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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資金擬可投資資産證券化産品

  • 發佈時間:2016-03-15 10:31:20  來源:寧夏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據新華社新媒體電 記者從保監會網站獲悉,為了進一步完善保險資金運用管理制度,防範保險資金運用風險,保監會擬修改《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提出保險資金可以投資資産證券化産品,並增加了險資對於重大股權投資的規定。

  已出臺六年的《辦法》被視為保險投資綱領性文件,在險資運用持續改革的背景下,根據投資環境及保險業變化作出了一些調整。具體而言,增加了“保險資金可以投資資産證券化産品,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的條款。資産證券化産品,是指金融機構以可特定化的基礎資産所産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援,通過結構化等方式進行信用增級,在此基礎上發行的金融産品。

  同時,《辦法》明確保險資金可以投資創業投資基金等私募基金。創業投資基金是指依法設立並由符合條件的基金管理機構管理,主要投資創業企業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轉換為普通股的優先股、可轉換債券等權益的股權投資基金。

  此外,保險資金可以投資設立不動産、基礎設施、養老等專業保險資産管理機構,專業保險資産管理機構可以設立夾層基金、並購基金、不動産基金等私募基金。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從事保險資金運用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比例監管要求,具體規定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中國保監會根據保險資金運用實際情況,可以對保險資産的分類、品種以及相關比例等進行調整。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産管理機構開展直接股票投資、股權投資、不動産投資、無擔保債券投資、基礎設施投資計劃創新、不動産投資計劃創新和運用衍生品等業務,應當具備相應的投資管理能力。

  值得注意的是,在《辦法》的徵求意見稿中,增加了險資對於重大股權投資的規定。如若險資對於非保險類金融企業實施控制、對與保險業務相關的企業實施控制且投資金額較大、對擬投資企業未實施控制,但投資金額或比例達到相關標準,以及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時,險企需要報請保監會進行核準。重大股權投資的具體標準由中國保監會另行制定。

  業內人士分析,在險資規模膨脹、部分險企頻頻舉牌上市公司的背後,一些中小型險企在負債端,借助高利率的萬能險等高現金價值産品迅速做大保費規模,試圖彎道超車,但在利率下行週期內,這些險企的投資端壓力凸顯,因此諸多險資將目光瞄向權益類資産。而如若徵求意見稿通過,險資的股權投資將受到來自監管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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