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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人壽代理人替被保人簽字 推薦保底收益7%産品

  • 發佈時間:2016-02-23 09:06: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畢曉娟

  近日,新浪金融曝光臺收到上海郭女士對於新華人壽的投訴。郭女士稱,在參加 新華保險 的“答謝會”時推薦購買 “理財産品”保底收益7%,最高可達13%,每年存款6000元,存夠5年即可取出,直到去年郭女士的女兒才發現,所謂的“理財産品”其實是新華人壽至愛無雙終身壽險(萬能型)保險,被保險人是其女兒,被保險人簽字並非本人所簽,而是由代理人偽造。

  事件:答謝會推薦保底收益7%的“理財産品”

  2011年5月,郭女士多次接到新華保險代理人的電話,邀請其去參加客戶答謝會,但郭女士都未答應。後來新華保險的代理人又到府送答謝會的請帖,時間恰好是星期天,郭女士便同丈夫一同前往。

  “答謝會安排在一個高檔酒店裏,我們去的時候酒店大堂裏已經坐了十五六桌了,大多數為中老年人。臺上有一個人講解理財産品,每個桌上都有新華保險的代理人幫答疑,感覺還蠻正規的。”郭女士稱。“臺上的人講,這款理財産品每年繳費6000元,總共繳5年,最低有7%的保底收益,最高可能達到13%。”

  而當時5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約5%,相比之下,該“理財産品”的收益率十分誘人。“我也奇怪為什麼收益那麼高,代理人説,收來的保費將用於國家鐵路基礎建設投資,收益高且有保障。”

  郭女士並未當場決定購買,答謝會後代理人又多次與郭女士溝通,講解産品收益高且有保障,郭女士才同意購買。

  直到去年,郭女士的女兒才發現,所謂的“理財産品”是一分終身壽險。新華人壽至愛無雙終身壽險(萬能型)保險是一款非常複雜的保險産品,保險期間為被保險人終身,保險責任包括身故或者全殘疾等。郭女士購買的該保險産品,自2011年開始繳費,年繳6000元,截至目前,共計繳納保費24000元。

  新浪財險向新華保險代理人求證此事,對方稱已離職。

  代被保險人簽字合同無效

  令人吃驚的是,該保單投保人為郭女士,被保險人為郭女士的女兒宮女士。宮女士稱,“這份保單是以我身故或者全殘為保險責任的,而我完全不知情,而是由代理人簽的,而且被保險人的學歷等資訊都是假的,這樣的合同怎能生效?”

  根據《保險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這一條款規定限制。”

  在保險實務中,代被保險人簽名有以下三種情況:(1)投保人代被保險人簽名(投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人);(2)保險公司員工或代理人代被保險人簽名;(3)除上述情況以外的其他第三人代被保險人簽名。

  這三種情況下的代簽名,不論因何種原因發生,未經被保險人授權而擅自代簽名的,根據《保險法》第三十四條定如屬於死亡保險,應認定為無效。除死亡保險外,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這種行為屬於無權代理,應認定為效力待定的保險合同,即保險合同的效力處於一種不確定的法律狀態,是否有效取決於被保險人事後是否追認。被保險人不追認的,合同無效,同時,在追認之前,被保險人有權以書面的形式通知撤銷。因此,代被保險人簽名的保險合同如被保險人事後追認,合同有效;如被保險人事後不追認,則合同無效或被撤銷。

  而2011年,被保險人宮女士已經成年,若購買終身壽險理應由其本人簽字。業內律師告訴新浪財經,郭女士這種情況,可以主張闔同無效。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在保險銷售活動中嚴禁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及代替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等十三條行為,違反者將對代理人及其所在機構予以處罰。

  郭女士認為,新華保險的宣傳明顯誇大其詞,挂羊頭賣狗肉,有欺詐嫌疑。若現在退保的話,要損失1萬多元,希望全額退還所交保費。新浪財經致電新華人壽,轉述了郭女士的訴求,客服稱已經記錄,將轉給當地分公司儘快處理解決。

  保險銷售誤導屢禁不止,部分代理人“短視”,一味想著簽單,然後撈一筆佣金就走,從而造成很多糾紛。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而言,也要提高警惕,不要一味貪圖高收益,高收益永遠與高風險並行,選擇適合自己風險的理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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