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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保險業務員自封銀行高管 騙20余親友5000萬

  • 發佈時間:2016-04-20 09:27:15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王曉飛 楊鳳臨  責任編輯:胡愛善

  女子自封銀行高管騙20余親友5000萬  

  許諾高回報理財卻拿錢放貸買彩票受審時稱屬民間借貸

  原平安保險公司業務員李某,自封某商業銀行高管,打著高額回報的幌子,在4年內涉嫌詐騙20余名親友5000余萬元。昨天上午,李某在市三中院受審,對於檢方的指控,她並不認可,稱5000余萬元都是向親朋借的,屬民間借貸,為了讓親朋“獲利”曾經放貸、購買彩票。

  京華時報記者王曉飛楊鳳臨

  檢方指控

  騙親友許諾月息4%至10%

  昨天上午,現年44歲的李某被法警帶入法庭。

  根據檢方指控,李某在4年間陸續詐騙20余名親友共計5000余萬元。她于2010年至2014年2月間,以幫親友做投資理財有高額回報為由,在朝陽區水南莊、十里堡、建國門、常營等地詐騙被害人錢財。

  2015年4月,經人舉報,李某被警方抓獲。

  據檢方介紹,李某在2003年至2014年8月間,供職于平安保險公司,是一名負責銷售的業務員。初期,出於開展業務需要,李某幫身邊的不少親友上了保險,偶爾與親朋吃吃飯、通通電話,聯絡感情,因此李某在親朋圈裏的口碑還不錯。自2010年前後,李某開始“包裝自己”,自稱已升任某商業銀行的高管,具有做高回報理財的許可權。李某找到跟自己關係熟絡的親朋,開始向他們介紹自己“投資理財的産品”,許諾高額收益,月息高達4%至10%。

  到案供述

  股市惡化無力兌現承諾

  李某到案後供述,其從被害人手中騙取資金後,剛開始挪用於小額放貸、私募基金、股票、期貨、銀行短期理財等投資項目,利用自己投資理財的收益率與其向被害人許諾的收益率之間的差額賺取收益。

  2011年後,隨著股市行情惡化,李某投資的項目賺少賠多,漸漸地也就無力支付其向被害人允諾的高額利息。

  為維持局面運轉,李某不得不再向其他人允諾高息回報,拿到錢後再舉新債還舊債。與此同時,為彌補之前虧空,李某還鋌而走險,將部分資金用於高息民間借貸,部分資金用於購買彩票。

  檢方介紹,隨著民間借貸資金回收困難,以及中彩時運不佳,最終因資金鏈斷裂而案發。據悉,李某購買彩票的金額高達2500多萬元,中彩獲得1700多萬元,虧空800多萬元。

  檢察官説:“根據銀行賬面顯示,李某在4年間陸續購買彩票數10次,每次購買的彩票金額都不一。”

  庭上表態

  翻供稱未獲利屬於借錢

  在昨日的庭審中,對於檢方的指控,李某並不認同,她認為自己向親朋承諾的高額利息回饋都在努力實現,“我都是説到做到,我説給10%的利息,我就能做到”。

  李某表示,自己沒有從中獲利,並且確實有親朋從中獲利,只不過後期有虧損,“我與這些親朋的關係最多算民間借貸”。

  李某表示,她已將近4000萬元的錢款返還親朋,只不過很多人都是中間人,他們給沒給實際的投資者就不清楚了,“我返給親朋之後,他們又扣了多少,我就不知道了”。

  法庭上,李某對於與20余名受害人的錢款往來,從幾十萬到數百萬不等的數額,都能一一説清。

  記者發現,李某在法庭上的供述,與其在公安機關作出的供述不一致,也與司法審計報告的數額不一致。

  公訴機關表示,司法審計報告是根據在案證據作出的。在借款時,是由被害人直接將錢款打給李某賬戶的,李某所稱返還錢款給作為中間人的親朋,就意味著返還給了每名被害人,這種認識是錯誤的。

  最終該案當庭未作出判決。

  被害人

  沒簽合同沒問投資內容

  李某的小姑王女士是第一批“客戶”。

  根據王女士的證言,因為家裏人都知道李某在做保險理財,也都在李某處購買過保險,因此在李某提出投資理財後,她沒有拒絕。

  王女士稱,最開始投給李某兩三萬元,幾年間,投資的數額越來越大,“從銀行憑證上看一共給了她2000多萬元。”在最初投資給李某兩三萬元時,李某都能按照每個月4%至10%的利潤點反饋錢款。看到投資確實有回報,王女士才開始增加投資。王女士的朋友及很多李某的親朋也都是出於信任,找李某做投資理財的。

  另據檢方介紹,該案中,李某所説的投資理財項目,並沒有與被害人簽署合同,而被害人也是基於對李某的信任,沒有詢問其投資理財的具體內容。

  提示

  勿信“能人”眼中要有風險

  庭後,承辦此案的檢察官對記者説,一般來説,投資的風險跟收益率成正比,收益率越高,風險也越高。按照現行銀行理財産品的年收益率,通常在5%左右。而民間借貸的行情,月息通常在2%左右,如果月息超過4%,則屬畸高。

  再者,投資理財要按正規方式進行。現實中出現不少詐騙案例,銀行業務員利用自己的身份騙取投資者對自己的信任,就像本案被告人一樣,假托為身邊的親朋好友理財,實際上將資金挪作他用,企圖通過再投資來賺取利息差,結果往往因再投資失敗而案發。對此,投資者應加強防範意識,通過正規的渠道、正規的場合購買理財産品,甚至不嫌麻煩親往銀行櫃檯購買産品,而不應不切實際地信任身邊的“能人”。有時候,通過“一個電話”“一張匯款單”進行理財,看似灑脫,卻暗含風險。

  最後,對於不符常規、不合常理的理財産品,要多帶疑問去思考、去調查。對於大多數詐騙案例來説,不怕騙子如何誘惑,就怕投資者經不起誘惑。有些騙局,在旁觀者看來明顯不符合常情,但由於勾起了投資者內心的貪婪慾望,導致投資者喪失了應有的警惕意識和防範意識,不由自主地走入陷阱。對此,投資者要以審慎的態度看待理財風險,多質疑,多調查,而不能是“眼裏只有收益,目中全無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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