,至少包括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出席情況、主要議題以及表決情況等。

  真實反映業務結構

  雖然人身險公司一直對“上一年度保費收入居前5位的保險産品”進行披露,但事實上這項披露並不能真實反映公司的産品結構,一些公司日漸失衡的業務結構往往被掩蓋。

  對此,新版修訂徵求意見稿要求人身險公司披露的産品經營資訊應更詳盡,包括:上一年度原保險保費收入居前5位的保險産品的名稱、主要銷售渠道和原保險保費收入;保戶投資款新增交費居前3位的保險産品的名稱、主要銷售渠道和保戶投資款新增交費;投連險獨立賬戶新增交費居前3位的投連險産品的名稱、主要銷售渠道和投連險獨立賬戶新增交費。

  同時,新版修訂徵求意見稿對保險公司須披露的重大事項資訊進行了完善。如對舊版《辦法》中“重大戰略投資、重大賠付或者重大投資損失,重大訴訟或者重大仲裁事項”進行了細化,修訂後為“對被投資企業實施控制的重大股權投資,實際賠付支出金額超過公司上年末經審計凈資産總額5%的重大賠付,實際投資損失金額超過公司上年末經審計凈資産總額5%的重大投資損失,對公司凈資産和實際營運造成重要影響或實際損失金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的重大訴訟或者重大仲裁事項”。

  值得一提的是,如保險公司被發現披露的資訊不真實、不準確,編制或者提供虛假基本資訊等情況,保險公司、公司董秘或指定的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因此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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