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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資運用擴圍:推動險企投行化業務

  • 發佈時間:2016-03-11 09:29:48  來源:大眾網  作者:李致鴻  責任編輯:郭偉瑩

  

  保監會為進一步完善保險資金運用管理制度,防範保險資金運用風險,擬修改《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允許保險資金投資資産證券化産品;允許保險資金投資創業投資基金等私募基金;允許險資投資設立不動産、基礎設施、養老等專業保險資産管理機構等。這一次修改擴大了保險資金的運用範圍,同時也有利於保險開展投行類業務,此外,對於創投類私募基金而言,將迎來一大“金主”。

  “允許保險資金投資其他資産機構即開展投行化存在三點好處,一是可以涉足公司外業務,二是獨立運作運作可以提高專業性,三是有望更好地實施激勵機制。這對提高保險資金的市場地位及更好地服務於實體經濟都大有裨益。”

  保險資金運用再上一個臺階。

  3月9日,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悉,保監會為進一步完善保險資金運用管理制度,防範保險資金運用風險,擬修改《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並已形成《關於修改<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

  與此前的《暫行辦法》相比,《徵求意見稿》明確,允許保險資金投資資産證券化産品;允許保險資金投資創業投資基金等私募基金;允許險資投資設立不動産、基礎設施、養老等專業保險資産管理機構,專業保險資産管理機構可以設立夾層基金、並購基金、不動産基金等私募基金。

  對此,保監會人士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上述修改基本均已在保險資金相關政策中明確,這次實際上是確認各類細則的內容並統一上升到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的高度。”

  其中,“‘允許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産、基礎設施、養老等資産管理機構’為首次在保險資金具體運用政策中體現,意在貫徹落實保險業‘新國十條’精神。”中國人保資産管理公司宏觀與戰略研究所研究員魏瑄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如是説道。

  值得一提的是,除對保險資金“放開前端”外,《暫行辦法》對“管住後端“也進行了細緻要求,體現出保險資金穩健的運用思路。

  保監會數據顯示,截至2015年末,保險資金運用餘額111795.49億元,較年初增長19.81%。其中,銀行存款24349.67億元,佔比21.78%;債券38446.42億元,佔比34.39%;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16968.99億元,佔比15.18%;其他投資32030.41億元,佔比28.65%。

  拓展投行化業務

  在2014年國務院出臺的保險業“新國十條”中提出,鼓勵設立不動産、基礎設施、養老等專業保險資産管理機構,而在此次的《徵求意見稿》則進一步明確,允許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産、基礎設施、養老等資産管理機構。

  對此,魏瑄認為,“這實質上對當前保險資管機構開展投行化等第三方業務具有推動作用,可以使保險資管機構進一步跳出母公司的束縛,在更加市場化的管理體制和機制下拓展非保險資管業務。”

  所謂投行化業務,即以另類投資為主,包括以保險資管機構名義發起設立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不動産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資産支援計劃等,實質上類似于券商的投資銀行業務。

  一位保險資管人士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允許保險資金投資其他資産機構即開展投行化存在三點好處,一是可以涉足公司外業務,二是獨立運作運作可以提高專業性,三是有望更好地實施激勵機制。這對提高保險資金的市場地位及更好地服務於實體經濟都大有裨益。”

  據了解,近年來,保險資管機構一方面投資領域不斷拓展,除傳統的債券、基金和股票外,還投資了基礎設施、不動産、境內外私募股權基金、指數化資管産品等,MOM(管理人的管理人基金)、FOF(基金中的基金)和並購基金等産品也在研發過程中;另一方面也在以資管産品研發的方式積極拓展此類業務,但鮮有投資其他資産管理機構的案例。

  一位大型保險資管人士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保險資管機構正呈現出專注于管理母公司資金的公司、第三方業務佔比較大的公司、運作管理處於起步階段的公司三類方向。在大資管競爭環境的變化和監管制度的創新的背景下,保險資金市場化委受託的熱情被激發,而且保險資管機構風格迥異的業務、管理和機制創新等模式也被越來越多的資産管理機構認可,《徵求意見稿》為市場提供了更加明確的信號。”

  此外,對於《徵求意見稿》中的其他內容,魏瑄認為,“資産證券化、私募基金等品種對保險資金組合運用有一定分散化效應,也可以使其獲得流動性、期限溢價。”

  謹慎對待不良資産

  《徵求意見稿》明確,允許保險資金投資資産證券化産品。其中,資産證券化産品是指金融機構以可特定化的基礎資産所産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援,通過結構化等方式進行信用增級,在此基礎上發行的金融産品。

  對此,一些市場人士存在“如果商業銀行不良資産證券化後,保險資金是否可以買賣”的疑問。一位接近監管的人士表示,“這是一種市場化選擇的行為,關鍵在於金融産品的品質和風控措施。”

  不過,保監會在此前發佈的《保險資産風險五級分類指引》要求,保險資金投資的信貸資産支援證券,入池基礎資産限于五級分類為正常類和關注類的貸款。按照孰低原則,産品信用等級不低於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級或相當於A級的信用級別。保險資金投資的信貸資産支援證券,擔任發起機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其凈資産和信用等級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這意味著保險資金對銀行信貸資産支援證券依然有所要求,符合其穩健的投資風格。”一位券商人士這樣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説道。

  事實上,《徵求意見稿》出於管控風險的角度,進一步明確了對保險資金“管住後端”的要求。比如,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産管理機構開展直接股票投資、股權投資、不動産投資、無擔保債券投資、基礎設施投資計劃創新、不動産投資計劃創新和運用衍生品等業務,應當具備相應的投資管理能力。

  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悉,此前被中國保險資産管理業協會調研的26家保險資管機構已經基本具備主要投資資格。其中,具備境外投資能力資格的機構佔46%,具備股指期貨能力資格的機構佔54%,具備股權投資能力資格的機構佔58%,具備不動産投資能力資格的機構佔62%。另外,這26家保險資管機構設立了92個涉及投資、合規、風險管理等方面的決策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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