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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車有償載客出事故 保險公司以拉黑活拒賠敗訴

  • 發佈時間:2016-05-12 07:56:44  來源:光明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明江

  私家車司機順路搭載幾名乘客並收取費用,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車輛受損,私家車車主向保險公司索賠時,保險公司以司機擅自改變車輛用途拉“黑活”為由拒賠。5月12日上午,江西省于都縣人民法院對該起財産損失保險合同糾紛案進行了宣判,判決被告中國人民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賠償原告王麗珍車輛損失78030元。

  2014年1月13日22時30分許,原告王麗珍之子肖輝駕駛家庭自用轎車有償搭載薛某等四人從贛州火車站往定南縣方向行駛,車輛行駛過程中撞上前方同車道內由謝來文駕駛的重型低平板半挂車並起火燃燒,造成轎車上的乘車人三死一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特大交通事故。2014年1月26日,交管部門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肖輝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謝來文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乘車人不負事故責任。2015年1月6日,經鑒定,轎車財産損失評估價格為81734.64元,鑒定費3200元。轎車登記車主為原告王麗珍,該車以家庭自用汽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不計免賠78030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合同特別約定保險車輛改變使用性質的,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轎車上搭載的車上人員均係與車輛實際駕駛人肖輝談妥價錢的“乘客”,而肇事轎車以家庭自用轎車投保保險,並非營運車輛,故保險車輛的使用性質已經被改變,根據保險合同的特別約定,因肖輝擅自改變保險車輛的使用性質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故請求依法駁回原告對保險公司主張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為轎車在被告處投保了不計免賠車輛損失險,其合同合法有效。保險事故發生後,原告依合同約定要求被告賠償其車輛損失,被告本應該按合同的約定及時應原告之請求進行理賠核賠。被告以車輛實際駕駛人收費搭載乘客導致保險車輛的性質改變從而發生事故,對車輛之損失拒絕賠償,但被告未舉證證明此車是“黑車”,被告的拒賠行為違反了誠信原則,對被告的抗辯理由不予採納。原告主張其車損81734.64元之請求超過了保險標的限額,其超過部分予以駁回。被告依合同約定賠償後,有權向其他侵權人追償。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五條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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